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蕊 田维娜 骆霄 关涵月 证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如“AB股”制度在境内外上市中的比较与实践(上篇)所述,对于境内资本市场而言,AB股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公司治工具, 其目的加强控制权的稳定性,使得公司更合规、高效的运营,但对于境外资本市场,尤其是美国,AB股制度已有一段历史,运作较为成熟,本篇将在下文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介绍AB股制度在境内外上市中的实践情况,并提出我们的建议,以供各方参考。
(二)境内外上市中AB股制度的实践
1、上交所科创板代表性案例: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优刻得”,股票代码:688158.SH)
优刻得是第一家设立特别表决权制度的A股上市公司,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因此优刻得上市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其上市时的股权架构如下: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为公司共同控制人,三人合计直接持有优刻得26.8347%的股份。优刻得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数量合计为97,688,245股A类股份,其中季昕华持有A类股份50,831,173股(13.9633%),莫显峰持有A类股份23,428,536股(6.4357%),华琨持有A类股份23,428,536股(6.4357%)。扣除A类股份后,公司剩余266,343,919股为B类股。每份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B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每份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经过上述表决权特别安排后,三个共同控制人直接持有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从26.8347%提高到64.71%。
优刻得A类股和B类股权、表决权分布情况如下: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及其他投资者的股权占比、投票权分布情况如下:
2、港交所代表性案例:小米集团(股票代码:01810)
小米集团是第一家在中国香港上市的设立了AB股架构的企业,其具体架构如下:根据小米集团招股书披露,小米集团创始人雷军的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持有开曼公司20.51%的A类股、10.62%的B类股:雷军还通过Smart Player Limited持有0.28%的A类股:林斌持有11.46%的A 类股和1.87%的B类股。
基于此,创始人雷军的股权占比为31.41%,投票权占比为55.70%;林斌的股权占比为13.33%,投票权占比为30.0%。两人合计投票权超过了80%。从A类股和B类股的分配情况来看,虽然A类股仅有31.97%的股权,但是却凭借着其10倍的投票权获得了高达82.45%的投票权。
小米集团A类股和B类股权、表决权分布情况如下:雷军、林斌及其他投资者的股权占比、表决权分布情况如下:
3、纳斯达克代表性案例:荔枝(股票代码:LIZI )
中国在线UGC音频社区荔枝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时的股权架构如下:荔枝在发行前设置了双层股权架构,其创始股东(董事)赖金南先生及丁宁先生持有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3%且占已股份投票权的77.2%。在该架构下,每股A类普通股拥有一票投票权而每股B类普通股拥有10票投票权。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在任何时候转换为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转化为B类普通股。如B类普通股持有人将其持有的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或处置给其他非创始人或创始人关联方的主体,该等B类普通股将立即自动转化为A类普通股。
荔枝A类股和B类股权、表决权分布情况如下:赖金南、丁宁及其他投资者的股权占比、表决权分布情况如下:
三、我们的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及审核中监管机构关注的重要问题,我们建议,企业在设置AB股制度时,需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根据企业的现实需求,明确AB股制度设置的必要性
各个企业的发展历程、文化背景、经营情况存在差异,因此其设置AB股制度的内在需求不尽相同,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AB股制度设置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设计具体制度,从而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二)科学测算表决权设置方案,保证表决权数量设置的合理性
AB股制度涉及企业的创始人股东与其他股东(特别是投资人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的博弈和妥协,因此不可能实现创始人股东表决权的无限制扩大。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由此可知,AB股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就是表决权数量的比例设置,在前述上市规则设定的框架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测算后确定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AB股制度对于企业良性运营的积极促进作用。
(三)全面评估AB股制度运行的风险,保障控制权的出持续稳定性
AB股制度创设之初就是与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密切相关的,AB股制度主要用于强化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保证公司治理的稳定,AB股制度不是创造实际控制权的,而是加强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实际控制权是AB股的基础,一旦控制权变更了,那么特别表决权制度亦应当发生变更。所以,需要充分评估特别AB股制度和实际控制权之间的关联性,保障控制权的出持续稳定性。
(四)完善配套制度与规定,充分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别表决权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工具,其目的是使得股东和管理层可以更为高效、合理地管理和运营公司,作为一项创新的制度,如何在企业特定股东实现公司的控制治理稳定的需求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也是在境内外上市中监管机构格外关注的问题,因此,公司公司章程、内部投资者保护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需要配套设置其他保障中小股东的措施,以免损害或不当限制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