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斌 刘盼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的介绍

(一)设立背景及运行状况

2018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将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以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2018年6月,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基于西安作为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古往今来融汇东西方商贸和文化的关键节点等的考虑,于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二商”)。

2018年12月,二商开始受理首批国际商事纠纷案件。该首批案件,主要为国际商事法庭从各高级人民法院当时受理的一审案件中根据案件是否具备“一带一路”因素、是否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商事案件等因素综合考量后自行裁定提级审理的案件。2019年6月,二商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泰国某国际集团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饮料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为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案件,敲响了国际商事法庭开庭的“第一槌”。截止目前,最高法院就国际商事法庭运行已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规范制度,创新机制。

(二)受案范围

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法院设立的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受理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不同的是,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主要是符合国际商事法庭受案范围的第一审商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五)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三)主要机制创新

为更好地应对共建“一带一路”新形势下的国际商事纠纷,国际商事法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创新:

  1. 案件管辖的机制创新。国际商事法庭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内作出了重大司法制度创新,赋予当事人协议选择直接由最高法院管辖的权利。随着社会各界对国际商事法庭了解的增多,协议选择管辖可能成为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的主要来源。
  2.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机制创新。国际商事法庭聘请精通国际法并熟练掌握本国法、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和较高国际声誉的中外法律专家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除了主持调解外,专家委员会还可协助进行域外法查明、为法院审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所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等。
  3. “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机制创新。国际商事法庭力图推动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平台。就其与仲裁的衔接而言,对于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由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执行该仲裁裁决。就其与调解的衔接而言,当事人可选择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主持调解,也可由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
  4. 涉外商事诉讼证据的机制创新。国际商事法庭从便利诉讼的角度,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第一,首次明确对域外证据可以不做公证认证的强制性要求;第二,对于英文证据材料,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中文翻译件;第三,可以采取信息网络方式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质证。
  5. 域外法律查明的机制创新。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案件,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的5种途径的基础上,另行增加了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和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的途径,以充分体现国际商事法庭的一站式解决纠纷的能力。
  6. 裁判文书说理的机制创新。为强化说理,增强裁判的公信力,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国际商事法庭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但这并非强制要求,且公开少数意见时也不要求法官署名。

(四)二商对于西安的意义

二商在西安的设立,为西安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也为打造“法治西安”新形象,抢抓“一带一路”机遇,有力改善西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弥补外向型经济短板作出突出贡献。

金杜参与过程的体验

金杜争议解决团队有幸经历了二商案件受理及开庭审理以来的多个“第一次”,亲身体验了司法创新活动。2017年以来,金杜代理的泰国某集团公司与相对方泰国某饮料公司围绕合资设立的某中国饮料公司的股权争议及公司控制权系列纠纷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2018年12月,基于上述案件具备“一带一路”涉外因素、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属于典型重大商事纠纷等特点,二商裁定提级审理该系列案件。在二商受理的首批5件案件中,金杜系其中4件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019年2月,金杜一行5人成为二商接待的第一批案件代理人,并十分荣幸地得到合议庭在法庭里的集体“接待”,介绍了二商情况,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2019年5月29日,金杜作为代理人在西安参加了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槌”案件(股权纠纷)的庭审,引起了当时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公开报道。

从硬件配套、人员配备到审理过程,金杜有幸近距离、多角度、全方面感受到了国际商事法庭专业性、国际化、高效性、包容性、便利性的特点。相较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国际商事法庭在受案范围、案件管理、专家委员会制度、“一站式”纠纷解决、证据规则、域外法律查明、裁判文书说理等各个方面均有创新,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总体上而言,国际商事法庭在机制、体制等方面的创新着眼于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决纠纷,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契合了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特征,对国际商事活动当事方而言可谓“诚意满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