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辉 王安荣 谢道臻 证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同期沪深交易所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减持新规”)。根据减持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减持股份的实践操作中,由于对减持预披露的期间计算不当、减持规则理解不足等原因,导致出现违规减持并受到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措施。例如,2019年4月,某上市公司的股东因股份减持行为不符合15个交易日预披露要求,受到深交所通报批评处分。本文将结合减持规则及实践案例,对股份减持预披露可能面临的相关问题略作分析,供分享交流。

一、关于减持预披露的主要规则

二、问题1:减持预披露的起止期间应如何计算?

根据减持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时点为“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那么该15个交易日的计算是否包括预披露当日或者减持当日?中国证监会曾于2015年9月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其整数倍,还是指每次股份变动的幅度达到5%?此外该条中的“3日”、“2日”是指自然日还是交易日?答:……3.该条中“3日”、“2日”是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基于前述问答,在前述上市公司收购事项中,计算交易日的期间,应不含公告日当天。但前述计算标准是否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预披露情形,现有减持规则并未予以明确。基于深交所的监管案例,该等15个交易日应不包括预披露当日及减持当日。

该案例的相关期间计算如下:

(来源:深交所交易日历)

  • 如“算头算尾”(即减持预披露当日和开始减持当日都计入“15个交易日”期间),则上述案例可以进行减持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
  • 如“算头不算尾”或者“算尾不算头”,则上述案例可以进行减持的时间皆为2018年12月11日。

 

从深交所认定结果来看,15个交易日的计算方式为“不算头不算尾”,即减持预披露当日和开始减持当日之间须相隔15个交易日。

三、问题2:股份锁定期届满前能否预披露减持计划?

现行规则并未明确禁止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前预披露减持计划,且在实践中亦存在不少股份锁定期届满前预披露减持计划的操作案例。鉴于该等情形下,减持计划需于股份解除限售后方可实施,因此在预披露减持计划时应注意充分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市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后续完整披露了拟减持股东的锁定承诺和盈利补偿承诺(包括自股份上市之后12个月不转让,以及根据盈利补偿承诺的履行情况分期解锁一定比例的股份等),并且明确拟减持股东的减持计划“将于解除限售后开始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问题3:大宗交易减持是否需要预披露?

减持持新规对大宗交易并无明确的预披露要求,但上市公司股东应注意遵守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例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持股5%以上股东如在公开募集和上市文件中披露了减持意向的,进行对应减持行为时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6个月内可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售出股份达到公司股份的5%以上的,应当在首次售出2个交易日前刊登公告。

五、结语

预披露系股份减持合规性的重要环节,但在实践中可能未被引起足够的重视。鉴于因减持预披露问题而被监管部门处分的案例逐渐增多,我们建议相关股东在股份减持操作前,事先与上市公司沟通并开展内部自查,在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下谨慎合规操作,以免违反相关承诺或监管规则,进而产生合规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