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鹏 乐宇歆 杨尚尚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随着以房产中介为主线的知名电视剧的热播,笔者的很多亲友、以及亲友的亲友纷纷辗转打来电话咨询“假离婚”事宜。“愚人节”当天,笔者接到一老友电话,他替朋友来了解“假离婚”换“房票”的问题。这绝对不是愚人节的玩笑,而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觉得很有必要在婚姻家事系列中为大家重点分析一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上述热播剧中,徐店长与其妻张乘乘为购买二套房而“假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乘乘所有。未料之后其妻反悔,“假离婚”变真离婚。徐店长能要回自己的房产吗?现实生活中,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假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通常双方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现有房产归一方所有,以确保一方可以享受首套房的各种优惠购房条件。此时,经常会有人来咨询,这样的离婚协议有效吗?从法律角度而言: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01 “真离婚”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并未对因“虚假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真离婚”所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且该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类特殊的复合型法律关系,它涵盖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维度。因此离婚协议中既要包含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同时又要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达成处理意见。
02 何谓“假离婚”?
“假离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民间俚语。何谓“假”?大部分人认为“假”与“真”相对,即不符合内心真实想法的行为即为“假”。在他们看来,“离婚”只是手段,离婚后一方能再次取得购房资格才是目的,双方内心并不是真正想解除婚姻关系,而只是想暂时的借用离婚所达到的法律效果,因此他们称之为“假离婚”。“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虽然表面上办理了离婚登记,终止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其真实目的也并不在于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由于双方表面上的约定与内心真实想法并不一致,在法律上又可称之为双方共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因此“假离婚”又被称之为“通谋虚假离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但正如之前所述,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其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中的身份关系并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1],所以不能简单的以“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点来认定离婚登记和财产分割条款全都归于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区分原则来对“假离婚”所引起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变动进行效力认定。
03 “假离婚”导致的法律后果
(一)就身份关系而言,协议离婚并进行离婚登记产生真实解除婚姻身份关系的法律效果
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条款效力的认定具有一致性,即肯定性的认为该解除婚姻关系的条款有效。
1. 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假离婚”双方协议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取得购房资格等,而不是为了真正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协议有效。另外,夫妻双方在婚姻机关登记离婚时,登记机关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仅做形式审查,一旦进行离婚登记,夫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在登记机关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解除的条款并不因所谓的“假离婚”而无效。
2. 解除夫妻的身份关系之后,能否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为由,请求相对方恢复婚姻关系,或者认为该离婚的行为无效,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呢?基于上述分析,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婚姻关系作为男女双方依法构建的拟制法律关系,其产生和变动均需要双方共同决定和实施。一旦进行了离婚登记,便产生真实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充分考虑其法律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即使在离婚登记时,双方其实内心是“真”的不想离婚,但实施了离婚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便是解除双方间的夫妻关系。今后如欲恢复婚姻关系,若一方不配合重新登记结婚,双方间的身份关系不可能自动恢复。另一方面,如果允许一方在登记后可简单地以“假离婚”为名随意变更婚姻登记的话,不仅损害民政部门登记的公信力,也将损害婚姻登记所构建和保护的法律秩序,进而影响社会和家庭的稳定性。
(二)就财产协议的部分,司法实践中对此效力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假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只要订立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在多起案例中,为购买学区房,男女双方商定假离婚以达到避税、提高贷款额度等目的,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现有房产全部归一方所有。但购买完学区房后,得到房产的一方拒绝恢复婚姻关系,另一方以双方之间系假离婚为由诉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条款有效。理由主要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涉案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行签订,双方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等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且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在上述行为实施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原告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法定情形。因此,主张离婚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备案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离婚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共同之虚假意思表示的主张,无论主张人自身是否存有为优惠购房而“假离婚”的主观意图,但另一方表示离婚协议的条款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后确有卖房、买房之行为及相应的协商,当事人也确因生效的离婚行为而享受了优惠购房政策,但上述事实不能得出离婚协议中除离婚之外的其他条款无效的结论,关于当事人办理离婚的原因,并不能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未对财产作出过有别于离婚协议的书面约定,也未对财产作出过有别于离婚协议的承诺,故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协议中已经涉及财产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类似的判决均表明,登记离婚以及签署离婚协议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当事人理应依法实施,而非随意为之。当事人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而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理应承担由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第二种观点,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假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无效。
在上述类似的案情中,法院考虑更多的因素,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主要基于下述理由:
(1)《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应从是否对离婚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进行审视。一是关于离婚,双方基于《离婚协议书》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已既成事实,不可回转,故双方离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关于《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为某种目的而虚假离婚的情形未作明确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及订立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前述认定,《离婚协议书》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内容,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章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案例情形看,双方并无订立《离婚协议书》后即受该《离婚协议书》约束的意思表示,亦无实际履行行为,故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2)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上海某法院的一个案例中,法院认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并未分居。原告主张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原、被告的生活现状,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裁判观点,我们认为,虽然身份关系原则上不适用《合同法》,但是财产关系仍然受《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调整。所以,不能简单的将视角停留在裁判结论上,还是应当全面审视各案例中行为人不同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即如果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内心真实意思的安排,从而否定了“假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的(即仍然以某种形式确认了夫妻共同财产),则“假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仍然会被认定有效。
综上所述,对于所谓“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其中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条款一般会被认定有效,即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而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实务中存在一定的分歧。因此“假离婚”有风险,很有可能陷入人财两失的窘境。我们还遇到过与“假离婚”相类似的“假结婚”的案例,其法律后果往往与当事人所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大相径庭,在此篇也不做赘述。
因此,我们在此提示各位读者,所有的假离异都是真离婚,所有的假结婚也都是真婚姻,各位作出相关的任何决定都一定要慎重啊!婚姻不可儿戏,也不可作为逃避法律规制和钻政策漏洞的工具。就热播剧中徐店长而言,他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如果他不能举证证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或者不能证明他与前妻的房产并没有产生实际分割的效果,而仅以“假离婚”为由请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则有极大的败诉风险。
[1]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