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勃、纪玮 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要建设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税收制度。随后一系列税收政策出台落地,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中针对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引人注目,也势必将对境外投资税务规划的路径带来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一、海南自贸港境外投资税务政策及简析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企业从境外投资的子公司分配回境的利润,一般应确认为境内投资主体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通常产生25%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或税务影响(可能因投资主体自身税收优惠的原因适用优惠税率)。海南自贸港给予的重大税收优惠在于:对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特定企业,如能满足法定条件,其从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该政策所需满足的主要条件,以及我们就各项条件的初步解读如下表所示。
条件/要求 | 具体要求 | 简析 |
投资主体 | 须为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 该项条件进一步反映了海南自贸港对于发展特定行业的政策激励。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该条件仅对投资主体所属行业提出了要求,但在实务认定中是否会对在海南自贸港多项税收政策中强调的“实质性经营”原则予以考察(在此不仅指企业在海南是否具备实质经营,还包括对企业是否属于特定产业的实质经营情况的审查,如是否要求相关产业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等),有待进一步观察或由具体的实施办法予以明确。 |
所得范围 | 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股息所得。 | 仅限于股息所得,不包括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的所得。实务中该项条件可能对于境外投资结构的选择(特别是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结构的选择)带来不小的影响。 |
被投资国(地区) |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得低于5%。 | 该项条件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此项税收优惠不应被滥用于典型的避税结构的制度原则。考虑到各国(地区)的所得税制存在较大差异,在具体的投资个案中,具体被投资国(地区)的“法定税率”如何理解将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
投资形式 | 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等形式。 | 对于2020年之前已经形成的投资,将无法享受此项政策,因此既有的境内投资平台公司,即使迁址至海南自贸港且符合其他优惠条件,仍然无法就其已经形成的海外投资适用该项优惠政策。 |
尽管如上所述,就该项境外投资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目前尚有一些不明确之处,但无可否认这一政策对于特定产业的境外投资是重大的政策利好,而在此背景下,相关企业或有必要对于对外投资税务架构作重新考量和规划。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境外投资规划路径的影响浅析
一般情况下,境内投资主体在规划对外投资架构时,除了需要对投资东道国的各项税收政策作充分的调研与了解之外,通常的考量重点还包括境外项目公司利润汇回路径以及潜在投资退出方案将可能产生的境内外整体税务影响;另外,近年来愈发受到关注的全球反避税进程以及中国的反避税制度与实践,也需要在境外投资架构搭建时予以充分考量。
其中,对于相对长期稳定的投资项目而言,首要考虑的往往是投资架构下利润汇回路径的税务影响。在下文中,我们将以境内公司投资中亚某国为例,分别就传统税务规划的常见架构和海南优惠政策下潜在架构的税务影响进行分析与比较,从而使读者能够初步认知与理解海南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投资规划路径的影响(为便于理解,以下我们仅关注利润汇回路径的税务影响,并暂不考虑项目公司层面的所得税及间接抵免的问题):
A公司是一家境内知名能源类公司,拟在中亚某国设立石油相关科技产业项目公司,长期从事相关行业业务。A公司预计未来将通过该项投资取得长期而稳定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该中亚某国的国内税法及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率为15%。
通常在考量此类项目的对外投资架构时,首先可考虑选择直接投资的方式,即境内投资主体直接在东道国(地区)设立子公司(“直接投资架构”)。在该直接投资结构下,未来项目公司取得的收益将直接通过股息红利分配的形式回到境内。境内投资主体在取得汇回的股息红利时,应将该境外所得确认为其应税所得,计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假如境外整体税负低于25%(如前所述,为便于分析理解,我们暂不考虑项目公司层面的所得税及间接抵免的问题),即使在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情况下,整体税负仍然不低于25%。
假设A公司为一家设立于海南自贸港的企业,且能满足上述海南对外投资税收优惠条件,则税务优化效果是显而易见的:股息红利汇回在境内免税,因而在境外整体税负低于25%的情况下,实际境内外的整体税负也将低于25%。具体对比如下图所示。
事实上,除了上述直接投资架构外,实践中出于税务优化、商业考量等原因,在设计对外投资架构时通常会选择在特定中间国家(地区)搭建中间持股平台,利用中间国的税收协定网络和税制优势,优化整体税负(“间接投资架构”)。在海南境外投资税收优惠的影响下,将可能需要综合地对一些传统的间接投资架构进行审阅与评估。仍然以上述案例为基础进一步展开:
在以往对中亚某国投资项目税务规划中,中东某国常因其地理优势和税务优势而被选为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地,搭建如下间接投资架构(见下传统架构图)。该中东国家一般不征收所得税,且与该中亚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税率仅为5%。过往此类的结构有助于尽可能优化在境外的整体税负。
但在海南税收优惠政策下,如果该境内投资主体是一家位于海南自贸港的企业,那么海南税收优惠的适用可能成为结构设计的首要考量。如果依然沿用上述传统架构,由于该中东国家(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地)不征收所得税,很可能无法满足海南税收优惠中“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得低于5%”的要求。若此,则反而无法适用股息红利汇回免税的税收优惠。在这种情况下,综合考虑税制及税收协定后,可选择东亚某国作为中间控股平台设立地,搭建如下图所示的海南架构。鉴于该东亚某国法定所得税率高于5%,但对股息红利不征税,与该中亚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将反而有助于适用海南税收优惠,从而可能实现降低境内外综合税负的目的。
以上案例看似简单,但其实仅仅反映了境外投资税务规划中的一个单一的侧面。事实上,尽管存在上述简单而直接的对比,不同架构的优劣仍然不可一概而论。例如,尽管看似上述海南架构综合税务影响优于传统架构,但如果该项投资的所得将持续用于境外再投资,而在短期内将不会汇回境内,那么或许传统架构仍有具有一定的优势。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又需要谨慎地考虑诸如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等反避税因素的影响。另外一方面,境外税务影响的评估和考量也往往综合而复杂,远不止于上文案例中直接简化的结论,例如特定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往往受制于所涉国家(地区)所规定的诸多实质和形式要求,在具体个案规划时也需要慎之又慎。
海南自贸港的税收优惠,无疑为境外投资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起点。我们也期待更多的中国企业在此出发,乘着税收政策的东风,扬帆远航。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相关税收优惠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分享我们观察与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