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在美国,诉讼资助是指向请求权人提供资金,以换取通过和解或裁决实现法律请求的收益的一部分,而追索权仅限于相关法律请求的收益。法律请求作为资产或负债,如同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一样,一旦通过司法裁决或和解“到期”,债权人就有权根据约定的条款获得付款。然而,与债券不同的是,该资产是否确实会到期并不确定。债券持有人有权收取票面金额,而法律请求必须在经过法律制度的考验之后才具有价值。因此,对单项法律请求的投入存在重大风险。通过诉讼资助,可将风险重新分配给最有意愿也最有能力承担和管理风险的一方。这种风险分配的社会效益在于使资本资源配置达到最大限度,发挥最大效用,使公司能够投资于优化回报和促进总体经济增长的项目。

使用诉讼资助的益处

对于请求权人而言,诉讼资助的一点主要益处在于能够诉诸司法,使请求权人不需要完全依赖现金流为诉讼提供资金,并使其能够利用诉讼资助为原本无法提出的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提供资金。这一点在David诉 Goliath案中尤其突出。在该案中,原告的诉讼力量较为弱小,而被告的诉讼力量更为强大。此外,使用诉讼资助还有如下两点主要益处:

首先,因为诉讼资助通常无追索权,这意味着如果资助人资助的案件未胜诉,资助人将失去全部投资,所以诉讼资助人仅会资助其认为可能成功实现的诉讼请求。因此,诉讼资助人对请求其资助的每个案件都会进行独立、严格的评估。如果诉讼资助人以案情为由拒绝资助,请求权人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其法律请求是否可能实现。此外,原告有资助人资助通常会使被告寻求和解。知道有立场公平的第三方已客观审查案情并准备在无追索权的情况下投入大量资金,为原告提供充足的资源,这对被告而言是强有力的警示。

第二,从公司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使用诉讼资助大有裨益。对于财务总监和公司总法律顾问而言,诉讼成本往往太高,而结果又无法预测,因此难以做出合理的会计判断。拥有诉讼请求权的企业实际上持有应收账款,而在众多会计准则下,这笔应收账款不被视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此外,会计核算规则要求诉讼费用必须列支,通过损益相抵后而减少了营业利润。即使成功实现了诉讼请求,相关收入仍作为一次性项目处理,而非营业收入。因此,诉讼请求很少能够帮助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和/或支出最小化。然而,通过资助通常不会提出的诉讼请求,诉讼资助有利于公司诉讼团队实现从成本中心向利润中心的转变。

资助案件的考虑因素

虽然不存在两个相同的案件,但具有下列特征的案件通常是诉讼资助的理想对象:

  • 案件有可信的确凿证据,而并非取决于“空口白话”。
  • 有不止一种可行的法律理论可以使案件胜诉。
  • 法律理论经过检验,在成文法或判例法中得到有力支持。
  • 案件理论在交易或交易习惯的商业背景下行得通。
  • 可以合理地从受损害公司过去的业绩推断出损害赔偿理论,或者存在既定的合同费率、法定费率或特许权使用费率。
  • 投资收益不依赖于案件提前和解或获得三倍损害赔偿。

评估案件时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

  • 裁决或判决执行中可能存在的任何问题。
  • 法律请求本身的实质问题,包括管辖权、责任和事实等。
  • 根据所主张的损害赔偿,合理估算应得金额。
  • 被告的偿付能力。
  • 与争议程序有关的事项,例如法律费用或其他费用、案件可能持续的时间、上诉权以及仲裁中所涉及的仲裁员。
诉讼资助结构与收益率

在美国,诉讼资助主要用于商业法律诉讼,通常用于律师费和/或其他费用超过百万美元的重大案件,可能涉及商业侵权、破产、违约、大规模侵权、专利侵权、反垄断和评估权。诉讼资助在国际仲裁案件中也很常见。

对各种资助人和案件类型而言,资助的招标和担保程序大致相似。首先,由资助人对法律请求的各个方面进行高水平分析,包括征询律师对拟议行动可行性的支持意见。请求权人和资助人之间起草初步协议条款。接下来,由资助人花费一段时间(通常为三周至三个月)对法律请求进行更加彻底的调查(尽职调查),然后再接受、修改或拒绝协议条款。在美国,资助协议通常附有保密协议,以保护资助协议不被披露给诉讼中的另一方。目前尚无联邦规定要求披露资助协议,并且50个州中有49个在商业案件中不要求披露。

资助协议通常遵循一个简单的公式:

  • 案件的预估费用为X。
  • 预估应得金额为Y。
  • 由资助人承担费用,并且:(a) 如果胜诉,资助人将按照X的倍数或 Y的百分比或二者的某种组合获得回报;(b) 如果败诉,由资助人自行承担费用。

然而,资助协议的条款可能因法律请求的特点和资助人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例如,资助协议可能包含时间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案件中投入的资金更多,而资助人获得回报的百分比也更高;也可能包含金额变量,规定资助人就损害赔偿的不同部分获得不同百分比的赔偿金。

诉讼资助的类型

诉讼资助分为两种类型:单案资助和组合资助。顾名思义,单案资助指为一个案件提供资金,组合资助指对一个以上案件进行单笔投资。在组合资助模式下,投入资金为多个案件提供资助,资助对象可以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委托一家或多家律所代理多个案件的委托人。组合的规模不等,可能少到只有两个案件,也可能包含一家律所承担一定胜诉收费或替代性收费风险的所有案件。从资助人的角度来看,理想的多案例组合投资应当尽可能多样化,案件大多相互无关联,涉及不同当事人、不同标的和不同法院。如同在任何投资情景中一样,将风险分散于不同的案件,降低在某一领域的过高风险。一般而言,组合资助的资金成本低于对组合中的任何单一案件进行资助的成本。多样化组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完全损失的风险,从而带来了提供更多资金和/或更低定价的机会。

除资助的不同类型外,诉讼资助的对象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在向原告方提供的诉讼资助中,可将资金用于律师费和/或诉讼费用。资助的结构通常和胜诉收费相似,如果案件胜诉,律师将获得一定比例的赔偿金,而不是标准的小时费用。在获得赔偿的情况下,资助人将按照已承诺或已配置资金的倍数获得回报(例如所提供资金金额的两倍至五倍)或赔偿金的一定比例(例如赔偿额的25%至50%)。诉讼资助使客户能够在自身资金承担极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情况下提出诉讼请求。

在向被告方提供的诉讼资助中,资助人承诺将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支付抗辩的费用,保障客户达成的和解和/或判决高于设定的门槛。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对客户而言不存在金钱回报,客户和资助人可以就“胜诉”结果的定义达成一致。例如,如果客户被索赔5000万美元,则可将胜诉定义为须向原告支付少于1000万美元的赔偿金。如果确定案件胜诉,将根据客户支付的赔偿金与原告要求的赔偿金之间的差额,向资助人支付商定的金额。这使得公司能够转移成本,规避诉讼风险。

在任何类型的诉讼资助中,资助人都是被动的外部投资者,不以任何方式改变律师和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资助人无权处理其所投资的诉讼,不会试图站在客户的立场上,同样也无权控制诉讼的和解,这完全由客户决定。然而,资助人一旦提供了资金,就会对案件进行监督。在监督案件进展的过程中,资助人通常会收到电子立案通知书,审阅相关诉讼文件,跟进法院设定的各种期限,追踪法律费用支出情况,并与案件所处阶段进行比对。

 

作者

Mark S. Raskin

纽约办公室

mark.raskin@us.kwm.com

Robert(Bob) Whitman

纽约办公室

robert.whitman@us.kwm.com

Vincent Filardo, Jr.

纽约办公室

vincent.filardo@us.kw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