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颖之 薛晟 证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红筹架构拆除的实践中,为实现相关股东的股权自境外上市主体落回境内,无论是股权转让亦或是增资等方式,均需要支出相应的现金以实现红筹架构回归。在此过程中,大额资金支付往往成为制约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除上文[1]已分析的特定条件下“不花钱”实现红筹回归的方式,本文将对另一种围绕“资金”的解决方式进行分析。

经过对近期A股红筹回归案例的研究,在已经上市的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安医疗”)[2]、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3]案例中存在以延期、分期付款的形式完成拆红筹对价支付的安排。本文将以阿尔特为例,作相应分析。

一、如何“不用立马掏钱”?

我们注意到在阿尔特的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存在境内股东在将其在红筹架构的持股回归至境内上市主体过程中采取了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安排。

下文我们结合红筹架构拆除前的股权结构图[4]与之后的股权变动图进行分析。

1. 红筹架构拆除前的股权结构图

2. 拆除红筹架构实现股权落回境内

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阿尔特开曼的股东以其各自的相关方受让阿尔特开曼持有的阿尔特有限股权,成为阿尔特有限的股东。根据股东身份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5]

  • 境外投资者

包括GSR Ⅱ及Sequoia Capital在内的相关境外投资者以受让阿尔特有限股权转让款与阿尔特开曼股权回购款相抵的方式,实现股权自阿尔特开曼回落至境内上市主体阿尔特有限。鉴于该等操作已在系列文章 “红筹观察系列(一):拆红筹不用花钱?——外资投资人红筹回归新方式”做了详细介绍,本文不再做深入分析。

  • 境内股东

境内股东阿尔特投资、弘达义茂[6]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阿尔特有限的股权,在前述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签订于2018年)中,约定前述境内股东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为10年,分两次支付,其中第一次10%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日期在2024年,具体如下:

序号 股权转让款付款比例 付款时点
1 10% 2024年7月11日起6个月内
2 90% 2028年1月11日起6个月内

红筹架构拆除后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除阿尔特案例外,我们也注意到在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SZ.002432)的上市过程中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Z.002675)2018年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案例中亦存在类似的分期付款安排。

二、“不用立马掏钱”合规合理吗?

就上述延期、分期付款安排,证券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了该安排在外汇、税务方面的合规性及其商业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认为该等安排不存在违反相关外汇监管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系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商业合理性。

  1. 外汇合规性

阿尔特相关公告文件主要从两方面予以解释:(1)根据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该等付款安排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2)阿尔特投资和弘达义茂均未受到外汇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1. 税务合规性

阿尔特相关公告文件解释:就该等延期、分期付款所涉及的股权转让,阿尔特投资和弘达义茂已向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原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取得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原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编号:12110108200013、12110108200012)。

  1. 商业合理性

阿尔特相关公告文件主要从两方面予以解释:(1)由于转让双方阿尔特投资和阿尔特开曼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及刘剑控制的企业,因此该笔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不会影响宣奇武和刘剑对阿尔特投资及阿尔特开曼的控制权,也不影响其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同时,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就该等安排相关各方亦不存在任何纠纷;(2)阿尔特投资和弘达义茂已出具书面承诺,其将根据与阿尔特开曼的协议安排如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三、小结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以延期、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红筹回购时的对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资人在拆红筹过程中做到了 “不用立马掏钱”。

尽管有上述A股上市案例,但我们仍建议在具体项目的适用上还需结合个案情况审慎判断。例如,若相关付款主体涉及实际控制人(往往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需注意(1)是否构成《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若实际控制人存在较大数额的付款义务,则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处的持股存在被债权人主张用于清偿债务的风险。因此,还需结合实际控制人的偿债能力及其在发行人的持股情况,论述该等安排是否对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 上文请见“红筹观察系列(一):拆红筹不用花钱?——外资投资人红筹回归新方式”。

[2]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于中小板上市。

[3]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于创业板上市。

[4] 本文的股权结构图主要列示了与本文探讨相关的部分,其他部分为行文简洁性需要未做详细列示。

[5] 阿尔特开曼层面的ESOP于红筹架构拆除后,以阿尔特投资向相关境内ESOP持股平台零对价转让股权的形式实现落地。因ESOP事宜非本文论述重点,故不展开讨论。

[6] 弘达义茂的第一大股东为阿尔特实际控制人之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