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晓鹏 刘艺涵 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近期世界各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展仍未出现下降趋势的背景下,根据海关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4月份纺织品出口“一枝独秀”,同比上升5.9%,[1]成为当前对外贸易的主要增长点,其中对外出口的纺织品种类中,大部分属于防疫用品口罩。
在过去的短短几个月里,中国国产口罩出口经历无数“过山车”似的变革和调整,无论是国内出口政策的调整还是大洋彼岸美国、澳洲、欧盟等地的进口监管政策的改变都能引发国产口罩市场的巨大波动,有关出口口罩生产包装、报关报检、出口退税的各种传闻一直不绝于耳、真假难辨。
子弹已经飞了有一阵子,让我们来梳理一下防疫用品口罩从生产到出口的“弹道轨迹”。
一、产品和生产资质:关于“白名单”与“黑名单”
为统一出口医疗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管,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下称“5号公告”),明确规定医用口罩在内的5类医疗物资出口时必须取得药监部门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下称“12号公告”),确立非医疗物资和医疗物资出口时查验生产企业的“白名单”与“黑名单”规则。
目前5号公告与12号公告一共确立了4份名单(见下表)。
文件 | 简称 | 全称 | 查询网址 |
5号公告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名单 | www.nmpa.gov.cn药监局网站动态更新 | |
12号公告 | 医疗物资“白名单” | 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 www.cccmhpie.org.cn医保商会网站动态更新 |
非医用口罩“白名单” | 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 www.cccmhpie.org.cn医保商会网站动态更新 | |
非医用口罩“黑名单” | 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 | www.samr.gov.cn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动态更新 |
拟出口的口罩及其生产企业在哪份名单上直接决定了其能否出口以及如何出口(下文详述)。关于适用5号公告的医疗器械出口产品资质要求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质要求我们在《对美国及欧盟出口防疫医疗物资合规指引 ——一文详解生产、通关、美欧产品责任及相关法律实践》已有详述。在此仅简单介绍口罩生产企业该如何入围12号公告的“白名单”。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进入“白名单”审核流程如下图所示:
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需要填写《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中英文)、经营企业代码、产品名称(含规格、型号)、已获得国外认证或注册情况(附证书)、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对于国外认证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关键材料,需要企业提供扫描件。
医用口罩生产企业需要填写《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中英文)、经营企业代码、产品名称(中英文,含规格、型号)、产品分类(按选项填写)、进口国(地区)、已获得国外认证和注册情况(附证书)、资质文件、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医用口罩的审核关键资料清单如下表所示:
欧盟认证所需提交的审核资料 | 美国认证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其他国家注册认证所需提交资料 |
非灭菌提交资料:1)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或医疗器械新法规MDR出具的符合性声明DoC;2)欧盟授权代表在对应欧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进行登记注册的凭证 | 企业英文名、注册号、510K号 | 注册证书,及对方国家官方网站关于注册证书的链接 |
灭菌提交资料:由具有资质的公告机构按照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或医疗器械新法规MDR签发的CE证书 |
二、出口报关报检:几份公告如何并行
(一)报关要求
根据12号公告发文机构的官方说明,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2]对于医用口罩和非医用口罩的出口,两个公告各自的适用范围和报关所需资质整理如下表:
约定适用标准 | 监管依据 | 资质要求 | 提交材料 | |
医用口罩 | 中国标准 | 5号公告 | 在药监局网站可查询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 |
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2.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
国外标准 | 12号公告 | 在医保商会医疗物资(医用口罩类)的“白名单” |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 | |
非医用口罩 | 中国标准 | 12号公告 | 不在市场监管总局的“黑名单” | 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 |
国外标准 | 12号公告 | 在医保商会非医用口罩的“白名单” | 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 |
另外,对于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可以按12号公告发布前的方式执行。即生产企业不必在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但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时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出口口罩除了需要符合上述特殊要求,企业还需要履行基本的如实申报的义务。虽然口罩出口多数情况下不涉及逃税问题,但企业仍然应当如实填报出口口罩的品牌、型号、数量、医用与非医用用途等基本信息。目前各口岸对口罩等防疫物资的查验率都非常高,从目前海关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看,已有多家企业因为申报信息有误或隐瞒等问题而被行政处罚。[3]
(二)报检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包括医用口罩在内的11类医疗物资需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较为特殊,因为其本身就属于法定检验检疫以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的范围,因此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后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需要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虽然医用口罩无需实施产地检验,但是企业同样应当注意相关的口罩质量和商品检验工作,特别应当留意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出口口罩是否属于法定检验产品,否则可能会构成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将法定检验的商品申报出口的法律责任。从目前海关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看,个别企业因将医用口罩申报成非医用口罩导致被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项下的行政处罚。[4]另外,海关总署于近日公布了近期查发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不合格批次清单,从清单上“不合规情况”的描述来看,海关对于防疫物资出口的检测已愈发细致和严格。[5]
三、产品包装:谁能印上FDA / CE
首先,无论医用口罩还非医用口罩都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产品包装标识的基本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即需要提供盖章的产品合格证;(2)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对于出口口罩而言尤其要注意标明执行标准;(4)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海关部门查验过程中如有发现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执行标准,无有效日期)等明显不合格的防疫物资,不得出口[6],甚至可能会直接查扣该批次货物并移交稽查或缉私部门。
其次,外包装印刷信息与产品必须“表里如一”。医用口罩的外包装不得出现“Non-medical”、“非医用”等字样,产品执行标准也必须为医用标准;反之,非医用口罩不得出现“医用”字样或暗示,也不得适用医用执行标准。这不仅关系到产品标识真实性的要求,更是因为目前对于医用口罩和非医用口罩的报关、报检要求和流程完全不同。对于申报为“非医疗用口罩”如经海关查验发现其外包装说明书上印有“供临床各类人员在非有创操作过程中佩戴”、“产品使用后按医疗垃圾妥善处理”等字样,则可能被海关判定为实际货物为医用口罩,与申报不符并移交缉私部门处理[7]
再次,各级包装印刷信息与产品合格证必须“表里如一”。拟出口口罩的外包装和最小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均应当与产品的合格证上标注的实际信息一致。4月23日,福州海关所属福州长乐机场海关在对一批口罩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口罩货物生产日期为2020/03/24,其外箱上写着“有效期至03/24/2025”,而实际货物小包装的纸盒上写着有效期为3年,但随附的产品合格证上的有效期又有2年、5年两种,前后矛盾。[8]另外,如果应境外买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还应当确保外包装信息、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内容均真实且相符。
最后,关于FDA和CE的印刷问题。在12号公告发布后,目前多地海关都已将生产企业是否在医保商会的“白名单”作为判断企业是否有资格印刷CE或FDA的主要标准。众所周知,非医用口罩不能印刷FDA的标志,而在12号公告发布后,据了解,已有海关在对此类医疗物资查验时记录了“企业声明执行标准为CE,核对企业不在12号公告‘白名单’内,请复核”的内容。[9]
考虑到口岸海关的查验精力有限,因此12号公告将对CE或FDA的审查工作前置到交由各地商务部门和医保商会的专家完成,而口岸关员在现场查验环节将依据“白名单”进行外包装符合性审查。虽然近期也有一些生产企业不在医保商会的“白名单”内,但印有CE的口罩成功出口的案例,但这种情况可能属于12号公告刚刚颁布后各地执法标准尚未统一的少数个案,不建议出口企业将此作为参考依据。出口企业可以就此问题与拟出口的口岸海关提前沟通,确保不会因FDA或CE的印刷问题被扣货或延迟出口。
四、出口退税:“双抬头”报关能否退税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也即,对于自营出口的企业,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一栏为企业本身;对于委托出口的企业,“生产销售单位”一栏为真正的货权单位。
但为了便于海关核验生产企业是否在“白名单”、“黑名单”中,目前在申报出口防疫物资时,“生产销售单位”一栏必须要如实填写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代码。[10]因此无论是自营出口的企业还是委托出口的企业,如果不是生产企业直接出口自有产品,则需要用“双抬头”报关(指境内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填写两家不同的单位)。近日有企业担心“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不同,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 [11]
我们认为,不允许“双抬头”企业退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正常情况下,使用“双抬头”报关的企业有两种退税模式[12]:一是“境内收发货人”填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生产销售单位”填写委托代办的生产企业,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二是“境内收发货人”填写受托出口企业、“生产销售单位”填写委托企业,出口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接受出口企业的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代理证明的信息连同出口报关单信息一并传输给委托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由此可见,“双抬头”报关可以正常出口退税是没有疑问的,只不过“双抬头”出口退税都是退给“生产销售单位”。但按照目前的报关要求,自营出口企业无法体现为“生产销售单位”,进而有可能被认定为仅从事了代理出口业务,甚至在要求退税时被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
我们认为,税务部门应当保障这些自营企业正常出口退税的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对于已经取得货权的销售企业而言是“真自营”的情况,并不属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所规定的“假自营、真代理”情形。[13]取得口罩所有权并出口口罩的企业都是地地道道的“真自营”。
第二,自营企业目前采取“双抬头”报关并不是自愿选择,而是为了配合海关在特殊时期执行特殊政策,在《报关单填制规范》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即使要执行特殊的报关规范,也至少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原有合法利益和信赖利益不受影响。
第三,对于目前部分口罩购销企业所采用的、委托外贸代理企业代为出口,但“生产销售单位”填写“生产企业”后导致货权单位没有在报关单上体现的情况,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情况说明,并附上在报关系统申报时“生产销售单位”只能申报“生产单位”的证明截图。基于“谁出口、谁退税、谁担责”的出口退税基本原则,作为实际出口口罩的货权单位取得出口退税是理所应当的。
在3月1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专门介绍了三项稳定外贸的政策措施,其中第一点就是“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并且表示要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确保早日让广大外贸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14]就目前自营出口防疫物资的出口退税而言,确实需要各部门加强协作,确保企业的出口退税红利和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不受政策变动的影响。
总结
我们将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内容整理如下图,供各口罩出口企业索引并参考。
目前中国境内的疫情传播已得到有效控制,但境外多国仍处在战“疫”白热化阶段。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包括口罩在内的防疫物资出口仍将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强力增长点。
另一方面,近期有关口罩出口的政策变化仍然较为频繁,比如5月7日FDA对EUA白名单内的中国企业进行了修订,撤销了60家中国口罩制造商的销售许可;再如5月9日义乌商务局发布通告暂停用市场采购(1039)出口医用防疫物资和非医用口罩。总体而言,无论是出口国还是进口国有关口罩的监管、查验都日趋规范和严格。对处在风口之上的企业而言,唯有合规方能飞得更高,飞得更远。
[1] 《一图读懂 | 前4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载“海关发布”公众号。
[2] 《关于12号公告回应的热点问题》,载“商务微新闻”公众号。
[3] 《罚罚罚!一大堆口罩,防护服海关行政处罚来啦!》,载“关务发布”公众号。
[4] 浙江外贸:《重磅!海关处罚书来了!违规口罩被罚21万》,https://mp.weixin.qq.com/s/FKGVphweqlHgAz3VeY2JcA,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5月9日。
[5] 《海关总署公布全国海关近期查发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不合格批次清单》,载“海关发布”。
[6] 《中国关务在线丨防疫物资出口100问(上)》,http://www.cciacleaning.org/content/details_83_33133.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5月9日。
[7] 《重磅!海关处罚书来了!违规口罩被罚21万!》,载“浙江外贸”公众号。
[8] 《重磅!海关处罚书来了!违规口罩被罚21万!》,载“浙江外贸”公众号。
[9] 《(5月海关又升级严查)民用口罩和医用口罩都要整改!包装注意这八点新老问题!》,载“航空与海运”公众号。
[10] 4月26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指出:“再次提醒企业,在申报出口防疫物资的时候,在‘生产销售单位’这一栏目里面,要如实填写实际生产企业名称以及代码。”
[11] 王永亮:《口罩生产、出口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预判》,载“永亮说税”公众号。
[12] 崔巍:《“双抬头”报关出口的医用物资能否办理出口退税?》,载“出口退税研究”公众号。
[13] 所谓“假自营,真代理”包括4种情形:(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4)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4]《商务部:紧扣稳住外贸基本盘,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和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信贷投放》,http://www.whb.cn/zhuzhan/ztqfkxxgzbdfyyq/20200313/332942.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