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辉 王安荣 证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实践中,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从而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已成为拟IPO企业或已上市公司的股东为增强控制权、话语权,巩固在公司决策中影响力的常见操作。那么,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应关注哪些核心条款?本文将结合过往项目经验和实践案例,对一致行动协议的核心条款进行归纳整理,并作简要评析,供与大家分享交流。
一、一致行动事项的范围
- 情形A:各方一致行动的范围包括:(1)行使股东大会的表决权;(2)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 情形B:各方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投票时以及对公司其他相关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时采取一致行动。
- 情形C:以下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1)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重大事项;(2)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等股东有权行使的权利;(3)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要求的其他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
评析:一致行动协议一般由上市公司股东签署,部分情况下相关股东可能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管等职务。通常而言,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一致行动范围主要为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以扩大协议某一方或多方(通常为大股东)所能够支配的表决权数量。但是,基于实际情况需要,各方也可以对其他股东权利达成一致行动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若协议一方或多方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的,也可考虑在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各方在董事会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在部分情形下,基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要求,除了表决权以外,协议各方通常会将股东的其他各项权利及其委派董事(如有)在董事会的行动均明确达成一致行动约定。对此,我们建议各方结合协议背景和实际需要等因素,慎重约定一致行动的范围,以避免给协议方带来不必要的义务和责任。 |
二、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
- 情形A:协议一方拟向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求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充分磋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甲方的意见,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双方共同的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按照甲方的意见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 情形B: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一致的提案权和表决权;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相关议案不得提交会议表决或者对相关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 情形C:在任一方拟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均不得投弃权票、且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确定统一意见,其中股东大会按照股份数、持股比例确定多数,董事会按照人数、比例确定多数。
评析:关于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的约定,应重点关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一般而言,约定以某一方意见为准的机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比较容易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尤其是在认定协议一方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中,以实际控制人意见为准的机制可更加直接、有效地打消监管机构的疑虑。但基于商业因素等方面考虑,协议各方也可能倾向于约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包括股权多数或者人头多数)原则,或者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放弃表决。在条款设计时,我们建议结合协议签署的背景、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此外,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各方可考虑加入适当的制约与保障机制,以平衡各方利益。例如,在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约定以某一方意见为准时,可同时要求该方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向其他方充分阐述理由;针对某些特定重大事项在充分沟通后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各方有权要求聘请第三方专业顾问机构以协助内部决策商议等。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衷是解决股东之间内部决策僵局,因此相关机制的约定不应过于复杂,以避免因太过复杂或繁琐而产生纠纷或影响决策效率。 |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及其解除
- 情形A:本协议有效期为36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但是,在前述有效期内,如乙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协议自乙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自动终止。
- 情形B:本协议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自甲方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生效,且长期有效。如甲方及/或与甲方受相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或超过51%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 情形C:本协议有效期为36个月,自甲方受让公司股份时起算。甲方减持使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低于公司总股本10%时,各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
评析: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一般可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也可不约定具体期限。结合我们过往项目经验,实践中可能影响一致行动期限的因素主要包括:协议各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协议各方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协议各方所持股份的减持安排、监管机构的要求等。一致行动的期限同时也跟协议的解除密切相关,协议解除分为到期解除、提前解除等。关于协议解除应注意的事项,笔者曾在《上市公司合规实务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需注意哪些?》一文进行了分析,建议协议各方参考相关注意事项,在协议中有针对性的作出相应安排,以免给未来的解除行为造成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 |
四、违约责任及救济方式
- 情形A: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按其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的10%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情形B: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 情形C:任何一方违反其声明与保证、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评析:违约责任条款规定了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约定或者不按照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等情形下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基于现行法律规定,违约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在违约情形发生时,能否要求强制履行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直接按照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由其中一方代表其他各方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对此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一致行动协议是协议各方之间签署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效力仅限于协议方内部,对外部无约束力。因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不受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其决策应当根据议案表决时各投票人的实际投票情况作出。若发生协议方未按照一致意见进行投票的情况,也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更改其投票结果。不过经检索查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逐渐扭转了这种观点。最近的部分司法判决结果显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如果协议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时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纠正其投票结果,而非事后依据协议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强制履行一致行动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可能性,将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写进违约责任条款中也有了其现实意义。 |
五、其他约定
- 情形A:特别地,在遵守上述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乙方向公司提名的一名董事候选人成功当选为公司董事。
- 情形B:甲方确认,其在受让目标股份后十八个月内不减持目标股份;乙方、丙方、丁方、戊方确认,在甲方受让目标股份后十八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目标公司股份,但法律法规允许一致行动人之间相互转让的除外。
- 情形C: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应以公司控制权稳定为前提,综合考虑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事先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评析:除常规事项外,一致行动协议的协议各方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商业谈判在协议中约定其他事项或安排,如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份减持限制等。鉴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方放弃了独立行使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并有可能在未来因一致行动关系对股份减持造成了一定限制,各方可据此在协议中达成其他特殊安排,以平衡各方利益,但该等约定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治理制度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
由于一致行动协议涉及股东权利的处分,一般协议期限较长,且将对股份减持事项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协议条款的设计和考量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每家公司及其股东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各股东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协商决定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一致行动范围、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协议期限和解除、违约责任及救济等核心条款外,其他诸如争议解决、法律适用、陈述保证等条款亦不容忽视。我们建议相关股东在结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下谨慎合规操作,如情况特殊建议提前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以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导致产生合规性风险。
*感谢实习生陈泽宇对本文作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