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素芳 孙兴 张文怡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8年以来,海关行政执法领域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关检合一”、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专项行动、主动披露利好政策发布;同时国际贸易环境复杂多变,中美贸易摩擦加剧,中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推进。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外汇业务组持续关注海关行政执法的情况,并对2019年华东地区各海关行政处罚情况和数据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此深度研究和绵密解析了近年海关执法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对企业进出口合规制度建设、海关调查对应等提供更为精准和落地的建议。

本期首先对2019年度上海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梳理和解析,为广大进出口企业和海关专业法律服务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 2019年度上海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主要特点

截止目前,我们在上海海关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检索到上海海关在2019年度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共计1065起[1],处罚金额合计约3千万元人民币。

总体而言,2019年度上海海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 进口固体废物类案件占31%,显示海关持续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监管;涉及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占案件总量的13%;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占10%;涉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两用物项等案件数量保持一定规模;
  • 申报不实造成的违规案件占比高,除税号、价格等常见申报错误项目仍然高发外,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原产地、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税率)等项目的申报不实案件数量有所上升;
  • 约78%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进口环节;出口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占比约为19%,主要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以及税号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案件;后续监管环节发生的案件数量约为3%;
  • 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保税仓库等,出现多例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进行“双罚”的情况;
  • 主动披露红利明显,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结果中,主动披露的案件的处罚结果明显轻于无主动披露的案件。

以下我们将就处罚主体、违法事由的性质及主要类型、违法环节、处罚结果等情况对该等行政处罚案件做结构性分析。

 

二 行政处罚案件结构性分析

  1. 适用法律包括了检验检疫类法律法规

2018年4月20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除了包括《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之外,海关行政处罚中适用的法律增加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的“四法”“四条例”。所谓“四法”“四条例”,是指《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从上表可以看出,涉及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案件达到120起,占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13%。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罚的案件数达到521起,占总数的56%。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的案件达到290起,占31%。

其中,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罚。对于进出口限制

 

固体废物的,如果是在进出口环节申报不实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如果是未提交许可证件的或者实际进出口数量与许可证件不符的,适用的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部分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了两项以上的法律法规,海关按相应处罚幅度上限,择其重者处罚。

  1. 传统违法行为仍高发,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相关违法行为上升

根据适用的法律以及案件行为的性质,对上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做了如下分类:

进出口环节申报不实或者未申报是最常见的违法形式,占案件总数的66%。下面对申报不实或未申报的具体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 申报不实或未申报导致的结果以及不同的处罚分析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根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不同的结果进行行政处罚,相关案件统计如下:

根据不同结果,海关进行不同处罚。其中,对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 申报不实的项目分析

下图是对申报不实中各项目案件的统计:

申报不实的项目中,税则号列仍呈高发态势,619起中436起涉及到了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况。2019年海关强化了对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的审核,开展了包括运费、保险费专项审查行动,价格申报案件数量达到了170件。值得注意的是,过去一年受中美贸易战以及贸易摩擦多发的影响,部分企业为了逃避对美加征关税和反倾销税,原产地、价格承诺等项目的申报不实案件数量有所上升,案件数量达到了31起。

  1. 查处禁止/限制进出口管理的案件重点明显:固体废物、两用物项执法加强

共计有336起案件涉及到了违反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2]。这类违规行为312起发生在进口环节,24起发生在出口环节。主要违法形式是进口申报不实、进口时未按规定提交许可证件,进口货物实际数量与许可证件上登记数量不符等。

以上两图显示涉及禁止/限制进出口管理的案件中,涉及固体废物的案件比例较高,远超其他类型案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国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海关总署连续多年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专项行动。因此海关在进出口环节查获禁止和限制类固体废物案件高发。随着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提高固体废物进口门槛等措施的实施,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固体废物案件仍将处于高发状态。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除合法持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准许进出口证明书外,任何贸易方式或携带、邮寄象牙等濒危物种进出境的行为均为非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2019年涉及濒危物种和野生动植物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保持着一定的规模。

随着我国《出口管制法》立法进程的推进,涉及到两用物项等管制物项的执法将得到加强。

  1. 处罚主体多样,“双罚”情形值得关注

海关对承担监管义务且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主体进行处罚,如进出口活动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保税仓库、减免税申请人等。

在进出口申报过程中,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以及申报单位(报关企业)等多个主体。对于进出口收发货人与报关企业责任的区分,海关法律规定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违规行为的,处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果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违规事项的,可以对报关企业作相应的行政处罚。据统计,处罚报关企业的达到192起。

如果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海关会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据统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实行双罚共有5起。

  1. 违法行为集中在进出口环节

如上图所示,2019年度上海海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约78%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进口环节,出口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占比约为19%,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以及税号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案件;而后续监管环节发生的案件数量约为3%,包括针对加工贸易货物、保税仓储货物等各类监管货物的案件。

  1. 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金额分布

海关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警告、没收违法货物和罚款。对于5起走私行为案件,海关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于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

对于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海关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对于其他行为,海关一般处警告或者处罚款。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款金额的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考虑到罚款3万元和10万元是影响海关信用评级的重要指标,例如高级认证企业不得有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为,一般认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且10万元以下的行为超过1次,所以我们以3万和10万为处罚分布的2个界限统计罚款数额分布情况。从统计数据看,21%左右的处罚直接会影响企业的信用等级。

走私行为案件以外的一般违规案件中罚款金额最高的是一起涉及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不实的案件。该案中,行为人共被查处26次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累积多退税款551万余元,最终处以人民币3,346,000元的罚款。

涉及检验检疫违规的案件罚款金额为3000元至11万元不等。罚款金额最高的是一起涉及逃避危险化学品商品检验的案件,涉案货值1,459,848.60,处以罚款116,787.88元。

在涉及禁止/限制进出口固体废物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除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海关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导致相关案件中处罚金额普遍较高,大于10万元的案件有68起,占总数(294例)的1/5以上,综合来看罚款金额约为案涉货值的10%。

  1. 主动披露制度红利明显

我们统计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共有161件的当事人采取了主动披露的方式向海关说明其涉嫌的违法行为。

结合主动披露和罚款金额情况的统计,以下两张对比图清晰地反映了在有主动披露的情况下,不予处罚和罚款金额3万以下的案件比例较无主动披露时明显更高。

以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案件为例,根据法律规定,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这类案件共有281例,其中无主动披露的案件为133例,一般处罚漏缴税款50%至1倍的罚款,5件不予处罚的情形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案件。148例主动披露,其中不予处罚的案件高达27件,无二年内未发现案件,60%的案件处漏缴税款5%罚款,其余案件都处以漏缴税款30%以下罚款。

2019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并实施了2019年第161号《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主动披露公告”),符合一定条件的主动披露行为的[3],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可以预见在今后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主动披露案件中不予处罚、以及按照较低比例行政处罚的案件会大幅增多。

三 合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针对特定类型案件高发的现状,我们对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有如下建议:

  1. 建立进出口合规体系

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进出口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对进出口业务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资金流、信息流设立规范的操作指引、内部记录,并明确各环节所涉人员的相应职责。企业还应当设立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确定工作流程和资料库,包括税则号列、价格、监管证件等,并建立重点产品目录。

同时关注《出口管制法》立法进展,加强管制物项进出口管理,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和审查机制。

另外,企业应当注意与报关企业的责任划分,在报关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责任,如报关企业过错导致行政处罚的,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而给委托企业造成的损失。

  1. 加强合规性审查

针对海关重点关注的涉税、涉检和涉证项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性审查,包括主要产品的归类、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申报、许可证件、与关联公司间交易的定价机制等。

企业应在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开展阶段性、周期性的回顾审查,并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

  1. 用好海关主动披露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企业主动披露。对于被认定为主动披露,海关将会从轻和减轻处罚,符合特定条件的还可以免除处罚。为此建议在做好定期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海关主动披露,争取海关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 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应对

为防止在行政处罚调查中因应对不力而导致企业信用等级降级、声誉受损、大额罚款等不利局面,企业应在日常经营中注意加强应对这类调查的培训,如发生相关调查,应尽早聘请专业法律人士介入应对。

感谢实习生陆妲汐对本文的贡献。

 


[1] 1065例行政处罚案件中共有134例的具体案情未公开,下文中各项统计数据不包括这些未公开案情的案件。下文各项数量按一个案件中出现的统计项目累积统计,如申报不实项目案件数量根据每一案件中出现的申报不实项目目次进行统计,即同一案件中成分、税则号列和价格均申报不实,则成分、税则号列和价格三个项目的案件数量分别计一件。

[2] 1起案件中既涉及到了禁止出口、又涉及到了限制出口。

[3] (i)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或(ii)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