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峰 戴梦皓 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自3月以来,境外新冠疫情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感染人数不断攀升,已经突破百万之数。曾在中国出现的“一罩难求”的现象如今频频在其他国家上演,防疫物资短缺成了目前全球共同面临的困境。与此同时,经过2个多月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中国不仅基本控制住了疫情,而且成为唯一有能力大规模提供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地区,堪称“全球防疫兵工厂”。在这个背景下,不少中国企业纷纷摩拳擦掌,计划利用这一商机。其中不乏首次涉足国际贸易领域者。考虑到文化差异导致的思维方式不同在国际贸易中的体现,防疫物资的特殊性以及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开展相关业务的同时,也需谨防相关业务潜在的风险及其可能会对本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此,我们将结合防疫物资的特性和国际贸易中的核心要点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先前在此类项目中的一些经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Tips 1:务必了解客户对产品的实际需求

客户对产品的实际需求似乎是国际贸易中最基础的问题,但却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标的物认识上的差异往往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而防疫物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些细小的疏忽可能会导致产品在实际应用上差之千里,因此这一问题尤为明显。

拿最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口罩来说,除了各国认证标准之间存在的差异,基于个人防护用和医用的不同用途,在各国境内可能也会面临截然不同的认证和监管要求。以中国为例,个人防护用口罩仅需符合国标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第5.3条中氯化钠颗粒物过滤检测标准即可标注相应的KN类等级;而若是医用防护口罩,则需遵守国标GB19083-2010《医用口罩防护技术要求》,其4.4条关于过滤效率的要求要比GB2626-2006更为严格。此外,目前医用防护口罩从生产到出口相比普通防护口罩都有着更为严格的行政许可和审查要求,需要取得包括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一系列相关证件。因此在实际采购中,仅仅了解“客户需要KN95口罩”,是无法判断客户实际的产品规格需求的。无独有偶,欧盟对个人防护口罩的认证标准为EN149-2001,医用口罩的认证标准则为EN14683-2019,医用口罩还会针对是否属于无菌口罩采取不同的合格评定标准,但无论是医用口罩还是个人防护口罩,只要满足上述标准,均可被附加CE强制性认证标志并标记相应的FFP等级。因此,仅仅了解“客户需要通过CE认证的FFP3口罩”也会面临同样的困境。在目前的疫情形势下,个人防护用口罩和医用口罩均有着极大的需求量,客户有限的需求信息非常可能造成混淆。而一旦因为对客户的需求认知出现偏差,在供货中出现串标,由此引发的有关产品质量纠纷,对企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企业

首先,在商业洽谈时,需要了解清楚客户的具体需求,包括产品分类、质量标准、使用人员、使用场景等,确保正确理解境外客户的真实需求;

其次,针对可能的产品运用场景,预先确认各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例如:具体的认证标准、临时的豁免要求等,评估现有情况下供货可能出现的不合规风险;

再者,在合同签订时,或是具体销售订单(Sales Order)和或采购订单(Purchase Order)时,对商品的规格、质量等的具体描述一定要详细、明确,不能留有歧义空间;

Tips 2: 务必加强供货品质把控和质量标准确认

关于中国出口防疫物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近期一直是海内外媒体的关注焦点,也是相关企业务必需要引起关注的地方。由于相关防疫物资需求量骤升,市场供不应求,不少企业因此转投防疫物资上下游供应链,这势必导致目前市场上呈现相关产品质量可能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这边需要特别提醒企业的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仅限于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不论是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还是美国的《1972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世界各国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归责中,往往赋予了产品使用人因产品缺陷直接向生产者或可追溯的任一环节销售者直接进行索赔的权利,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设立的免责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相对性是无法对抗产品使用人的索赔主张的。因此,对于卖方而言,确保提供的产品不存在缺陷是至关重要的。在这里,我们建议以下机制

第一,必须建立完善的供货商审核机制。企业需要根据产品流向地的认证和监管要求,严格审查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资质是否满足相关要求。例如,对于医用产品,企业可以审查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相关证照信息,确保供应商的境内资质满足医疗器械境内生产质量要求;对于个人防护类产品而言,由于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已取消了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企业可以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供应商进行查厂验证,评估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产品是否满足相应强制性国家标准下的要求。此外,如果目的国对相关防疫物资设有当地认证标准和准入条件的,对供应商的审核和评估还必须考虑目的国的相关要求;

第二,应当明确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以确保相关产品在交付的情况下无瑕疵,并对相关验收标准、验收记录妥善保存,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产品质量纠纷,可以考虑留存抽样作为后续依据。在产品质量争议中,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决定产品质量责任是否存在的关键之所在,因错误使用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及使用前明确告知下出现的损害等一般并不会被视为产品质量缺陷。有鉴于此,通过设置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并对相关验收记录妥善留存,能够帮助企业在可能出现的产品质量纠纷中能有效应对;

Tips3: 务必注意国际贸易中的物流和货物交付安排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物流安排往往直接和货物交付及货款支付等关键性环节挂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目的在何时才能真正实现。而在目前全球疫情的影响之下,各国纷纷采取边境管制措施,这导致大批国际航线停运,国际运力骤减,特别是不少国家和地区基于疫情的紧急状态,对过境的防疫物资直接采取征收或征用措施,这对物流和货物交付造成了比较大的困扰。与此同时,由于不少防疫物资本身的特性,如医用酒精、消毒液等,可能属于危险化学品等有特定报关报检和运输装运要求的货物,也需要在货物运输安排中充分注意。对此,我们建议企业:

首先,慎重选择合同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在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中,选用的贸易术语直接决定了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的时点以及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中的义务和相关费用承担。对于卖方而言,选用E组(EXW)和F组(FOB、FCA、FAS)相对而言所承担的义务和风险较小,但这需要取决于双方在商业谈判中的具体情况。但无论选择何种术语,以下几点是所有卖家都务必需要了解的

  • 妥善准备进出口清关的文件。即使在EXW术语下,卖方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文件以供买方办理清关之用。近期中国关于防疫物资的出口清关要求不断在进行更新,例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5号公告中,便临时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五类医疗物资出口时必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填报相应声明。企业需要务必关注相关政策的实时更新情况;
  • 妥善包装相关货物。无论在何种贸易术语下,卖方均需按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对货物进行包装。而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品类货物,无论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抑或是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品规则》均对特定货物的包装设有特定要求。未按特定要求包装货物所引发的货损及其他损失,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对Incoterms的版本号及目的地有明确约定。目前Incoterms 2010和Incoterms 2020处于并行状态,两者在具体适用上存在着一些差别,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歧义,企业应当对版本号予以明确约定。同样,Incoterms中的目的地也应通盘考虑其位置和范围,予以细化明确,避免在履行中产生歧义。

其次,在贸易术语之外,需要妥善规划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空运、海运和陆地多式联运各有所长,企业可以基于具体的商业安排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以便保证运输成本和交付时间的最优化处理。不过,现阶段在安排运输线路和运输方式时,以下几点也需要企业做好安排:

  • 在海运和多式联运模式下,应当尽可能避免在第三国中转的情形,以避免防疫物资被第三国政府征收或征用;
  • 在安排船运及空运航班时,企业需要和货运代理做好沟通,预估现阶段的运输能力,避免自己的货物被“甩柜”或者“拉货”。
Tip 4: 特定地区交易务必要重视制裁风险

目前境外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国家中,不乏伊朗等受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虽然供应防疫物资具有人道主义救助的性质,所涉及的制裁规定纷繁复杂,企业在向此类地区提供防疫物资时,仍应谨慎做好相关贸易合规工作,避免因违反制裁规定而受到处罚。仅以伊朗为例,尽管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在2020年2月27日基于新冠疫情发布了《伊朗交易制裁条例》下的第8号通用许可证,并在新发布的问答中强调了原针对非美国实体向伊朗提供人道主义物资的问答在针对新冠疫情时仍然有效,即允许通过伊朗中央银行和未列于制裁清单内的伊朗商业银行与非美国实体进行食品、医药物资的交易结算。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8号通用许可证和相关问答,向伊朗提供防疫物资仍面临以下限制:

  • 允许向伊朗提供的防疫物资仅限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所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部分个人防护用品及医疗器械的生产设备等周边物资并不在授权范围内;
  • 部分医药物资,如生物活性肽等,并未包括在许可证范围内;
  • 涉及受制裁实体的交易均未包括在许可证范围内;

有鉴于此,为妥善起见,我们建议企业在开展敏感地区的业务之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审慎核查客户的背景、产品类别和产品流向,评估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制裁风险;
  • 必要的情况下,引入从事出口管制和制裁领域的律师进行合规审核;
  • 在交易安排中,应当尽可能避免采取美元直接结算。
Tips 5: 务必推敲一份妥帖的合同,涵盖潜在的商业风险

除了我们前述提到的风险点,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业务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需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慎重考虑的商业风险点,譬如:

  • 随着防疫物资的供给量上升是否会导致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 应当如何选择付款时点和方式,以加快企业资金流转,发货收不到钱的窘境;
  • 对于测试盒等存在有效期的防疫物资,应当如何合理设置产品检验和异议的期限和程序,以避免因为收货和检验的时间拖延导致出现检验时货物不符或出现瑕疵的情形;

这一系列内容的结果往往会取决于商业谈判的结果,但是如果企业能预先考虑、防患未然,可以将相关商业风险所造成的不稳定性降到最低。而同时,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相关利益,许多条款可能需要综合考虑权衡,例如

  • 许多国家和地区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树立有对于以金钱给付为目的债务不履行,债务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的原则,但亦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允许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合同并免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可抗力条款的表述需要和准据法条款及货物的交付条件条款等一并考虑;
  • 为实现锁定价格并预防客户拖延、拒绝付款情形的发生,可能需要多个条款的相互配合,如独立保函条款和照付不议条款;
  • 由于防疫物资的贸易具有一定的共性,企业可以对关键合同条款进行模块化准备,帮助企业针对谈判对手和商业环境分别应对。

设计一份专业的合同需要考虑到交易的方方面面,并结合多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在此我们建议企业可以引入有相关经验的国际贸易律师提供专业的服务。

结语

目前的疫情下所蕴含的商机,对于许多中国企业来说,也是“走出去”的一次尝试机会。而防疫物资出口中所遇到的这些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其实具有一定的共性,例如防疫物资出口所需的当地强制性认证,也是玩具、电子电器类产品所经常需要面临的要求。不同于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的法域广、考虑因素多、往往需要企业提前规划,只有准备充分,成竹在胸者,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