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ri Mendelsohn Jenny Willcock、Cassandra Ditzel、Daniel Jones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于2019年审理的若干案件中,法院倾向于从合同中解读默示条款。我们在此分析了其中2个案例,即Wells诉Devani案和雷曼兄弟国际公司(欧洲)(申请破产管理令程序中)诉Exotix Partners LLP案,并在下文阐述了我们的观点。
Wells诉Devani [2019] UKSC 4
案件事实
某从事公寓出售业务的房地产开发商被介绍给一名房地产经纪人,该经纪人通过电话告知开发商,其帮助出售此类公寓收取的费用为售价的2%(作为佣金)加上增值税。通话后不久,该经纪人成功出售了所有的公寓,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开发商告知了这一好消息,再次书面列明了其收取的费用,并根据《1979年地产代理法》(“1979年法”)第18条附上了有关他的委托条款。
该经纪人在完成出售后要求对方支付佣金,但开发商拒绝支付,其中的某项论据即由于不存在有关触发付款的关键性条款,因此有关其向代理人支付佣金的合同因不够明确而不具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需解决的问题是,能否从协议中解读出有关触发付款的默示条款。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如果某项条款是实现当事人意图所必需的,则可以解读此类默示条款。因此,法院按照最易开发商理解的方式进行了解读,即付款的触发条件为完成出售。上诉法院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在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的情况下解读默示条款是本末倒置。由于“缺失”的条款对合同的存在至关重要,上诉法院认定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因此也无法从该合同中解读出默示条款。
在之后的上诉中,最高法院持有不同意见,并认为在房地产市场中,触发付款的条件非常明显,即佣金将在出售完成时进行支付,并从出售所得的收入中收取。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区分了协议过于模糊和不确定以致无法执行或解读默示条款的情况,以及协议尽管缺少基本条款但仍可执行的情况。
在审议是否应当从协议中解读出付款的触发条件时,最高法院审查了市场上存在的一系列付款的触发条件——从 (i) 经纪人介绍潜在的买方,并在介绍的基础上要求支付佣金,而无论是否完成出售(此即对开发商最不利的条款),到 (ii) 经纪人要求在出售完成时从出售所得的收入中支付其佣金(即本案的情形)。尽管最高法院不一定从协议中解读出更为不利的默示条款,但其完全可以从协议中解读出更为有利的(也是明显的)条款。
雷曼兄弟国际公司(欧洲)(申请破产管理令程序中)诉Exotix Partners LLP [2019] EWHC 2380 (Ch)
案件事实
雷曼兄弟破产后,雷曼兄弟国际公司(欧洲)(“LBIE”)的管理人通过电话同意以7,707.93美元(市值约为7,438美元)的价格向Exotix Partners LLP (“Exotix”)出售秘鲁政府全球存托凭证(“GDN”)。出售后不久,Exotix收到了GDN的息票支付,表明该GDN的实际市值超过700万美元。Exotix没有提示LBIE这一情况,而是以大约770万美元的价格将GDN卖给了第三方。
在得知该交易后,LBIE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状的救济,声称 (i)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以为合同标的属于“鸡肋”,因此该交易应被理解为出售价值与支付价格相当的GDN;以及 (ii) 如果认定合同的出售标的为22,955份GDN,那么商定的出售价格应为770万美元,且Exotix应向LBIE支付大约700万美元。Exotix坚持认为,该交易合同应被理解为以7,707.93美元的价格出售22,955 份GDN。
判决结果
商事法庭支持LBIE的论据,即双方的交易意图是按照涉案GDN的总面值、票面价值或面值而非固定数量进行交易。该法庭认为LBIE超额交付,而Exotix应就其不当得利向LBIE进行赔偿。
与前文所述的Devani诉Wells案的判决结果不同(法院在该案中倾向于从协议中解读出某项默示条款,因为该条款显然是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案法院认为,之所以解读出默示条款,是因为如果该条款作为协议中的明示条款,双方将意识到其对GDN的性质存在重大误解,并且会放弃签订该协议。法院倾向于在此情况下解读某一默示条款,因为如果不进行这样的解读,交易就不存在实际或商业上的一致性,从而很可能不会发生。
我们从此类案件中汲取的经验
这些案例表明,当一方的行为和行动表明其有意受合同约束时,法院似乎不倾向于因协议不够明确而认定其无法执行。法院表明了维护商业合同的意愿,并在必要时采取了务实的方式解读默示条款,以使此类合同得以运作。
由判例法支持的自然推定是普遍适用的规则,例如,当关于支付佣金的协议中未定义“触发事件”时,应在交易完成时进行付款(除非另有规定)。因此,类似当事方的“明显”错误属于“重大误解”的条款也会从协议中进行解读。经证实,上述案例是有帮助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考虑通过从协议中解读出默示条款的做法以补救协议条款缺乏确定性这一问题。
最后,尽管这两个案例均未强调每份合同都是通过电话订立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一个简短的电话也可能构成一份有约束力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