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针对“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上市规则的修订,以使该规则更紧密地结合当前的市场惯例、债券上市制度更臻完善。这些修订针对《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7章(于2011年进行了上一次修订),2020年8月21日“咨询意见总结”文件是此次公众咨询过程的咨询总结。该文件总结了即将施行的规则修订,同时刊发了有关上市文件披露的指引[1](“指引”),就具有某些特点的债券的上市文件披露提供指引。[2]包括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内的诸多市场参与者及法律从业者在咨询过程中提供了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修订最重大的变化包括:(1)收紧适用于地区或地方国有企业上市资格的规定;(2)修订了“专业投资者”的定义,无需申请专业投资者豁免;(3)必须在联交所网站上刊发上市文件;及(4)增加了有关违约和破产的新的持续发表信息的责任要求。

此次修订将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变化:

  • 修改“专业投资者”的定义以包括高净值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无需申请专业投资者豁免。
  • 将发行人(国营机构除外)的资产净值要求从1亿港元提高到10亿港元。
  • 缩小“国营机构”的定义,以排除地区或地方国有企业。
  • 设立最低发行规模为1亿港元(增发除外)。
  • 要求发行人须于上市当日在联交所网站上刊发上市文件(例如发行通函及定价补充等)。
  • 要求发行人须在上市文件的封面上披露其债券在香港的目标投资者市场(即仅是专业投资者)。
  • 建立新的持续发表信息的责任规则,要求发行人和担保人披露违约事件、破产程序和清盘申请,并就停牌中的上市债务证券刊发季度公告。

现就相关细节在下文中进一步阐述。

 申请人和证券的上市资格

修订后的新规则包含了更高的上市标准。这些更高的标准旨在确保只有具有财务能力及支持大量债务发行可靠记录的发行人,才有上市资格,以使上市质量与其他受欢迎的债券上市地点(包括新加坡、卢森堡和爱尔兰交易所)保持一致。

  • 根据修订后的第04条,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证明公司有效注册或成立的文件。相反,申请人可以就自身的有效注册或成立,出具书面确认,从而简化了申请流程。
  • 根据修订后的第05条,发行人现在必须拥有至少10亿港元的资产净值,较之前的1亿港元有所增加。
  • 根据修订后的第09A条,最低发行规模为1亿港元(增发除外)。
  • 或许最值得注意的是,对“国营机构”的定义进行了修订,不包括任何地区或地方当局。这一变化的结果将促使地区或地方当局控制的非上市公司不再能获得国营机构豁免,而须满足至少10亿港元资产净值和发行规模至少1亿港元等条件,方能上市。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发行人将需要依托符合这些标准的担保人,从而使得许多本来可能使用维好结构的地方国有企业,改变为担保结构发行,或者在不符合条件时寻求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申请程序

修订后的申请程序得以简化,并在某些情况下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的做法更加一致。

  • 删除第35(e) – (i)条并增加第37.35(k) – (m)条,申请程序从提供证据文件简化为修订后的第37.04条中所述的书面确认。
  • 新规则39A要求发行人须于上市当日在联交所网站上刊发上市文件,这与其他证券交易所(例如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类似。
  • 修改了“专业投资者”的定义,以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97条所订立的规则订明的高净值投资者和其他专业投资者,无需申请专业投资者豁免。
上市文件

尽管根据修订后的新规则,发行人现在必须刊发上市文件,但第37章中披露标准的整体“宽松手法”并未改变。与其他主要的债务证券上市交易所类似,联交所仅要求上市文件中包含某些免责声明和载有“发行人向其提呈发售证券的投资者一般预期上市文件内提供的资料”。其内容则毋须符合附录一C部[3](适用于零售证券)中的详细要求。

但是,对于那些属于联交所定义的具有某些特点的产品(遵循证监会对复杂产品的定义),指引提供了针对某些产品的详细考虑因素,其中包括:

  • 永续债务证券或后偿债务证券,
  • 具有浮息或延迟派付利息条款、可延迟到期日的债务证券,
  • 属可换股或可交换性质的债务证券,
  • 具有或然撇减或弥补亏损特点的债务证券,或
  • 具备多重信用支持及结构的债务证券。

该指引可能会导致在上市文件中添加额外的内容,可能会在“投资者注意事项”部分的一个新段落中或某一风险因素之中。

对规范上市文件规则的具体修订包括以下内容。

  • 根据修订后的第39A条,发行人须于上市当日以英文或中文在联交所网站上刊发上市文件(例如发行通函、发行备忘录及定价补充)。这一变化使联交所与其作为主要竞争对手的新加坡、卢森堡和爱尔兰交易所保持一致。这些交易所历来都要求披露上市文件。不过,联交所允许发行人仅以中文刊发文件与其竞争对手亦有所不同。
  • 根据修订后的第31A条,发行人须在上市文件的封面上明确披露,其债券在香港的目标投资者市场仅是专业投资者。本披露提醒香港的散户投资者,他们不是目标投资者类别。联交所在审核披露文件时实际上一直要求这样的声明,但如今在规则中明确规范。
持续责任

对上市规则的另一个主要变化是增加了新要求以加强对发行人和担保人的监督,并扩大发行人和担保人的持续披露义务。

  • 新规则第46A条在现有规则第37.47(b)条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该规则要求发行人在联交所查询后,公布为避免其上市债务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必需的信息。新规则建立了查询制度,发行人必须根据联交所的要求发表公告。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发行人才能发表“不认为存在虚假市场”的公告:(i)董事已完成查询;(ii)所有内幕消息均已披露;(iii)联交所要求发表该等公告。
  • 新规则第47D条规定,发行人有义务就停牌中的上市债务证券刊发季度公告。
  • 新规则第47E条要求发行人在发生下列事宜时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布相关资料:(i)其上市债务证券违约;(ii)就发行人的全部或部份业务、或就发行人的财产,委任一名接管人或管理人;(iii)向发行人提出的任何清盘呈请、命令或同等行动;(iv)发行人通过决议,决定以股东或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方式或同等行动结束业务。尽管在新规则出台前,发行人根据第37.47A条,就可能对其履行上市证券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必须予以披露,但新规则更明确地要求披露这些违约、破产和清盘事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联交所将“上市债务证券”定义为在联交所上市的证券,因此要求发行人公布“其上市债务证券”存在任何违约的规定可以解释为:如果发行人拥有多笔在联交所上市的债务证券,则必须在多个股票代码中公布该等违约。但其不会自动要求发行人公布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违约(尽管该等违约可能仍然是根据第37.47A条应予以公布的重大事件)。
结论

对“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上市规则的修订将实现四个互相叠加的目标:(i)使规则与当前的市场惯例更加接近;(ii)简化上市申请程序;(iii)加强上市资格要求;(iv)增加发行人和担保人的报告义务。

感谢马伯乐、左安磊、古兆弘对本文所做的贡献!

[1] 《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 ─ 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下有关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续责任指引,请参见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Debt-Securities/20200821_c.pdf?la=zh-CN

[2] “特点”的定义是指令若干债务证券变得复杂的特点(不涵盖所有特点),这些特点包括属永续性质或后偿性质,或那些具有浮息或延迟派付利息条款、可延迟到期日,或那些属可换股或可交换性质或具有或然撇减或弥补亏损特点,又或具备非单一信贷支持提供者及结构。请参见 https://sc.sfc.hk/gb/www.sfc.hk/web/TC/rules-and-standards/suitability-requirement/non-complex-and-complex-products/

 

*注:本文部分专业中文词汇的翻译和使用遵循上市规则原文内容。

[3] 附录一:上市文件的内容,C部:债务证券。请参见 https://hkexcn-att.thomsonreuters.com/tr_9869_9029.pdf

 

 

金杜香港办公室作者:

 

 

 

周浩(合伙人)        马绍基(合伙人)  萧乃莹(合伙人)    鲁鸣(合伙人)

 

 

 

 

郭子澄(顾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