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鹏 王溢美 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今年的“双11”作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双11”,遇上第三届进博会,正进行得如火如荼。跨境电商消费覆盖比以往更加广泛、商品品类更加丰富、经营模式更加创新,逆势而上,成绩亮眼,成为稳外贸的“助推器”。在“买全球、卖全球”的跨境电商热潮中,各地发展呈现较大差距,以杭州、郑州为首的先行试点区已然成熟稳健发展,而尚未试点的城市仍然入局艰难,还有更多的地区正处于创新飞速发展的阶段……作为外贸基础扎实、创新业态发展的代表,天津在跨境电商领域虽然较郑州、杭州、宁波等城市起步略晚,但自成为第二批全国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并获准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来,天津奋起直追,其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及增速均位居全国前列。天津外贸的成功转型不仅依托政策扶持,更体现企业合规经营的价值。恰逢金杜天津云办公室成立之际,我们仅以此报告浅研天津地区跨境电商市场,并以天津为例分析跨境电商的政策机遇与合规挑战,结合今年以来的跨境电商IPO热潮,思考跨境电商企业发展的新路径。

一、天津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天津作为最早“三口通商”的口岸之一,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港口城市,进出口贸易一直是天津的重要产业之一,外贸经济历史悠久、区域资源雄厚。天津所在的京津冀地区,覆盖辐射北方大量的消费群体,加之海空“双港”的区位优势,为天津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了广阔腹地和巨大的市场潜力。

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天津全市跨境电商进口共计申报清单2773.6万单,同比增长41%,进口销售额46.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7.1%;完成跨境电商零售出口62.62万单,出口额超过1500万元;全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总额仅次于广东、浙江、河南、上海,位居全国前列。[1]2020年前三季度,天津共完成跨境电商进口申报订单2041万单,同比增长7.4%,交易额33.3亿元,增长4.9%,完成出口订单87.6万单,实现交易额2705.5万元。可见,即便在全球疫情蔓延的特殊期间,天津的跨境电商依旧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

近年来,天津跨境电商保持稳定发展,本土跨境电商企业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在新业态新模式下,随着线上购物需求的走高,得益于天津不断完善的物流体系,产于天津的自行车、乐器、地毯等附加值较高的商品迅速发展,畅销美国、英国、德国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此外,天津家具、家居装修、玩具、自行车、电动车等传统优势产业也开始借助跨境电商打开出口新渠道,迎来新的发展机遇。[2]

二、天津跨境电商发展政策优势

天津跨境电商的发展还得益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双重支持。

(一)国家战略优势

在国家层面上,“一带一路”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自贸区战略、“投资和服务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创新区”等战略叠加,使天津在贸易自由、金融服务、高端产业聚集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能在探索跨境电商发展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撑和操作空间。

(二)地方政策扶持

为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多项政策以期为跨境电商解决市场痛点问题。例如,在通关效率上,市财政局积极与天津海关配合,率先建成“一中心多仓库”的模式,并获批天保物流及天航物流两家跨境电商创新实验区,保证快速通关;在资金问题上,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交易额给予不同梯度的补贴;[3]此外,针对传统企业的转型诉求,通过实施外贸企业“破零计划”,以培训、宣传等方式,积极推进传统外贸企业和制造类企业“触电”,新培育转型企业1000余家。[4]

2020年7月1日,海关总署出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政策,增设了两个新的监管方式代码:“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作为政策首批试点城市,天津海关专门针对B2B企业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提高效率;深入企业调研,针对关区内各辖区业务产业结构特色,先后推出“武清模式”和“东疆模式”,助力传统企业快速转型;联合市商务部门多次召开业务推动会,为企业答疑解惑。截至2020年9月27日,天津海关监管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值已突破1亿元人民币。[5]

(三)保税区创新模式

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天津市出口企业物流受阻,企业拓宽出口渠道的需求迫切,而天津市内面积巨大的保税区域能够为各类跨境电商活动的开展提供仓储、物流服务资源,口岸服务功能的日益完善为天津空、港联动发展提供了保障。

1、为有效缓解对企业经营的冲击,进一步为天津市外贸赋能,天津海关充分发挥 “保税+港口”的双重优势,开通“特殊区域跨境电商出口”(1210出口)的业务模式,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在该模式下,企业可以实现提前备货,有效降低退税成本和时效,提高企业资金运用效率。[6]

2、相关部门针对冷链产品进口的特点创新通关监管服务举措,同时鼓励发展冷链贸易新业态,打造“一般贸易+跨境电商”“线下销售+线上零售”相结合的新模式。

3、天津保税区相关部门创新电商过程监管,采用理货抽核、差异验证的模式,加强入库实货核查,确保实货入库、数据入账;率先开展跨境电商商品退货入区监管,鼓励辖区跨境电商企业开展B2B出口,受到京东、菜鸟、唯品会等电商企业欢迎。[7]

三、从天津说开去:跨境电商问题梳理与合规建议

(一)天津跨境电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天津跨境电商增长的背后,是其日益优化的营商环境加速众多头部跨境电商布局天津的结果。目前,天津全市已备案各类跨境电商及支付、物流等相关企业超过300家,京东、唯品会、菜鸟、苏宁等130多家头部跨境电商平台与供应链企业纷纷将北方总部和物流节点放在天津港保税区。例如,为全力备战“双11”,今年10月,菜鸟北方最大自有跨境电商仓库——天猫天津空港7万平方米自有全品类仓库投入使用。

与此同时,天津本土的跨境电商企业蓬勃兴起,但总体仍以中小型企业或单一物流企业为主,大部分跨境电商业务仍然依赖境内外知名的头部电商平台。

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

  • 跨境电商政策理解不清晰,存在主动或被动参与跨境电商走私活动的情况;
  • 产品质量纠纷多发,责任追溯困难,亮照经营落实不到位;
  • 存在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
  • 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品牌,核心竞争力较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
  • 业务与头部跨境电商企业相比较为单一,难以独立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 初创跨境电商易忽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 跨境电商平台及企业内部监管制度设计不完善,缺乏内部定期风险自查。

(二)跨境电商日常运营风险与合规建议

天津跨境电商的发展与挑战正是全国跨境电商新业态建设完善新阶段的缩影。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不论其发展规模、发展水平、创新能力、政策优势如何,关注并防控运营合规性风险的能力都是重要的核心竞争力。考察天津乃至全国跨境电商的一般运营模式,并结合当前海关监管的重要实践,我们提醒跨境电商企业关注以下常见合规风险并完善合规应对措施:

1. 跨境电商进口走私

随着跨境电商优惠政策不断丰富完善,越来越多的传统外贸企业寻求跨境电商领域的转型,但在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因政策了解不清晰、受同行业潜在不合规模式影响而导致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等“刷单”“改单”的走私违法风险,主要集中于优惠税率、免予许可的跨境电商进口领域。近年来不仅本土跨境电商中小企业涉嫌走私的违规行为逐渐增多,就连头部企业也存在因内部监管漏洞、被不法商家“钻空子”利用从而进行走私违法犯罪的情况,加之跨境电商发展尚未成熟,各类新型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典型的跨境电商走私模式如下:

(1)招揽有进口清关需求的“货主”,收取货物信息;

(2)雇佣技术人员,搭建虚假跨境电商平台;

(3)通过不法中介机构购买快递单号和居民身份证信息,利用该信息通过虚假平台生成假的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向海关进行“三单”数据传输,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电子商务的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偷逃应缴税款。

执法实践显示,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的监管正日趋严格和规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排查风险、关联风险、连续追索违法行为已成为监管常态。因此,跨境电商经营者切不可再“以身试法”,而应摆正心态,多在商业经营上做文章,包括:(1)充分市场调研,发掘消费热点,差异化经营,满足消费者特色需求;(2)严把品质关,保障真品、正品;(3)把控跨境供应链,合理选择海外仓、保税区、线下体验中心等商业模式,增强消费体验;(4)做好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多数违法行为,只要跨境电商企业摆正心态均可自觉避免,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特别提示: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税收征管要素并按照海关要求补充申报的义务,以及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办理纳税手续等方面的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和《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建议跨境电商平台严格防范走私风险,需充分履行如下义务:(1)审核入驻电商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的义务;(2)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3)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4)加强自营物流合规管理,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需建立与物流公司的风险防火墙;(5)采取有效手段监控异常信息(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意支付账户、统一收货地址等)及非正常交易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风险情报,配合执法。

除此之外,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加强内部合规专业培训,提升企业间合作及互助监管水平,发现可能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的跨境电商新模式,应主动向海关披露并充分沟通,争取获得海关认可与背书。

2. 跨境电商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一向是跨境电商企业的“命门”之一。一旦自建平台或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跨境电商企业的信誉将受到沉重打击,销量也将随之受到较大影响。近年来,婴幼儿奶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食品食物已经成为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纠纷的重灾区。职业打假案件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的占比依然较重。相关诉讼的理由主要包括没有中文标签、食物添加成分不符合国标、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没有查验检疫证实等。

面对产品质量问题,跨境电商企业应该如何保证产品质量,合规经营呢?

对于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开展自营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而言,首先要加强对供应链的监管,与正规合法生产厂家合作,要求厂家向平台提交商品货源信息,商品信息通过验证后才准许商家。此外,企业还可以引进第三方信誉评价机构,建立电商信誉评价机制,对合作厂家进行抽查并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验,设立低信誉淘汰制以保障产品质量。此外,跨境电商企业还应随时跟踪产品销售国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变化,并依据标准变化及时调整供应链从而从供应链的两端最大程度的保证产品质量合规。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跨境电商企业首先应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健全准入规则,电商平台对商家的严格审核把关,将商家的信息向工商部门公开,努力营造一个诚信公正、公开透明的电商生态体系,在准入时建立试营业机制,期间有违规行为立即关闭店铺,保留良好信誉资质的商家。在对进入电商平台的商家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同时,电商平台要做好与工商部门的对接工作,严格审查商家营业执照,随时抽查商家的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品牌销售授权证明等,在提高商家准入门槛前提下,确保所售商品的信息可追溯。

在查处关闭通过虚假信息注册的商家时,电商平台不仅要严格执行入驻电商实名制标准,还要给商品进行编码,让虚拟的商家和商品实体化,从而强化对电商商品质量的有效管控。此外,跨境电商企业应收集商家相关信息数据,建立电子商务大数据库,设立不诚信风险预警系统,进行全网监测,不遗漏任何一家网商,落实电商产品质量监督机制的“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措施。

3. 跨境电商信息公示不充分

2020年2月12日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信息公示进行了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强调信息公示的原则为“准确、及时、充分、便利获取”,并计划将信息公示义务履行情况纳入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档案。这将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可追溯,强化电商经营者自我约束、自我监管的意识,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跨境电商而言,境外跨境电商企业依托境内代理企业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依据法律规定同样应当进行亮照、亮证经营,跨境电商平台更要关注亮照、亮证经营的平台内监管,明确法定公示内容,除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外,还需特别关注首页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及后续修改说明;设置专门区域,公示平台对违法违规经营者的处罚处理、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注销程序、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声明/处理结果、争议解决规则、信用评价规则等内容。

4.广告违法宣传及“刷单”

跨境零售的商品尽管来自境外,但通过中国境内设立的跨境电商平台发布网页介绍内容,无论从发布的地点、发布的内容和宣传对象上看,我们理解均属于《广告法》所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因此应当受到《广告法》的监管。《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486号通知”)适用于境外销售者在中国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上零售特定商品的情形,而并未明确排斥《广告法》等其他法律的适用。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的媒介和形式都可能属于广告范围。因此理论上,可以起到介绍商品的作用的网页介绍和商品包装均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围。实践中,监管部门也将跨境电商广告作为监管的内容。

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在设置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遵守中国《广告法》的规定,避免出现夸大或不实的翻译内容;486号通知允许跨境零售商品的质量与中国标准存在差异,但是,如果商品本身尚未达到中国相关标准或者取得相关认证、而包装上的外文用语可能含有误导类信息的,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在交易界面中向消费者阐明;商品的原包装上防止出现有损中国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内容或表述等。

此外,“刷单”是电商运营中一种较为明显的违法行为,《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关于“不得虚构交易”的规定。“刷单”行为除了涉及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刷单”还可能引发税务部门的关注和要求补税。如果网店经营者向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所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可能会被要求补缴营收差额所产生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做好产品推广合规管理,杜绝与刷单中介进行违规合作,必要时应向监管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跨境电商平台也应加强内部监管,设立刷单数据监测,并完善相应的入驻企业信用评级及奖惩制度,维护合理公平的跨境电商市场竞争环境。

5.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

中国海关近年来连续开展“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针对海运、空运、铁路等不同渠道,一般贸易、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不同贸易形态下侵权商品流向的不同特征,聚焦箱包、服装、鞋靴、机械配件、儿童玩具等侵权高风险商品,精准施策、重点打击。[8]面对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跨境电商企业应该如何避免侵权呢?

对于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开展自营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而言,首先,海关总署已经开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企业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初步判断自己的商品是否侵权。其次,如果企业对利用系统查询的结果仍然判断不准,还可以利用海关预确认制度进行咨询。最后,出口企业应当积极了解产品销售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同行业商品的知识产权注册情况。企业切不可心存侥幸,若有必要应及时进行市场调查,对产品所使用的商标、装潢、宣传语、外观设计等进行检索、分析,以判断是否侵权。

对于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跨境电商企业而言,企业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或者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维护权利人权利。除此之外,我们在在实务工作中总结出的电商平台合规措施还包括:(1)电商平台企业应该要求入驻商户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对商品内容合法性至少进行形式审查,同时保留必要的商品来源证明材料,实现源头可溯。(2)电商平台也可以推出惩戒措施,比如建立企业失信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侵权商家入驻平台。(3)新兴电商平台可以借鉴成熟平台的制度经验,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通过平台及时发布相关资讯、解答常见权属争议问题;建立权利人身份信息、权属信息认证机制;提供投诉渠道;颁布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等等,为权利人与经营者提供明确的指引。(4)电商平台应当与海关实现平台对接并实时分享数据信息,为海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联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6. 产业链供应链未形成“闭环”

跨境电商企业应关注与配套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的合作,依据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应当实时向海关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传输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跨境电商的生态圈涵盖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单证流,配套企业包括软件公司、代运营公司、支付公司、物流公司、报关公司,服务内容包括、质检、保险、网站运营、物流、退换货、图片翻译描述、金融服务、营销、网店装修等,监管部门包括海关、外汇、商委、市场监督、央行等政府机关。目前,整个行业生态体系越来越健全,分工越来越清晰,并逐渐呈现出生态化的特征。

目前头部跨境电商企业依然形成自己的“跨境电商生态圈”,但本土跨境电商企业仍然仅专注于平台运营、物流仓储等某一环节进行单线发展,缺乏有效支撑。跨境电商企业应与境内外服务企业加强沟通,谈判战略合作,搭建行业企业信息库,有效归类评级各本土企业,发挥地区行业优势,在竞争中合作,构建独立的产业链、供应链闭环循环发展,强化地区产业特色。

7.忽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跨境电商所涉及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关注重点,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问题也常出现在跨境电商企业初创运营阶段。2020年10月,《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草案出台,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并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义务,要求其按照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定负责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其个人信息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高风险处理活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履行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和补救义务等。

(1)信息明示同意

收集、适用信息要遵循“直接关联、最低频率、最少数量”的标准,让用户体会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并愿意提供信息,而不是迫于强制需要限制。在收集信息寻求同意的模板设计上,应注意完善用户体验。

(2)重视用户权利

应当增强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营造用户分享信息所需的安全感。例如设置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同意权利、注销账户权利、获取个人信息副本权利、对于自动决策的申诉权利等。此外,上述权利实现机制也须在隐私政策中予以明示。

(3)应对安全事件

应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其中包括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分类、事件分级、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定期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告知受影响的个人信息主体及有关主管部门。

(4)完善制度建设

完善响应机制,在隐私政策中告知用户联系热线或者在服务平台上建立查询、修改个人信息或注销账户的方式,以满足个人信息访问、更正个人信息或注销账户的请求权。

对于跨境电商而言,较为主要的个人信息组织管理措施包括定期对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进行评估,建立自身的评估机制,除此以外,还应建设适当的数据安全能力,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并对自身建立的相关隐私政策以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完善具体的审计系统,落实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最大程度地防范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和丢失等情况发生。

四、未来展望:跨境电商上市的经验借鉴与问题思考

近年来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迅速,不仅规模扩张快,且盈利可观,也由此催生了一些跨境电商企业希望借助资本市场强大的推动力、快速拓展业务优势的新思路。在众多可能的发展路径中,上市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目前国内已有不少跨境电商成功上市的案例存在。在今年疫情的影响下,著名跨境电商企业安克创新于7月份在深交所上市,更是进一步增强了国内其他跨境电商的发展信心。关注行业内领先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的运营模式及业务动态,充分借鉴企业优势经验,更加有助于转型或初创的跨境电商企业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将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做大做强。

(一)跨境电商上市企业优势经验参考

对跨境电商而言,无论是否有上市需求,吸收借鉴跨境电商独立上市的成功经验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在未来市场发展中关注以下几点:

1、业务布局多元化,深挖市场需求。

2、自主技术创新驱动企业发展。

3、打造专属物流中心及仓储中心,完善自身供应链。

4、推进线上线下联动经营,加强用户体验。

(三)跨境电商上市风险分析及合规建议

从发展趋势看,跨境电商行业有着新技术新业态结合、综合运营要求高等优势,可全面参与提升中国制造的竞争力,符合国家战略。因此,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资本市场未来将继续对优秀的跨境电商企业虚席以待。为此,有上市计划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做好合规性管理。考察跨境电商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几点较为典型,提请跨境电商企业注意:

1.    产品品牌与品质保障

目前大部分的跨境电商出口上市企业在选品及采购环节主要采用“自主研发设计+贴牌生产”的产品供应模式,即自主创新设计产品并将图纸交由国内供应商生产完成,以及选择国内供应商现有的热销产品进行增加配件或更改配置后贴上企业自行注册的商标销售。产品品牌与产品质量是跨境电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跨境电商企业应加强对资质、品控的管理,对供应商进行合作前必要的资质验核与实地调查,产品生产过程及出货时应派专人现场监督质检,定期根据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价格及其他服务等因素分类评级管理供应商。对于自主研发设计的产品,应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注册及海关备案,加强自身品牌保护;对于贴牌生产的产品,应注意避免商标反向假冒等侵权风险。

2.经营独立与链路完善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独立拓展境外市场的成本较高,部分上市企业依赖于境外头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经营。建议跨境出口电商企业如果要单独上市,与规范相比,更需要深入、全面回答的问题是关于发展空间和独特的投资价值。一方面,跨境电商需要打造消费升级通道,扩展有效品类、创建自主品牌、零售优质商品;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和高效运营,继续控制商品价格,通过价格和质量双优势换取发展空间。此外,跨境电商企业应打通自身物流、清关、仓储链路,顺应政策助力发展跨境物流、海外仓,加强海外独立站建设,在境外市场占据主动权。

3. 交易真实与外汇合规

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中,针对其中监管机构较为关注的销售、采购真实性及合规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在准备上市阶段经常发现有不少以个人账户或第三方账户收取销售货款,存在出口主体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外汇合规风险。对此,《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针对跨境电商外汇回款少于出口报关金额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文件规定,允许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所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企业应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合理详细解释存在的价差原因,例如境外平台扣除的佣金、当地物流配送、推广费等。

  1.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

谈到出口退税问题,以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往往因为出口的品种众多而订单零散,有些出口企业即使取得了进行的增值税发票,但无法做到每个零散的订单中都可以一一对应进项发票,进而无法满足上述办理要求中关于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要求。这种矛盾造成了在实际中,大量的出口电商并没有选择跨境电商的9610或者1210模式,与海关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相关联,而是直接通过交给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通过个人物品的方式邮寄出境,或通过“买单出口”以一般贸易方式货运出口。

为了解决前述问题,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如果电商企业注册在综试区并在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则该货物在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这一政策被称为“无票免税”政策。但目前“无票免税政策”仅适用于跨境电商综试区内零售出口的企业,大量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到境外平台仓库及海外仓的跨境电商企业仍然需要寻找可以正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内供应商进行合作。建议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考虑在综试区内新增零售出口业务,善用“无票免税政策”;或考虑设立、选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法奥的第三方经销商进行无票货物的国内统一采购转卖等。

5.警惕“买单出口”风险

买单出口通常是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者不想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手续的企业利用出口贸易代理公司或其提供的有出口报关资质的企业的名义及出口报关单等单证资料报关出口的行为。相较于正规的委托代理出口,在买单出口方式下,实际货主通常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照外汇监管相关规定收汇,出口企业通常利用相关单证违规获得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存在违反海关、税务、外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但是实践中跨境电商中小企业常会为节省关务成本将出口业务全权外包给货代公司。因为“买单出口”合作中跨境电商企业对货物运输、报关、退税等方面掌控能力有限,部分货代公司/卖单公司存在利用相关单证违法获得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的动机,甚至利用跨境电商企业的出口商品作为掩护,夹藏违禁品或伪报商品名称走私,从而导致违法失信,连带影响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正常开展。就天津而言,近期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就公布了一批涉嫌失信的货代企业名单,该名单公示了截至今年3月26日,总计包括324家企业,均为天津本地货代企业。货代企业风险不可忽视,建议跨境电商在选择合作货代企业时慎重审核其资质及经营情况,尤其关注其及合作的第三方报关企业的海关信用评级、是否有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风险,在签约时就可能存在的风险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定期要求货代公司提供报关信息并进行核验,做好风险隔离措施。此外,出口业务采用“买单出口”方式意味着全部出口贸易数据均不属于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业绩,可能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不利影响。

五、结语

恰逢“双11”,从天津市场调研切入,我们再次梳理了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现状、政策优势、常见风险及未来展望,希望能为跨境电商企业在发展“快速路”上再“加加油”。可以明确的是,日常运营中注重合规性管理是跨境电商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包容审慎、宽严相济监管的执法思路。鉴于近期跨境电商上市进入“加速期”,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跨境电商上市企业上市及经营情况,分析业务模式以及梳理监管机关关注的常见问题,为拟上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感谢实习生徐菲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1] 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p52.

[2] 打造跨境电商产业生态圈,助力企业扬帆出海,中国对外贸易,2020年10月,p21.

[3] 北方跨境数字贸易生态核心区在天津启动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2020年9月25日,http://www.gov.cn/xinwen/2020-09/25/content_5547244.htm.

[4] 齐力.打造跨境电商产业生态圈助力企业扬帆出海[J].中国对外贸易,2020(10):20.

[5] 天津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值突破1亿元,天津海关,2020年9月27日,http://www.customs.gov.cn//tianjin_customs/427885/427886/3302150/index.html.

[6] 两会专题|稳外贸出实招 海关助力天津市打通跨境电商全模式http://www.customs.gov.cn/tianjin_customs/427885/427886/3113789/index.html

[7] 菜鸟北方最大自有跨境电商仓库投入使用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2020-10-19/doc-iiznezxr6842503.shtml

[8] “龙腾行动2020”成效显著 上半年天津海关查获涉嫌侵权货物69万件http://www.customs.gov.cn//tianjin_customs/427885/427887/3201029/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