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宣凤 张若寒 金晓甜 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当下广受关注的互联网经济之一——“社区团购”领域,各大巨头正在利用海量数据、先进算法和雄厚资本,争夺社区的生鲜团购。然而,卖菜并没有像打车、单车、外卖一样,迅速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网络经济。升温的,反而是反垄断监管。

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平台指南》”),一时抢下“双十一”的风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 2021年经济工作,首次明确要求“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1] 。日前,市监总局公开三起经营者集中应报未报案件处罚结果,在业内掀起轩然大波。

一、“扩张”与“创新”可否兼备?

不同于以往在新生市场的争夺战,互联网平台企业入场社区团购,在舆论和监管角度都引起了关注,甚至被认为可能存在潜在的竞争关注。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是“熟悉的互联网玩法”:互联网巨头进入一个传统行业,先利用各种补贴低价进行扩张,以及通过不断的兼并、入股进行整合,排挤小竞争者。在扩张、整合完成之后,市场上的玩家只剩下寥寥数家,形成一家或几家垄断。经过一个时期,市场格局固定下来,新生资本再入场的门槛被大大提高,随即逐渐取消补贴,提升价格[2]。而市场竞争的减少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创新动机。

针对补贴问题,《平台指南》中已有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如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经营者,在将其他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将价格提高并不当获利,则可能构成“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滥用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当然,如何界定“低于成本价”,取决于对大量事实的多维度分析,包括对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间成本关联的分析,与个体户核算成本大不相同。

通过并购排挤小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扩大、巩固市场占有率的情形也并不鲜见。日前,市监总局针对三起应报未报处罚决定答记者问[3]中,提到处罚的大背景是“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通过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查处,还能够促使企业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防止企业借助并购形成垄断,或通过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扼杀潜在竞争对手,阻碍创新,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无独有偶,今年10月6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长达449页的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了过去16个月对美国四大互联网巨头的垄断调查,认定这四家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打压竞争者、压制行业创新,并建议美国国会对反垄断法进行全面改革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变化。报告提到,上述互联网巨头都存在利用“猎杀式收购(Killer Acquisition)”打压对手,控制市场准入方式的行为报告还列出了建议国会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禁止科技公司拥有不同的业务类别,也即可能需要对一些企业的现有业务进行拆分[4]

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认为扩张与创新是对立的两面。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指出的,社区团购仍然是互联网通过商业模式创新改变生活的一个生动案例。互联网累积了海量数据和先进算法,拥有促进科技创新的巨大动能。期待行业引领者们继续发挥超越性追求,在反垄断合规边界内,进一步运用数字化技术探索未知、拓展人类知识疆土,在双循环大背景下,与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结合,产生科技创新势能[5]

二、如何踩准反垄断边界

前文提到的补贴、滥用相关问题,我们在《平台竞争,监管加速》一文中有更为详尽的分析,不再赘述。

关于并购,执法机构当前主要强调应报未报的行政处罚。在近日公布三起案件后,市监总局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到,公开的处罚可以向社会释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打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的侥幸和观望心理,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同时也希望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之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系统梳理,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可以明显看到,对这三起应报未报案件的处理不是结束,只是大规模执法的开始。此外,尽管三起案件只顶格做了罚款,没有要求剥离、恢复交易前原状等要求,但《反垄断法》保留了这一选项。对于可能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交易,不排除未来执法机构采取更严厉手段的可能性。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交易中企业营业额没有达到一定标准,则交易原则上不受反垄断审查约束。但标准是固定的,随着时间变迁甚至可能是滞后的,而不同行业的商业模式和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市场又是瞬息万变。为避免因为立法滞后导致重大交易被排除审查,相关规定给与了执法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如果交易对市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即使营业额标准并不满足,执法机构仍有权主动启动审查程序。

对此,《平台指南》特别列举了虽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因为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执法机构应当主动启动审查的情形:(一)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三)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也在推进过程中。根据今年初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新法加强了对应报未报案件的处罚力度,罚款金额从当前的最高五十万元调整为最高上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鉴于应报未报属于“连续性违法行为”, 一直处于追溯期, 如届时仍处于应报未报状态,并不能适用“从旧从轻”,企业或将受制于大幅提升的行政处罚。在当前背景下,对已发生交易进行积极排查、申请补报,不失为应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的积极措施之一。

[1] 参见: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2/11/c_1126850644.htm

[2] 参见: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2020-12-14/doc-iiznctke6382195.shtml

[3] 参见:http://www.samr.gov.cn/xw/zj/202012/t20201214_324336.html

[4] 参见:https://judiciary.house.gov/uploadedfiles/competition_in_digital_markets.pdf

[5] 参见:“社区团购”争议背后,是对互联网巨头科技创新的更多期待,http://news.cnwest.com/tianxia/a/2020/12/11/193600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