作者:Shane Ogden、Oliver Collins 金杜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Andrian Perkins   Justin McDonell

 

球医学研究人员正在争分夺秒开发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新冠肺炎”)的疫苗,而律师和企业客户面临的挑战则是政府为控制疫情传播而采取的贸易及其他限制。无法履行从中国进出口货物的合同义务?由于旅行受限而不能满足特定合同期限?合同是自动终止还是在限制被取消后继续执行?

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其他许多普通法系国家认为,要求当事方在“受挫”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是不公平的。合同受挫(落空)指的是合同成立后,其履行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合同因此无法履行。从商业当事方的角度来看,有很多场景也许都能满足这一定义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证明合同受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对履约造成困难但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情况不属于合同受挫。例如,如果仅仅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而导致货物进出中国发生延误和成本增加,可能也不属于合同受挫。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完全不可能,只是难度更高。是否能构成合同受挫将取决于相关合同和履约义务的性质。

合同受挫本身就是一种费力大而收效少的法律原则。发生受挫事件时,合同自动终止是合同受挫可获得的唯一救济。如果合同一方错误地认为发生了受挫事件,而法院在事后不支持这一主张,那么该过错方将需要为其解除有效合同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受挫是暂时的,当事方可能并不希望以此为由终止长期合同。仅仅因为港口关闭一个月就要终止为期二十年的液化天然气供应合同?对于交付液化天然气的澳大利亚卖方和等待交付的中国买方来说,这样的措施可能都没什么好处。

订立不可抗力条款。这类条款是对弥补受挫原则的缺陷所做的一种合同尝试。当事方提前就特定但未知的事件达成约定,以避免造成合同落空。不可抗力条款涵盖的常见事件包括地震、核辐射、内乱、国有化、罢工和政府行动,但实际上可以包括任何事件。

当事方通常更倾向于依赖不可抗力条款而非受挫原则,主要原因是前者的可控性更强。但通过这次的疫情,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缺少因疫情爆发而导致的政府限制贸易的情况。定义中其他常见的事件,如禁运,也许可以为某些合同提供间接保护,但这取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规定。疫情爆发对于全球化的市场将产生重大经济影响,随着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越来越深入,疫情可能也将成为不可抗力条款的常见内容之一。已签订合同的当事方也可能需要重新进行谈判。

不可抗力条款不应只是对受挫原则的简单效仿,而还应明确定义什么是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期间如何履行合同义务。其原因包括,法官在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解释时希望看到的是一个明确的事件。如果无法找到明确的事件,法官可能会认为该条款并未生效,或该条款仅仅是对受挫原则的合同表达。

当事方目前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或者未来将疫情爆发纳入合同中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困难是,当涉及疫情时,究竟哪些事件能够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对经济尚未产生影响,病毒的出现是否称得上是不可抗力事件?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国家政府发布声明构成不可抗力事件,那么声明具体有什么特征?是否对合同标的产生影响?

例如,为帮助企业减少损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已经出具了3,000多份不可抗力证明。但这类证明对受澳大利亚法或其他普通法国家法律管辖的合同当事方是否有用,仍待时间验证。不可抗力证明也许可以为主张存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当事方提供一些证据支持,但每一项不可抗力条款都可能有细微的差别。

确实,许多不可抗力条款都包含要求当事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发出通知的细节。不可抗力条款的优势之一就是提高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确定性。如果一方不发出通知,就失去了这种确定性。相比发出通知来说,参与调解的当事方可能更希望就是否确实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进行讨论,但这种行为将令不可抗力条款不再具有优势。最好的方式是先就不可抗力事件发出通知,后续再进行谈判。否则,如果发生诉讼,法院根据对合同的适当解释将认为不可抗力条款从未被触发,届时将不得不诉诸当事方一直努力试图避免的受挫原则。不过,发出通知本身是否适当将取决于相关条款的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商业合同的当事方可以考虑对合同中现有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更新,以应对未来其他疫情爆发。这也是重新审视现有的不可抗力条款总体上是否符合当事方需要的好时机。

 

另请参考阅读金杜撰写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爆发对中国商品买卖合同的影响》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