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以下简称“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对经济、市场、公司和客户的重大影响,许多亚洲(指除日本外的亚太地区,下同)的离岸债券发行人对于债券发行通函对新冠肺炎的披露程度产生了疑问。最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针对该问题发布了相关指引,为亚洲发行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因素。发行人有诸多原因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其业务的影响。在此背景下,本文简述美国证监会指引的作用及内涵,并明确了发行通函中适合披露相关信息的对应章节。本文还指出由于高收益证券发行适用纽约州法律管辖,因此该类发行的通函包含财务信息章节(“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以下简称“MD&A”),相对于适用英国法律管辖的投资级债券的发行通函(不包含MD&A),更深入地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进行讨论。美国证监会指引全文链接:https://www.sec.gov/corpfin/coronavirus-covid-19。

披露文件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亚洲发行人的离岸债券通常是根据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的Regulation S(以下简称“S规例”)或144A规则发行,因此得以豁免于向美国证监会登记注册债券。发行通函内容通常包括债券条款、风险因素、资本与有息负债、业务描述、董事会、承销安排和审计报告等主要章节。适用纽约州法律管辖的债券(如高收益债券和144A债券)的发行通函通常还会包括MD&A。完整而准确的披露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发行人和协助发行的银行因未提供足以让投资者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所需的充分信息,被投资者或监管机构指控存在欺诈行为。

由于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对发行人的影响正在不断加剧并且伴随着很强的不确定性,发行人可能会对如何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和风险产生疑问。美国证监会公司融资监管部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了针对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美国上市公司的指引。由于发行人在进行144A规则交易以及S规例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时,素来以美国披露标准为依据,因此该指引对于债券发行通函的披露也具有指导意义,本文也将结合该指引的建议进行讨论。

风险因素

自2003年SARS疫情流行和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在发行通函中将自然灾害、恐怖主义和疫情流行等不可抗力(Acts of God)包含于风险因素章节中已成为亚洲发行人的一种标准披露。正如SARS、MERS和H1N1,新冠肺炎也应当被列为风险因素之一。但是鉴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正处于全球大流行状态,对经济、市场、公司和客户的最终影响还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新冠肺炎也应当被单独作为一项风险因素或被拆解为多项风险因素。根据发行人对相关风险因素对业务影响的评估,描述风险因素的具体程度会有所不同:如果风险仍然相对未知,风险因素的描述可能更为笼统,例如,“受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对集团运营所在地的市场经济影响,集团的收入和利润在2020年可能将显著下降”;如果风险已经相对明确,描述应该更为具体,例如,“集团在湖北省(湖北省为集团的三个主要市场之一)的销售在第一季度显着下降,预计到2020年第三季度才有可能恢复至2019年的水平”。美国证监会的指引包括以下几点因素,发行人在考虑是否披露该等风险因素时,应就自身情况进行评估:

  • 发行人筹集资本或资金的来源(如循环式信贷额度或其他来源)的获得成本或渠道是否可能会发生变化?
  • 发行人持续履行信贷协议义务的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发行人是否预期会发生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
  • 发行人是否预计会出现任何重大减损(如商誉、无形资产、长期资产、使用权资产、证券投资等),贷款损失准备金、重组费用或其他费用的增加,或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判断变更?
  • 发行人是否在实施业务连续性计划时遇到过挑战或者预计需要重大支出?在实施该计划时,是否受到任何实质性的资源限制?
  • 发行人是否预期新冠肺炎疫情对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产生实质性影响?
业务描述

发行通函中的业务章节通常以概述、优势和策略为起头。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前述的任何一个部分,那么发行人应该考虑提供相关的具体信息。举例而言,一个常见的业务优势为:“发行人由于诸如经济增长趋势、市场份额、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或声誉等原因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为了保证描述的完整性,可能有必要对这个正面的描述进行限定,从而反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例如,此业务优势部分的标题可以为:“集团预计在2020年下半年恢复其零售业强劲增长的有利地位”;该优势的内容部分则可以进一步说明:“随着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旅游限制被取消,消费者支出预计将在2020年下半年恢复,由于集团具有可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库存和分销渠道,因此集团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在披露发行人业务线的表现时,发行人需要披露并解释新冠肺炎所导致的任何严重或重大延误或下降,使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业务具有全面的了解。例如,任何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收入或利润大幅下降,特别是在发行人披露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之后发生的下降。美国证监会建议发行人考虑以下问题:

  • 发行人是否预期新冠肺炎疫情将对供应链或分配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预期新冠肺炎疫情会在实质上改变成本与收入之间的关系?
  • 新冠肺炎疫情对人力资本来源和生产力的限制或影响是否会对运营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 旅游限制和关闭边境的措施是否会对运营能力和实现战略目标的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对上述问题的答案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业务描述章节中进行披露(而在某些情况下,在风险因素章节中披露这些信息可能更加合适)。

MD&A

在美国境外出售的高收益债券和在美国境内根据144A规则出售的投资级债券的发行通函往往会包含MD&A章节。这类债券发行通常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接受纽约州法院的管辖权,而发行人和承销商致力于使其发行通函与在美国注册发行的债券具有相等类型和程度的信息披露。在起草MD&A章节时,发行人及其顾问应当参考美国证监会发布的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披露指引。该指引就如何披露新冠肺炎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影响提供如下详细的考虑因素:

  • 发行人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如何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鉴于不断变化的局势和经济体系前景,发行人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将会对其近期和长期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产生怎么样的影响?预期新冠肺炎疫情对未来运营的影响与对当前时期的影响是否会有所不同?
  • 发行人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将会对其资本和财政资源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包括整体资金流动性状况和前景?资本或资金来源(例如循环式信贷额度或其他来源)的获得成本或使用方式是否发生了变化?现金来源或使用是否受到了实质性影响?如果发现了重大的流动性不足,发行人是否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弥补?发行人应当考虑对以下情况进行披露:已知的趋势和不确定因素,因为这与发行人偿还债券或其他债务的能力相关;进入债券市场(包括发行商业票据或其他短期融资安排);融资来源与通过该融资获得的资产之间的期限错配;交易对手方要求的条款变更;抵押物的价值变化以及交易对手方或客户的风险。
  • 发行人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将会对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以及及时核算这些资产的能力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例如确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判断是否会因此发生实质性变化?
  • 与新冠肺炎相关的情况(如远程工作安排)是否会对发行人维持运营(如维持财务报告系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发行人认为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在当前期间内发行人的内控能力是否产生了什么严重影响或可能在合理情况下影响发行人对财务报告内控能力的变化?发行人预期在维持这些系统和控制的能力方面将遇到什么挑战?

以上问题清单为发行人提供了很多值得参考的因素,但是并非穷尽所有,因此每个发行人都应当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相关的披露义务进行仔细评估。

事实陈述与前瞻性陈述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影响可能还无法完全显现或只能部分地反映在已披露的运营数据、财务信息和财务报表中(如2020年第一季度或上半年的数据),因此反映上述考虑因素的披露将主要出现在前瞻性信息中。前瞻性陈述反映了发行人对未来事件的现行假设和期望。发行通函通常包含前瞻性陈述的免责声明,以提醒投资者前瞻性陈述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因此不应过度依赖前瞻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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