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景云峰 欧阳劲松 孙兴 张波 金杜律师事务所
引言
当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防疫物资出口呈现出一派“千帆竞发出海”之势。与此同时,防疫物资质量不但关乎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健康,更加关乎到中国的国家声誉和形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经营秩序,海关缉私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行为,自4月16日起至今已经陆续对外公示了3批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典型案例。鉴于很多企业对于出口防疫物资监管规定及合规风险缺乏必要的认知,同时海关涉检案件本身也具有很多独特的法律特质。为此,金杜海关团队与诉讼团队共同携手,从多个维度针对涉检案件进行分析和解读。本文系特辑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将着重介绍涉检案件与海关执法最新动态,并对企业防疫物资出口合规管理、涉检案件的海关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等加以概述,以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一、涉检案件海关执法最新动态
1、近期防疫物资出口激增
从海关统计的数据[1]来看,3月1日至4月30日,全国共验放出口主要防疫物资价值712亿元,包括口罩278亿只,防护服1.3亿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7341万份,红外测温仪1257万件,呼吸机4.91万台,病员监护仪12.4万台,护目镜4363万副,外科手套8.54亿双。其中,4月份以来,我国出口防疫物资呈明显增长态势,日均出口额从上旬的约10亿元,增至近期日均30亿元以上,一个月内持续增长逾3倍。
2、加强质量监管重要举措
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2],下称“5号公告”)。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0年第53号[3],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决定对“6307900010”等19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下图)实施出口法检。
2020年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4],下称“12号公告”),明确加强非医用口罩监管措施,并要求出口方和进口方要签订共同声明,确认有关的质量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也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一个月之内公布的这两个公告监管对象有所不同,但目标一致,同步执行。
3、海关涉检案件执法最新动态
自5号公告发布至4月13日的短短半个月之内,全国海关在口岸拦截非清单企业生产或者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物资就达3300多万件[5]。并通过“海关发布”等平台公开发布了多起防疫物资违法违规案件,具体参照下表:通过以上统计结果不难发现,海关近期主要通过行政和刑事执法两种手段强化打击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的行为。与此同时,不同案例中海关缉私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引用的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存在差异,涉嫌刑事犯罪的具体罪名及后续处理程序等的表述也不够详尽。
此外,上述被海关处罚的违法行为将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的,海关将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失信企业,并实施提高查验比例、加大稽核查频次、全额收取担保金等严格管理措施。同时,海关总署还将与国家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对被处罚企业违法情事的曝光力度。
二、企业防疫物资出口合规管理
典型案例:出口货物属性认知不清引发合规风险
某制造企业A公司采用OEM贴牌定制生产模式,常年为境外客户生产加工某零部件,该零部件在进口国被按照医疗器械零部件进行管理,但是A公司在自行确认国内相关监管规定后,认为该零部件不属于需要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的医疗设备零部件,因此其一直使用普通的零部件税号向海关申报出口。近期,海关在出口查验中发现该零部件所标注的外文标识记载有涉及医疗的相关内容,以申报不实为由暂扣货物并移送海关缉私部门立案调查。
在世界各国的防疫物资订单激增的背景下,如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一样,不少此前并非从事医疗物资进出口的外贸企业,都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了相关的贸易活动中。同时,即使是从事医疗物资进出口的外贸企业,在日新月异的监管政策下也未能适应,以致实务中造成客观上的错报漏报而被处罚的令人遗憾的情形的发生。因此,为确保合法有效地将合规的产品及时顺利出口,相关企业有必要从资质要求、出口贸易风险防范等方面对自身合规与否进行确认与改善。
第一,企业需要事先了解自身应具备的法定资质。如企业要准确区分所生产的防疫物资属性,是属于医疗器械,还是普通货物。如属于前者,则要进一步判定属于哪一类医疗器械,具体可对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分类。作为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生产医疗器械的资质和条件。
第二,企业应留意相关监管政策的更新情况。例如,上述12号公告中首次明确规定,即使是出口非医用口罩,也要求出口方和进口方要签订共同声明,确认有关的质量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
第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容忽视。例如,海关总署公布的案例[13]中,厦门海关查获了42744包侵害知识产权的湿纸巾产品,这是该关今年首次查获涉嫌侵权卫生防护用品。
三、涉检案件的海关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的涉检违法行为
2019年7月,B公司由F地进口2台特种车辆,产地为美国。甲口岸海关在查验时发现该车辆无3C认证,B公司声称该车辆为检测用车,准备送往乙市进行检测。在办理完进口通关手续后,B公司直接将车辆销售给C公司。C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车辆外表涂漆为人为添加,与合同约定不符,遂申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2台车辆外表涂漆为进口后重新喷涂,且发动机号也与合同约定不符。甲口岸海关接到C公司的举报后予以立案调查处理。
看似一个非常简单的涉检案件,其实其中蕴含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围绕B公司的违法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在企业与海关之间,甚至是海关执法部门内部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和主张。第一种意见,B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进口、销售未经认证的目录内产品;第二种意见,B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销售应当申请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第三种意见,B公司的行为属于冒用3C认证标志;第四种意见,类似于前述列表中部分海关缉私部门以申报不实为由,认为可以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在2018年海关体制改革之前,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下设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划分为直属局和分支局,负责所辖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各局内部设立有法制部门,专门负责涉检类案件的行政调查及处罚和涉嫌逃避商检罪等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2018年“关检合一”后,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各直属局及分支局相应并入各直属海关及隶属海关,由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面对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海关缉私部门首次担负起了打击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等涉检案件的任务。与此同时,通过梳理近期各地海关缉私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来看,既有选用《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依据,作出高达21万元罚款的情况,也有引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作为依据,仅处以数万元罚款的情况。从就事论事的微观角度而言,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如何在行政处罚中处理好“过罚相当”“执法统一”等问题,以及从未来海关缉私部门处理涉检案件如何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执法风险的宏观角度来看,是否应当利用《海关法》大修之机,慎重考虑与《商检法》等相关法律体系的衔接融合等问题,都值得深入思考,也受到了进出口企业的高度关注。
四、涉检案件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出口未经法检商品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
2015年,D公司为了谋求不当利益,通过非法形式将67批次未申报法检的食品出口到法国,涉及商品金额共计860万美元。原Y检验检疫局查发后,对D公司作出罚款27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久,Y市公安局认为D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遂对D公司负责人吴某实施刑事拘留。本案中D公司的一个违法行为既违反商检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又触犯了刑法,构成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竞合。Y检验检疫局和司法机关应当如何依职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呢?除此之外,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领域涉及不同罪名之间的竞合问题也经常发生,下表中简要梳理了可能涉及的主要刑事罪名:
结语
目前疫情肆虐全球,近期防疫物资出口仍会有大量需求。但如上所述,在海关加强监管的大环境下,希望广大生产及贸易企业不能总是将商业利益放在首位,应当充分重视防疫物资相关的监管规定,避免生产经营秩序正在逐步重回正轨的关键时期发生重大法律风险。有关涉检案件相关的正面监管要求、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和程序的具体论述,我们将在后续三期的特辑中进行介绍,同时也欢迎您参加5月14日13:30举办的“防疫物资出口海关监管与涉检案件罪与罚”的在线讲座。
衷心感谢王珲律师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1] 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3035774/index.html参考
[2] 中国政府: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01/content_5497878.htm参考
[3] 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61602/index.html参考
[4] 商务部: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04/20200402958960.s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参考
[5]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20/04-13/9155446.shtml参考
[6]天津海关:http://www.customs.gov.cn//tianjin_customs/427875/427916/427918/427920/3025847/index.html参考
[7]大连海关:http://www.customs.gov.cn//dalian_customs/460678/460697/460699/460701/3032964/index.html参考
[8] 杭州海关:http://www.customs.gov.cn//hangzhou_customs/575609/575636/575638/575640/3018863/index.html参考
[9] 上海海关:http://www.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fdzdgknr8/423510/423512/423514/3032920/index.html参考
[10]深圳海关:http://www.customs.gov.cn//shenzhen_customs/zfxxgk15/2966748/sgs62/xzcf6660/hgzswgxzcfajxxgk21/3039690/index.html参考
[11] 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3009732/index.html参考
[12] 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sygdtp/3021413/index.html参考
[13] 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sygdtp/3021413/index.html参考
[14]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5]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7]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19]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