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斌(争议解决部)何春艳 宋泽政 金杜律师事务所
执行是实现生效裁判文书债权的“最后关键一环”,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囿于执行领域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以及各地司法实践的尺度不一,执行往往成为争议解决的重点及难点。我们长期专注于执行领域,代理了大量金融资管公司、上市公司的公证债权文书、诉讼/仲裁的执行案件。为此,基于执行实务经验,我们着眼于当前执行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出执行干货系列专题文章,敬请关注。
【专题三】
实践中,股东知情权案件通常作为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系列案件中的“策略性”案件,较少走到执行环节。但若股东可以在知情权执行案件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配合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则有可能变“策略性”案件为“突破性”案件,取得有力的打击效果。就此,我们对股东知情权执行案件的实务操作经验等进行了梳理,以期助力当事人在股东知情权执行乃至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实战中突围。
总体而言,《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股东知情权的实际行使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股东知情权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也鲜有涉及具体实操层面的问题。就此,股东知情权案件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例如:(1)复制/查阅的材料具体包括哪些,能否复制/查阅子公司的财务资料;(2)复制/查阅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如何保障;(3)以何种方式进行复制及查阅;(4)查阅人员、时间、地点如何确定等。上述问题,实践中争议非常大,也关系当事人商业目标的实现。
知情权执行案件的主要争议
一、关于允许复制/查阅的材料范围
(一)“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允许股东复制/查阅材料的初步范围进行了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及复制的材料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的材料为“会计账簿”。其中,“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所对应的具体内容范围,实践中争议较大。目前,根据《会计法》及相关会计规范中的释义性规定,相关会计文件含义如下: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包括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会计账簿可以包括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对于“会计账簿”所对应的具体查阅范围认定原则上可能相对宽泛,可以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被执行人实际编制的“其他辅助性帐簿”。
尽管有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了关于知情权查阅的指导意见,但通常没有具体会计文件指引,且各地做法不一。在执行实务中,可以借助《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争取法院最大化程度地认定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查阅和/或复制内容。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概念及内容均存在区别,“会计账簿”本身可能并不能够涵盖“会计凭证”。换而言之,在生效裁判文书仅列明“会计账簿”而未明确单列“会计凭证”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查阅“会计账簿”所对应的“会计凭证”的请求能否实际得以执行,不确定性非常大。
(二)能否查阅被执行人的下属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财务资料
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可能会将主要经营业务或敏感交易下沉至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下属公司或关联公司,以试图建立阻却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防火墙”。
在执行实务中,鉴于相关下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客观上系独立法律主体,法院如当然地将执行标的拓展至该等下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可能会违背“审执分离”的原则,以及违规追加被执行人之嫌。因此,各地法院对于上述请求,原则上持审慎与保守的态度,当事人可以争取的空间较小。
(三)能否进一步查阅具体交易项下的会计凭证
在股东知情权执行案件中,作为股东的申请执行人往往会基于对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疑点的具体业务或交易的初步了解,向法院以生效裁判文书明确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为由,提出对该等业务或交易项下具体的原始合同、台账记录等材料一并进行查阅的请求。
就上述请求而言,在生效裁判文书未予特别列明该具体交易项下财务资料的情况下,对于该等材料本身能否纳入“会计凭证”一并进行查阅,执行法院可能难以在执行程序中专门予以审查并作出判断。
(四)能否查阅破产程序的财务资料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在依法履职时,不仅会接管债务人原有财务资料,通常还会以管理人名义形成与原有财务资料形式上不接续的新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债权申报及审核凭证等专属于破产程序的财务资料。
由于破产程序的财务资料与原债务人的财务资料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且相关破产程序的财务资料在形式上亦并未具体体现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确定的文件材料类别之中,就此,在执行实务中,如果股东知情权案件的生效判决文书并未特别列明可以查阅/复制相关破产程序的财务资料,则执行法院原则上不会支持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新提出的相关请求。此外,即使知情权生效判决文书中已经列明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相关破产程序的财务资料,但并未进一步列明相关财务资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的,申请执行人能否进一步审阅破产程序财务资料中对应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亦存在较大争议。
二、关于复制/查阅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一)真实性如何保障
在股东知情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可能存在向申请执行人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情形。针对该类情形,申请执行人往往会向法院就被执行人提供查阅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不排除进一步提出鉴定申请的可能。
执行实务中,法院通常倾向于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不属于生效判决文书所列明的事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此没有审查义务。换而言之,在股东知情权执行案件中,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原则上往往仅作形式性审查。尽管如此,倘若被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在形式上即不具有真实性,存在表面、形式上瑕疵的,股东依然可以向执行法院争取对财务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和执行落实。
(二)完整性如何保障
在股东知情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还可能存在通过隐匿、销毁全部或部分财务资料的方式试图阻却执行的情形。针对该类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尝试向法院提出责令并促使被执行人提供缺失部分的财务资料,并对被执行人施加惩戒措施的请求。就该等请求而言:
- 如被执行人直接拒绝提供任何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文件材料,则应争取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执行调查及执行惩戒措施
如被执行人直接拒绝提供任何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文件材料,法院有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执行规定,对被执行人公司及/或其法定代表人施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罚款,甚至于是酌定计收迟延履行金、拘留等执行惩戒措施。同时,部分法院在此情况下可能会主动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调取工商档案资料、搜查等执行调查措施。不过,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实施工作层面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在实施相应执行惩戒等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然拒不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的,法院往往会选择依法对执行案件进行终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 如被执行人在形式上已经提供了相关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文件,但内容上可能并不完整,执行实务中需要具体考量和应对
部分法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在形式上基本符合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情形下,相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并不属于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据此作出终结执行处理;部分法院也可能针对被执行人采取调取工商档案、搜查等执行调查措施,并有可能视情况对被执行人公司及/或其法定代表人施加执行惩戒措施;也有部分法院可能会视情况,进一步通过当事人举证、司法强制审计、函询审判业务部门意见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所提供财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综合审查,并结合审查结果作出具体的执行应对。
以上可见,执行实务中的争议非常大,申请执行人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妥善搜集相应证据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争取执行法院的理解和支持。此外,就被执行人采取的一些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股东也可以视情况向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等依法举报。
三、关于复制/查阅方式
(一)如何复制材料
就复制方式而言,在生效裁判文书未予明确的情况下,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有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提出诸多限制。对此,需要具体分析和应对,并提请和争取法院予以纠正。
(二)如何查阅摘抄
执行实务中,申请执行人出于客观需要,往往要求在查阅过程中对相关财务资料的查阅情况进行摘抄。对此,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认为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做一定的摘抄符合日常生活工作习惯与立法本意,如不允许申请执行人对可查阅的财务资料进行合理地摘抄,则面对极具专业性、复杂性的财务资料,将无法保障股东知情权的有效实现。
实际上,最高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及《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之道》丛书中也有相应倾向性意见,即“对于民事判决主文所表述的‘查阅’,民事执行应准许权利人将之落实到包括查看、摘抄”。
四、关于查阅人员、数量、时间等
(一)关于委托查阅人员安排的争议
就委托查阅人员的安排事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实际上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在股东在场情况下,可由相关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辅助进行查阅。对此,即便生效裁判文书中未予明确,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委托相关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辅助对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查阅的请求。
同时,相关法院通常会对申请执行人拟委派的相关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的资质以及拟委派的申请执行人(法人)的员工身份进行形式审查,不具备对应资质或员工身份的委派人员可能难以被法院接受。
(二)关于查阅人员数量及查阅时间的争议
就查阅人员数量及查阅时间的具体安排而言,在生效裁判文书未予明确的情况下,主要由执行法院自由裁量。执行法院有可能会综合申请执行人的要求、被执行人的意见、被执行人的日常工作安排、需要查阅材料的体量等各项因素,合理确定查阅人员数量及查阅时间。
关于股东知情权执行案件的突围建议
一、在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请求时最大化消除执行程序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笼统模糊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请求在具体的执行程序中很有可能引发争议。就此而言,很有必要从执行层面考量诉讼请求。例如考虑在诉讼请求中具体列明,对会计凭证的查阅事项、相关具有针对性特定材料行使知情权的事项、查阅委托人员安排事项,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等,以争取最大化减少生效裁判的执行难度,保障知情权执行到位。
二、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争取对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保全
由于诉讼进程本身可能存在较长的时间周期,为尽量避免或减少被告在诉讼阶段即可能采取的转移、修改、销毁财务资料等各项妨碍或不法行为,股东可视情况向法院申请并争取对相关文件材料进行保全。当然,考虑到控制被告相关财务资料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客观阻碍等实际因素,法院对保全的态度可能会相对谨慎,需要具体分析和应对。
三、在执行层面积极配合法院确定具体执行方案
在执行启动后,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法院,就复制/查阅的材料范围、复制/查阅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保障、复制及查阅材料的方式、查阅人员安排/数量/时间/地点等问题提出合理要求,并最大化争取法院的支持。
四、在执行过程中争取由法院参与或见证现场查阅及文件材料交付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争取由法院方面通过委派法院工作人员、公证员或实时摄录的方式,参与或见证相关现场查阅工作及文件材料交付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约束或防范被执行人可能采取的妨碍执行的行为,并且相关见证记录材料也可能成为执行争议发生时的有力证据材料。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谨慎对相关文件进行签收或确认
申请执行人作为行权主体需注意审慎对已查阅及已接收材料进行确认,并应视情况充分发表保留意见。申请执行人发表的确认意见尤其是书面意见,有可能会对自身执行权益造成难以逆转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