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鹏,刘艺涵 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Summary

中国与其他14个亚太国家签署了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称“RCEP”)。该协定覆盖了经济体量和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的区域,其正式签署标志着全球体量最大的自贸区成功起航,也为深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地缘经济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RCEP包括20个章节,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其中,“电子商务”一章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①]本文将主要根据RCEP促进缔约方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从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消费者三大主体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将为跨境电商行业所带来的影响和机遇。

一、RCEP电子商务章概述

RCEP的“电子商务”章开宗明义的提出了“促进电子商务广泛使用”、“创造使用电子商务良好环境”和“加强缔约方之间合作”的三项目标。具体来看,该章列出了鼓励缔约方通过电子方式改善贸易管理与程序的条款,主要包括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同时,该章涵盖了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加强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合作等内容。更重要的是,缔约方还同意根据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做法。除“原则与目标”外,该章的实质性措施集中于“贸易便利化”、“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三节内容,主要亮点梳理如下:

  • 贸易便利化
  • 无纸化贸易RCEP提出缔约方应当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应当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以增强对电子版本文件的接受度。
  •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缔约方应当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确定适当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实施模式,应当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缔约方不得仅以及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认该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商企业在使用电子签名时需提前考察缔约方的国内法是否对于电子签名另有规定,以免使用的电子签名效力不被认可。例如,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即不适用电子签名:(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②]

  • 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 线上消费者保护:缔约方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对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进行保护,并发布对线上消费者保护的相关信息,包括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及企业如何遵守法律要求。
  • 线上个人信息保护:缔约方还应当通过法律法规保证线上个人信息受到保护,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合作以保护从其他缔约方转移来的个人信息。

该条款鼓励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比如支付宝隐私政策中承诺的如何存储和保护用户信息、如何使用信息,以及用户如何访问和管理自己的信息等。[③]

  •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④]:所谓“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Unsolicited 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是指出于商业或营销目的,未经接收人同意或接收人已明确拒绝,仍向其电子地址发送的电子信息。缔约方应当要求此类信息的提供者获得接收人的同意或将此类信息减少到最低程度,并提供向此类信息提供者的追索权。
  • 国内监管框架:要求缔约方设立监管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并努力避免对电子交易施加任何不必要的影响。
  • 海关关税:缔约方应当维持目前不对缔约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但并不阻止缔约方依照本协定对电子传输征收税费、费用或其他支出。
  • 网络安全:要求缔约方认识到计算机安全事件主管部门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并开展网络安全相关合作。
  •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
  • 计算设施位置:虽然各缔约方可能对计算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有各自的措施以寻求通信安全和保密要求,但缔约方原则上不得以要求相对方将其计算设施“本地化”作为商业行为的条件。
  • 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缔约方对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也可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但原则上应允许电子商务电子信息自由跨境传输。

二、RCEP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影响

  1. 减免关税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根据协定,RCEP15个缔约方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作出安排,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承诺立刻将关税降到0或在10年内降税到0,自贸区内有望在较短时间兑现所有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承诺。此外,协定实现了中日双边关税减让的历史性突破。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B2C)已经实施了关税为0的“跨境电商综合税”,而各国一般对出口商品也较少征收关税,因此RCEP减免关税的措施主要将为跨境电商B2B企业,尤其是为出口企业带来利好。关税的减免有望降低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税费成本,进而为海外市场的用户带来更加优惠的价格,提高出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1. 贸易标准化有利于削弱交易壁垒

此前,跨境电商商品出口海外面临一个较大的合规风险即各国贸易标准存在差异,包括各项原始产地规则、市场准入政策、投资政策、服务贸易政策等。伴随着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统一规则落地,区域内贸易规则逐渐规范与统一,区域内市场的贸易标准一体化大大削弱了交易壁垒。

例如,在原产地规则方面,RCEP在本地区使用区域累积原则,使得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这将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也就是说,根据此前成员间双边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不能算作某国原产的某一产品,经过区域价值累积后,将可能被认定为RCEP区域原产,享受RCEP优惠税率。[⑤]

  1. 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有利于海外仓的建设与运作

RCEP签订后,区域内的各国国家资源、商品流动、技术合作、服务资本合作、人才合作等都将更加便利,而海外仓的建设阻碍也将大大减少。例如,各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投资活动。对此,企业可以抓住机遇进行海外资本、人员投入,推进区域品牌化建设,高质量推进海外仓建设、丰富海外仓功能,对海外市场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

  1. 促进贸易数字化,助力电商企业转型升级

RCEP涵盖了一系列推动贸易数字化,降低信息沟通成本的规则。如上所述,协定要求推进无纸化贸易,认可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了法规特殊要求外,任一组织不得否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所有组织应该鼓励应用互认的电子认证,等等。

可以预见,未来跨境电商交易将持续朝着数字化方向前进,这也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生型数字经济,将其广泛运用于跨境贸易服务、生产、物流和支付环节,提升效率,实现自身从劳动型驱动升级为智慧型驱动。[⑥]

三、RCEP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物流配送是跨境电商当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部分商品由于属性、品质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际物流周期较长,流转环节较多。时间过长的物流服务周期,也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在等待中途取消订单,降低了跨境电商企业的成交量。

针对上述问题,RCEP制订了一系列规则以提高区域内生产要素和商品的自由流动,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跨境物流的时效性及运输效率。

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方面RCEP的整体便利化水平超过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成员国之间应该采取或设立简化的海关程序,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方式,以消除相关非关税壁垒,方便各方间的贸易。例如,当进口缔约方取得清关所需信息后,应当在48小时内放行货物;对于易腐货物,如海鲜、水果和蔬菜等生鲜货物,进口缔约方在收到清关信息后6小时内应当放行;允许空运货物加快通关等。

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方面,RCEP确保相关措施尽可能不对贸易造成限制,不对其他RCEP成员构成不合理歧视。

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RCEP推动各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鼓励各方的标准化机构加强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另外,部分国家网络基础还有待加强,宽带成本相对较高,消费者所在国的网络体验差,当地物流水平也有待提升。RCEP的签署也是各缔约方加强合作,共克难关的一个良好契机,协议第十五章“经济与技术合作”专门对缔约方之间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目标、合作范围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发达地区为欠发达地区提供技术和经验的援助将从一定程度上改善欠发达地区的物流系统、支付系统、仓储系统,促进电商基础设施建设。

四、RCEP对跨境电商消费者的影响

RCEP机制的建立无疑将使得区域内商品流通更加自由,跨境电商的进出口成本进一步降低,进而使缔约国消费者享受到物美价廉的海外商品。另一方面,RCEP使得消费者权益有望实现跨国协同保障,其线上个人信息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从跨境电商企业角度看,RCEP要求企业完善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包括退、换货机制、消费者赔偿机制以及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等。例如,企业应建立完善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制度体系,包括以消费者同意为前提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等。

结语

除了上述的具体政策,我们认为RCEP为跨境电商行业带来的更大利好是广阔的海外市场和良好的地缘经济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考虑到各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差异,RCEP的相关规定仍较为原则化、倡议化,甚至协议的大部分理念和规则在国内早已落实。但协议的签署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合作起点,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国家实现对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监管与服务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就跨境电商而言,无论是商业实践还是监管思路,中国都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对外推广。我们相信中国会充分利用RCEP的平台与机制,为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商的多边合作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

感谢实习生林漫琪做出的贡献。

[①]《钟山部长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http://www.tenintyaeronautics.com/article/ae/ai/202011/2020110301592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23日。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③] 参见《拥抱全球最大自贸协定:关于RCEP电子商务章节的逐条评析》,“北大法宝”公众号。

[④] Unsolicited 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指出于商业或营销目的,未经接收人同意或接收人已明确拒绝,仍向其电子地址发送的电子信息。

[⑤] 《商务部国际司负责同志解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sjjd/202011/2020110301608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23日。

[⑥]《RCEP:世界不再等美国了,机会留给了跨境电商!》,技术圈:https://jishuin.proginn.com/p/763bfbd31cc6,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