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张帆、庞展画、赖金明、周悦霖 金杜环境法团队

2020年1月1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施行。《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内容方面有很多创新,代表了未来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的趋势。对于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企业以及用车单位,以下三方面内容需要特别关注。

扩大了监管部门范围,开展多部门信息共享

  • 法律条文
    1.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第五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城市管理、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2.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第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括机动车登记注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京使用的外埠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
  • 关注点
    1. 前述规定涉及对机动车的多部门监管,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列出的监管部门和监管内容,《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扩大了监管部门的范围,增加了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城市管理、园林绿化4个监管部门。
    2. 在多部门监管基础上,《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规定了多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实现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动态共享数据库包括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册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监测、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信息。
    3. 引入了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科技手段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管。
    4. 通过移动源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监管内容涉及到车辆排放、道路交通流量、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多个环节,覆盖了机动车污染治理的全链条,这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油、路、车”综合治理要求紧密相衔接。

进一步强化了汽车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扩大、延伸了监管范围

  • 法律条文
    1.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2.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3.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相关环保标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4.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关注点
    1.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行为的监管。《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则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基础上将机动车排放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覆盖了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一方面,扩大了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违法情形的监管,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发动机和污染控制装置的监管不再局限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只要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环保标准,即使不构成《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也有权作出处罚;另一方面,新增了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监管,将监管范围进行了延伸。
    2. 自2019年7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和环卫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b排放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北京市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b排放标准。[1]

    3.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实施后,在北京市销售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六b标准。其中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符合的相关环保标准为:
轻型汽车
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以下简称轻型国六标准)中6b阶段的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重型燃气车和重型柴油车
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961-2018)(以下简称重型国六标准)中6b阶段的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应符合重型国六标准附录Q明确的技术要求及通信数据格式。
  • 2020年3月3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北京市移动源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0年4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这两份文件还未正式发布,但值得关注。如后续正式颁布,重型燃气车和重型柴油车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也应符合前述两项技术规范。
  •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条,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如通过监督性检查或生产一致性检查等,发现在北京市销售的机动车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前述相关环保标准,则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增加了对机动车使用单位的监管

  • 法律条文
    1.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第十一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2.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3.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二)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 关注点
    1. 重型国六标准第12.4条规定:“从6a阶段开始,车辆应装备符合附录Q要求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鼓励车辆按本标准附录Q要求进行数据发送。从6b阶段开始,生产企业应保证车辆在全寿命期内,按本标准附录Q进行数据发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进行接收。” 北京市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将GB17961-2018中的技术要求转化为法律要求。
    2.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施行后,无论是在北京市销售、注册登记还是已在用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都应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除销售阶段,安装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应与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于未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但长期在北京市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也应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联网。
    3. 除了要求在北京市销售和新注册登记的国六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外,对于在用的非国六标准(国四、国五标准)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包括长期在北京市内行驶的非国六标准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北京市也要求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4. 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和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是重点用车单位,且使用的多为柴油车,《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新增将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监管对象,要求其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并且规定单位注册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超过一定数量或同一车辆因不符合排放标准被处罚超过一定次数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结语

从大气污染防治趋势看,“十四五”期间移动源的污染防治将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内容。《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的出台为其他省市移动源污染防治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此次《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条例》将许多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的政策要求落地为法规要求,将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每个环节都规定了责任人以及明确的责任内容,并通过京津冀区域协同的防治策略和安装车载终端等技术手段来提升执法效率和成果。可以预见,前述监管方式及监管内容将会成为大势所趋,相关汽车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提前做好环保合规的准备。

 


[1] 2019628日,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宣布提前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根据《通告》规定,自201971日起,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和环卫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b排放标准;自202011日起,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b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