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昕 王晓雪 易忠云 王悦 金融资本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自2010年上海首先推出QFLP试点政策以来,QFLP政策在我国的试点已经有了十个年头。概括来讲,可以大体上分为“兴起、停滞、重启”三个阶段。
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在政策层面原则上放开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但实践中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股权投资的政策尺度仍然不尽相同,给境外投资者带来很大的交易不确定性。在此大背景下,可以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对更灵活的QFLP吸引了越来越多境外投资者的关注。从整体上,我们观察到QFLP有诸多变化趋势,例如,投资人由最初的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发展到目前股权投资基金与债权投资基金并存,投资标的由单一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发展到各类债权、定增、ABS、债券等多样化的标的,在政策层面,对于境外有限合伙人的要求也在逐步降低和放宽门槛。
本文将简要梳理外资设立QFLP时外商关注的重点问题及有关政策的情况,以期让境外投资者对QFLP试点政策现状以及各地区试点政策的特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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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备案流程
QFLP设立及投资过程通常涉及地方金融办、发改委、商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外汇局等多个部门。目前尽管各地的试点政策均在设立程序上提供了便利,例如采取工作小组或联席会议“一站式审批”的模式,投资者在拿到工作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批后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银行开户及托管事宜。但实践中对于境外投资者的材料要求、审核时长等方面仍有一些不确定性,并且,有些地方的QFLP政策由于颁发时间较早,目前在实务中已不再适用或已失效。因此,在设立前的决策以及设立过程中,与当地审批机构保持充分的沟通尤为关键。
另外,中基协备案要求也是在选择试点地区时须结合投资方式、投资标的等着重考虑的因素,尤其是一些债权类的投资结构是否符合基金监管的要求,以及境外投资人的募资方式和架构搭建是否满足基金合格投资者的门槛等。在目前出台QFLP试点政策的城市中,深圳、广州、珠海、平潭、厦门、青岛、海南均要求管理企业在中基协登记,且投资企业在中基协备案。其他地方虽未在试点政策层面提出强制备案要求,但是如果QFLP的投资运营落入中基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则其管理人以及投资企业也应履行中基协的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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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及出资时间
目前大部分城市的试点政策中对管理企业和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均提出了要求。就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金额而言,除北京起点较高,要求5亿人民币之外,其他大部分在6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不等,且出资形式必须为货币形式。尽管如此,我们也注意到了最近海南颁布的试点政策明确规定了对管理企业和投资企业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且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这也是海南的QFLP政策相较于其他地区的明显优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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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QFLP作为外商投资的一种方式,在大的法律框架项下,需要受限于外商投资法,从外汇监管的角度,其资金的结汇及使用又应遵守现行的资本金结汇的相关政策。另外,由于QFLP试点由地方政府制定政策,其投资范围也将根据地方政府鼓励亦或限制的投向有所区分。总体上来讲,目前QFLP的投资范围主要受到三个层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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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除上述之外,资金汇出和税收优惠作为直接关系到境外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因素,也受到境外投资者的高度关注。
目前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有利润才能向境外股东分红,减资也要经过较为漫长的公告等流程,经常会面临期间收益无汇出渠道、同时多个项目投资单一项目收入无法汇出等问题。而采用合伙制的QFLP在资金汇出方面更具有灵活性,一方面投资者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QFLP减资,另一方面投资企业可能凭借当地政策采取更为灵活的资金汇出方式,例如个别地区在实践中采取先减资后备案的做法,为投资资金的汇出提供审批和外汇方面的便利。
就税收而言,合伙制QFLP投资企业相比于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天然的优势,由于各地税收政策以及税务机关口径及观点的不同,加之QFLP近几年的投资形式、结构日趋多样化,在QFLP设立之前,将税务处理考虑在内并进行投资架构的优化,往往起到关键的作用。
QFLP政策从推出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十年的发展历程。这十年中,试点企业设立步骤日趋简化、投资门槛进一步降低、投资标逐步多样化、退出路径趋渐灵活均为境外基金及各类投资人提供了更多便利和契机。与此同时,我们了解到外汇局也正在重新规划QFLP有关政策,以便从外汇管理角度放宽QFLP的投资范围、简化登记手续、便利资金汇兑,为外资借助QFLP投资境内资产提供新的便利。
我们也将持续与监管机构和试点地区金融办跟踪相关政策的具体情况,以期为各类境外投资者寻求最优的投资方式与路径。下一个十年,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