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鹏 乐宇歆 杨尚尚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26日,NBA篮球巨星科比·布莱恩特与他年仅13岁的女儿吉安娜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的一场直升机坠机事故中身亡。这场意外击碎了无数人的青春与回忆。更令人不胜唏嘘的是,由于科比生前并未对家庭财富传承进行富有成效的全方位规划,其离世后不到一个月,又被爆出妻儿与父母、姐姐争夺巨额遗产的新闻。科比的去世,令我们满怀悲痛,而因其去世而引发的遗产纠纷,也让我们不得不从理性的角度来思考现代家庭财富管理的重要性。毕竟,意外如此之近,让我们猝不及防。正如日本小说家野坂昭的《萤火虫之墓》中说到“珍惜今天,珍惜现在,谁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

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那么家庭财富的传承规划,你准备好了吗?对于绝大多数的家庭而言,一旦有家庭成员遭遇意外,整个家庭的经济和生活便不可避免的遭受巨大影响,未提前做好规划而引发的遗产纠纷案例在中国也并不少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庭对家庭财富管理的需求日益旺盛,科学管理家庭财富的工具就显得尤为重要。遗嘱,作为现代家庭财富传承最基本的工具,因其手续简便、成本较低、保密性较高等优势几乎成为每个高净值人士最常用的方式。但是,遗嘱并非简单的一纸声明,随着社会财产形式的增多和科技水平的发展,遗产内容和遗嘱形式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如何保证遗嘱有效,是使用遗嘱这一财产传承工具时最需要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将通过法条梳理,并结合真实案例,简要分析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几类问题,供大家了解和参考。

 

01 什么是遗产?

当我们开始讨论遗嘱时,不得不先提及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涵盖的内容多种多样,而其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更是让遗产的范围有了灵活延伸的空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新事物层出不穷,许多类型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的争议也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出现的冷冻胚胎、虚拟货币、个人社交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也成为日益增多的争议标的。

 

正因为遗产种类愈发丰富、分布区域愈发广泛,而甄别确认被继承人遗产是进行遗嘱处分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建议大家在订立遗嘱之前应该对各类财产进行科学系统的梳理,对于存在争议的部分应尽早做好咨询与规划,以避免可能引起的纷争。

 

02 什么是遗嘱?

遗嘱,法律上的理解是指财产所有权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或相关事务进行预先安排的意思表示,并在其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基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规定了诸多规则,对遗嘱的形式、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有不少遗嘱就是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因其他法定原因导致无效,由此引发继承纠纷。

 

 

03 遗嘱的法定形式

我国《继承法》在第17条中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五种法定形式。这五种遗嘱形式的构成要件、效力不尽相同,因此订立时需要关注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一)公证遗嘱

即在公证机关见证之下形成的遗嘱。公证机关需要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因此,公证遗嘱在司法实践中效力等级最高。

 

需要指出的是,公证遗嘱效力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审议出台后有所改变。在现已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对遗嘱效力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而是更加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从法律规定中看出,自书遗嘱对形式有着比较严格的要求,首先需要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然后再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几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所立遗嘱可能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书面声明都是自书遗嘱。比如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前曾留有书面声明“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后季承以该声明为自书遗嘱为由起诉北大返还其父曾捐赠给北大的文物。然而经北京市高院审查认定季羡林的书面声明只是一份委托书,内容不符合遗嘱的法律规定,不属于自书遗嘱,由此驳回了季承的主张。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制成的遗嘱。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订立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录像遗嘱、在线遗嘱等形式,成为录音遗嘱的新的发展类型。

 

(五)口头遗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一个有效的口头遗嘱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情况危急;二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对“情况危急”状态的认定,通常需要结合医学诊断或其他多方证据加以判断。

比如在我们曾经遇到的案例中,被继承人生前在朋友、医生面前反复陈述其去世后财产由其独生子女继承,但并没有在过世前正式的请两位以上见证人进行见证,那么其之前的表述能否定性为口头遗嘱?我们认为,这就需要根据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规定,结合被继承人之前表述时的状态等来综合判定。

 

04 遗嘱的效力

法律上对遗嘱有效成立的核心要件包括:

  • 遗嘱人立遗嘱时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即使后来有了行为能力,该遗嘱仍属无效遗嘱。反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即使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也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比如,实践中一些患有老年痴呆等疾病的老人所立的遗嘱,就有行为能力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的风险。
  •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立遗嘱时不存在受他人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又比如实践中可能发生遗嘱系伪造的或被篡改的情形,导致在认定效力时可能需要对其内容进行鉴定。
  •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这里的内容是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比如遗嘱人对遗嘱中处理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必须保留对缺乏行为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份额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遗嘱无效。比如夫或妻一方将夫妻二人共有财产写进遗嘱留给子女,这样会因处分了另一半的财产而导致该部分遗嘱无效。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立遗嘱人对遗嘱的法定要件不甚了解,或者订立过程中出现瑕疵,导致遗嘱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引发较多争议。以下是我们对司法实践中常见争议的一些归纳:

 

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

2016年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发布《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指出,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打印遗嘱的效力

近几年实务中出现了很多的打印遗嘱,这一形式突破了上述法定的遗嘱形式,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比如,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打字进行制作,最后只由立遗嘱人进行了签名,应如何认定其效力?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应当结合立遗嘱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因素来综合认定,若由遗嘱人自行制作遗嘱,且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若由他人制作则为代书遗嘱,适用代书遗嘱的认定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打印遗嘱也作了相应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反应了法律规定对社会需求的呼应。

 

共同遗嘱的效力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共同遗嘱的形式,但法律没有对其效力做出明确规定。

(一)共同遗嘱能否被认定有效?

夫妻双方订立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双方共同签字的,该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夫妻一方书写遗嘱内容,由双方共同签字,且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同订立了遗嘱,而并非夫妻一方为另一方代书遗嘱,不受《继承法》有关代书遗嘱的限制。因此,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

 

(二)在世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变更共同遗嘱?

既然存在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的情形,那么就可能存在在世一方单方修改遗嘱的情形。在某案例中,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如下处分:(1)夫妻一方死亡后,所有财产由健在的另一方继承;(2)夫妻双方均死亡后,所有财产由子女继承;(3)夫妻双方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一方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4)本遗嘱第一项在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妻双方均死亡后生效。后丈夫先死亡,妻子公证撤销了本遗嘱,引发争议。

 

对此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遗嘱变更、撤销的规定,遗嘱人撤销遗嘱有以下方式:第一,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第二,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第三,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权撤销遗嘱的只能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仅是其本人原先所立遗嘱。综上,两人共立遗嘱,当一方死亡时,遗嘱生效,在世的另一方无权撤销、变更遗嘱中已生效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因丈夫先死亡,遗嘱第一项已生效,并据此发生继承,其妻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已取得财产所有权,其无权再变更或撤销遗嘱中的第一项内容。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因妻子仍健在,尚不具备生效条件,且此时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其妻可以进行公证撤销的是遗嘱的第二项内容。

还需要提示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共同遗嘱能办理公证吗?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05遗嘱合法有效是否就没有了后顾之忧?

虽然立遗嘱人通过遗嘱对其财产进行分配,也成功避开了以上所有提示的风险点,遗嘱合法有效、没有争议。但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最终花落谁家,某种程度上并不完全取决于被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并在遗产处理完毕后终止。在此期间,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但是,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放弃”的意思表示并不那么明确,有时还混入了被继承人的意思。因此,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以我们代理的案件为例,继承人之间签署了表示放弃“继承”的协议,但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签署。此份表示放弃的协议,显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于“继承权”的放弃(因为放弃继承是从继承开始之后),那么其性质又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此份协议签署的应当是当事人之间对继承期待权的安排。在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指出,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我们还代理过其他类似的案件,都需要根据协议作出的时间,对协议的性质作出判断之后才能确认是否适用。比如,在遗嘱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之间签订协议,约定财产由其中某一人所有,该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是赠与协议还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由此可见,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仅拥有相关遗产的继承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将其赠与他人。因此该协议不能认定为赠与协议,而应视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综上遗嘱的效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较易引发纠纷,建议大家对遗嘱效力问题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最后,我们建议,对于书写遗嘱一定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充分了解遗嘱的法定要求,确保遗嘱合法有效。二是谨慎选择见证人,确保遗嘱能够正确传达和保存。三是明确安排遗嘱执行人,确保遗嘱完整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