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环境法团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了全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狙击战,确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及各省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狠抓落实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推出了一系列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利好政策。
截至2020年4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及各省(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发布了47份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相关的环保政策文件(扫描文末二维码可获取最新的复工复产环保政策汇总表),提出了包括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酌情不予行政处罚在内的各类复工复产利好举措。
企业复工复产环保帮扶政策具体有哪些?企业如何利用这一黄金机遇期,加强内功,提升环境管理?
一、复工复产环保政策有哪些?
经梳理,生态环境部及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47份环保政策文件中,生态环境部(包括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发布的文件有3份,各省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文件有44份。其中,除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暂未就复工复产出台专门的环保政策文件外,全国其他30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出台了相关文件。
从文件性质看,这些文件大多是以通知、指导意见、若干措施的形式发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以复函形式发布的文件,也属于此类,如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0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0〕166号,以下简称《复函》),虽然是对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请示的复函,但是该文件向社会公开,并抄送了其他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样对各省也是适用的。
从文件的实施期限看,现有环保政策文件中有部分规定了明确的实施期限,例如到疫情结束后,或是到2020年9月底,其中有的文件还提出,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根据形势需要实施的政策,可以适当延长;对行之有效、广泛认可的措施,还可以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从文件内容看,现有环保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复工复产利好举措主要分为三大方面:
(一)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在2020年2月疫情防控工作初期,生态环境部及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就紧急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开辟了环评“绿色通道”,提供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具体参见《疫情防控┃抗击疫情建设项目环评绿色通道也需依法合规》)
2020年3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要求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外,提出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以便利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项目建设。
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 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对于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可以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 部分项目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 对于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可以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其中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 3. 强化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对于重大项目环评审批,通过建立完善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台账),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和“不见面”审批等创新环评管理方式,主动公开环评所需的环境基础数据等方式,强化环评审批服务。 |
在《指导意见》发布后,云南、江西、安徽、天津、新疆等多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其发布的环保政策文件中均贯彻落实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政策。其中,《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云环通〔2020〕2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 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24号)中也附上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二者范围均与《指导意见》一致,暂未纳入新的建设项目类型。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于2020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对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政策实施中的管理流程、事中事后监管、调度机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出台落实“三个一批”(豁免管理一批、告知承诺一批、优化服务一批)的具体文件或改革措施。
(二)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制定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其中具体举措包括4个方面:
1. 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 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指导意见》同时附上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明确了相关类别项目所涉及的行业、纳入条件、监管要求等。 2. 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 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3.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2)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3)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4. 坚决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
《指导意见》提出,对于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举措,“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加以贯彻落实”。所以,对于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有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还在《指导意见》提出的四项举措框架之下,提出了更多帮扶政策,包括(1)实施停产限产豁免,保障其正常生产;(2)不受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约束等。
对于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具体举措,部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环保政策文件中也有所补充,提出:
(1)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如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造成当事人参加行政处罚听证困难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3)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出现环境失信行为的企业,暂不将其列入环境信用失信名单,或者视情采取减免信用惩戒措施,审慎向社会公开。 |
(三)环保技术与政策帮扶措施
除建立“两个清单”外,《指导意见》还提出通过各方面技术与政策支持,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复函》也对国务院有关要求的落实进行了再次部署,其中具体内容有:
1. 加大技术帮扶,协助企业解决治污难题 (1)利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做好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和技术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对接,为企业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2)引导鼓励工业园区和企业推进第三方治理,推广环境医院、环保管家、环境顾问等服务模式;(3)做好“结对定点帮扶”“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 2. 积极推动和配合落实相关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1)充分发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2)加强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地区和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倾斜;(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符合污染治理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依法核准延期缴纳环境保护税;(4)推动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实施力度。 3. 实施差异化监管,精准服务复工复产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有关要求,采取差异化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并实行动态调整,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4. 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1)进一步完善水、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和规范,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征求意见过程向全社会公开;(2)加强合法性审核,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要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提高可预期性;(3)在出台标准规范的同时,发布指导企业达标排放的相关规范及指南;(4)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大力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环境法规宣贯。 5. 疫情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
在生态环境部意见指导下,部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还创造性地提出了更多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举措。其中包括:
1. 在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方面 (1)为企业提供污染防治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等资金支持;(2)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企业环境保护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3)协助企业对接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环保贷、环保融资等。 2. 在环保审批事项办理方面 (1)各类环保审批事项均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咨询电话、电子邮件、快递寄送等“不见面”方式进行咨询、预约、办理,相应的审批流程可以简化,审批时限也能够缩短;(2)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的环境审批事项,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需开展现场核查的,可以自动顺延,在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查,完成延续审批。 3. 在精准服务复工复产方面 (1)因疫情影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按疫情影响的时间延长验收时限;(2)统筹排污总量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疫情防控等重点企业的需求,地方指标确有困难的,省级协调解决;(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申购排污权但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允许撤回申购、延期或分期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4)对于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推迟企业上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时间;(5)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降低检查频次,并在环保资金补助、绿色金融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在疫情防控中主动作为、作出贡献的环保企业等第三方予以表扬,并在相关考核评价中予以适当加分。 4. 在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面 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提前发布管控方案,及时指导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尽量避免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管控,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 |
二、企业如何利用复工复产环保政策提升环境管理?
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部门推出的各项复工复产环保政策不仅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直接帮助,也为企业完善环境管理创造了难得的黄金机遇期。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充分利用复工复产环保政策,加强内功,为持续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夯实基础。
- 对于有新、改、扩建项目的企业
企业如有新、改、扩建项目计划,可以首先确认其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中可以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可以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范围,利用。如不属于,也可以充分利用当前的环评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时限缩短等政策,加快取得环评批复。
此外,企业如在疫情期间建设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疫情防控相关建设项目,我们建议应高度关注环保合规问题,包括项目选址的合法性问题,豁免环评许可证明文件问题,排污许可问题,排放总量指标问题,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衔接问题,以及“三同时”、达标排放、环保竣工验收问题。具体可参见《疫情防控┃抗击疫情建设项目环评绿色通道也需依法合规》。
- 对于已有建设项目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
对于没有新改扩建计划的企业,建议也可以对已有建设项目的环评情况进行梳理排查,如发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是发现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也可以利用此时的窗口机遇期完善环评手续,抓紧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整改。
- 对于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在当前的环境监管利好政策之下,受疫情直接影响的企业如果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因此,如果企业在疫情期间出现轻微违法行为,建议立即整改纠正,防止或减轻环境危害后果,争取不予处罚。
- 对于排污许可证等环境行政许可在疫情防控期间过期的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复函》,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等环境行政许可,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因此,如有企业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许可在疫情期间到期,可以向所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在办理延续、变更或换发。
- 对于拟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020年是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收官之年。按照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安排,《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都应当在今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1]。2020年4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排污许可管理中的限期整改工作进行了细化,也说明今年的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不会因为疫情原因而放松。
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的主要依据,其内容直接关乎企业环境权利和责任。《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且,根据其第十四条、十五条,企业相关登记事项是由其自行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许可事项是由其自行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一旦企业在申报或申请过程中出现遗漏、错误,将直接影响自身生产经营。
因此,建议企业充分重视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积极利用生态环境部门的技术帮扶政策和服务,防止错报、漏报,为今后“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打下坚实基础。
- 需要加强环境管理的其他企业
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推出的复工复产帮扶政策不仅包括协助企业达标排放、依法排污,还涵盖了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等为企业带来直接利益的措施。建议企业可以主动向所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了解,充分利用政策利好,有序生产经营。
同时,按照上述复工复产环保政策要求,结合当前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政策趋势,复工复产环保政策中的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非现场监管等政策,可能固化成为未来的长期环境监管和服务举措。因此,建议企业,尤其是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在目前阶段做好准备,争取纳入当地的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不仅能够免除疫情防控阶段的现场执法检查,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也有利于企业在今后享受停产限产豁免等其他环境优惠政策。
结语
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的形势下,2020年企业生存发展也将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但是,在这场战“疫”之中,我们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在企业奋勇前进的道路上,有着包括生态环境政策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大礼包”,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雪中炭”。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利好,抓紧复工复产环保政策的黄金机遇期,加强内功,提升环境管理,更能让企业逆境突围如虎添翼。
[1] 参见《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