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s: Aaron Wolfson, Meg Utterback
New York Office, King & Wood Mallesons
2020年4月16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就其针对伊朗、委内瑞拉、朝鲜、叙利亚、古巴以及乌克兰/俄罗斯所实施的制裁计划发布了《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和贸易的指南》(“指南”)。OFAC制裁适用于美国人[1]和涉及美国金融系统的交易。此外,某些制裁计划授权OFAC实施次级制裁,即,该等制裁可能适用于由非美国人进行的、且无美国法律连接点的某些行为。
对人道主义援助或贸易有兴趣的企业和个人应注意,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发布了一项临时规则,即,禁止企业和个人未经FEMA明确批准从美国出口五种类型的个人防护用品。此外,其他一些美国政府机构,例如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可能还对有关物品要求单独的出口授权。
总体来看,美国制裁措施允许进行合法的人道主义相关贸易和援助。同时,本指南就美国制裁措施项下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贸易关系最密切的豁免、例外和授权提供扼要概述。本指南可作为政策汇编集,包含常见问题解答的链接、具体适用法规的链接以及OFAC各个制裁计划的先前指南的链接。[2]
伊朗
就从美国或经由美国人或其拥有和控制的外国实体向伊朗出口认定农产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事宜,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中设有广泛的例外、豁免和授权以允许该等交易进行。指南概述了《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ITSR)下规定的各种通用许可,以及各许可与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适用关系。
医用防护服、医用眼罩和护目镜、外科手套、面罩、某些呼吸机和呼吸器等物品以及如N95之类的口罩,均具有依通用许可证即可出口和再出口到伊朗的资格,无需获得OFAC的进一步授权。对于需要特定许可的物品,OFAC会优先考虑并加急进行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相关的某些限制性类别物品许可申请审查,例如制氧机、全罩式口罩呼吸机(包括电动空气净化呼吸机)、某些诊断医学成像设备以及某些去污设备。
委内瑞拉
就委内瑞拉制裁项目而言,除涉及委内瑞拉政府、其他被制裁个人或实体及特定禁止性行为外,OFAC未对美国人从事涉及委内瑞拉实体的交易设有特别限制。此外,还有众多通用许可均适用于授权开展向委内瑞拉出口和再出口口农产品、药品、医疗设备、医疗设备的零件和组件或提供医疗设备的软件更新所必需的交易。该等产品具体包括可用于抗击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试剂、呼吸机装置、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治疗药物。
通用许可证16C允许个人和实体与委内瑞拉的某些受制裁金融机构或任何未受制裁金融机构进行非商业性个人汇款所必需的相关交易。
朝鲜
OFAC在针对朝鲜的制裁规定中就非政府组织向朝鲜提供人道主义相关服务设有通用许可,基于该许可,可向朝鲜平民提供诸如检测试剂、呼吸机装置、个人防护用品以及用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药品在内的相关物品。
此外,31 C.F.R. § 510.511条规定,向北朝鲜非商业性个人汇款的限额为5,000美元/年。
叙利亚
《叙利亚制裁条例》(SySR)中设置了多项通用许可,可用于对叙利亚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和贸易;包括向叙利亚平民提供如检测试剂、呼吸机装置、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药品等。此外,SySR允许美国人向叙利亚(包括叙利亚政府)出口、再出口、贩售或供应非美国原产的、且在《出口管理条例》(如适用)中被指定为EAR-99类别的食品、药品和医疗设备。( C.F.R. §542.525)
C.F.R. §542.512条允许开展叙利亚和美国之间的双向非商业性个人汇款,无论该等汇款是否通过美国金融机构进行,但该等资金转账不得涉及叙利亚政府或者受OFAC制裁的实体和个人。
古巴
古巴禁运令禁止了美国或受美国管辖的个人或实体与古巴之间的大多数贸易往来。但是,OFAC提供了一些通用许可,以允许向古巴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在一定条件限制下,《古巴资产管制条例》(CACR)第515.533条授权由BIS许可或以其他方式从美国出口或经由第三国再出口到古巴的相关交易。BIS关于禁止向古巴出口和再出口的一般政策中,药品和医疗器械适用有关例外规定。
CACR第 515.570条还授权受美国管辖的个人和实体向古巴的个人或实体进行某些转款。
乌克兰/俄罗斯
与委内瑞拉相关制裁规定类似,乌克兰/俄罗斯相关的制裁规定明确,只要交易不涉及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被列为全面禁运区域)、受制裁的个人或实体或者禁止性行为,OFAC将不禁止美国人从事涉及俄罗斯人民或政府的交易。
根据13685号行政命令签发的第4号通用许可证允许美国人或从美国境内向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出口或再出口某些农产品、药品和医疗用品。
同样根据13685号行政命令签发的第6号通用许可证允许美国人(或代表常居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的个人)向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进行非商业性个人汇款;但前提是,该等汇款并非由、向或者通过OFAC依照行政命令13660、13661、13662或13685封锁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人进行。
若您对于在各类交易(包括进行人道主义援助或贸易)中涉及的美国制裁合规需要进一步咨询或帮助,金杜的专业团队愿随时提供协助。详询Aaron Wolfson(aaron.wolfson@us.kwm.com)或Meg Utterback(meg.utterback@us.kwm.com)。
感谢戴梦皓律师对本文所作的贡献!
[1] “美国人”包括所有美国公民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无论其实际身在何处)、位于美国境内的所有个人和实体、在美国成立的所有实体及其海外分支机构。针对某些制裁计划来说,美国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外国子公司也须遵守该等制裁规则。某些制裁计划还要求持有美国为原产过的商品的外国人必须遵守。
[2] 本指南仅用于信息交流,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