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2020年7月30日,英国枢密院在 Ciban Management Corporation Citco (BVI) Ltd Anor (British Virgin Islands) [2020] UKPC 21一案中,确认表见代理权适用 Duomatic原则。

有些人对Duomatic原则尚不熟悉,英国法下的此项原则在所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公司股东以非正式方式一致同意某一事项的情况下适用,这种一致同意和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一样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但并不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1]

本案对公司全部实益所有人提出了警示:无论实益所有人是否置身于公众视线之外,如果他们指定某代理人代表其行事,代理人可能会在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指示公司董事以其并未同意的方式行事。在本案中,此种情况导致实益所有人拥有的公司的土地遭到出售。

案情

1997年,Byington先生授权他的朋友及生意伙伴Costa先生代表他收购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公司Spectacular Holding Inc (“Spectacular”),该公司拥有五块土地。Spectacular的股本为5,000股不记名股票,这些股票在被Costa先生收购后,由代表Byington先生的一名律师持有。

Citco (BVI) Ltd (“Citco”)是Spectacular的注册代理人,Tortola Corporation Company (“Tortola”)是Spectacular的公司董事。Byington先生通过Costa先生经营Spectacular的业务,而Costa先生指示Citco和Tortola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以授权若干名律师代表Spectacular行事。之所以作出这一精心安排,是因为Byington先生不希望他对Spectacular的所有权为公众所知。

随后,从1997年到1999年,Spectacular出具了四份授权律师代表其行事的委托书。Costa先生每次都直接指示Citco出具委托书。各位律师也都遵守了Costa先生的全部指示,而没有向指示方提出任何问题。每份委托书均由Tortola以Spectacular董事的身份出具。Byington先生批准了包括收购Spectacular和Tortola出具第四份委托书在内的所有公司行动。

没有证据表明Byington先生曾明确告知任何处理公司事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可以依赖Costa先生的指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专业人士曾向Byington先生确认过这些指示。

2001年,Byington先生欠Costa先生(a) 一份贷款协议项下的一笔85,000美元的款项;和(b) 一定数额的工资欠款。在没有通知Byington先生的情况下,Costa先生指示Citco出具了另外一份委托书,出售属于Spectacular的土地。Tortola通过了土地出售决议,并签署了第五份委托书。土地出售后,Costa先生致函Byington先生,通知他出售土地一事,并向他提供了一份他欠Costa先生的款项细目。Byington先生随后要求撤销所有委托书,并通过Spectacular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提起诉讼,以阻止土地出售的登记。

Spectacular主张,由于Tortola和Citco未能确认Costa先生是否有权指示出具第五份委托书,Tortola违反了其作为Spectacular董事应承担的侵权和受托责任的注意义务,Citco公司违反了其作为Spectacular代理人应承担的侵权和受托责任的注意义务。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驳回了Spectacular的权利主张,理由是 Citco和 Tortola均未违反其对 Spectacular负有的注意义务,即核查 Costa先生是否被正式授权指示出具第五份委托书。

Spectacular对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理由为:

  1. Tortola或Citco未能确认Costa先生是否被授权指示出具第五份委托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以及
  2. 根据Duomatic原则,Costa先生不具有代表Spectacular行事的表见代理权。

英国枢密院的裁决

鉴于案件背景和从前的行为模式,枢密院认为Tortola接受Costa先生的指示是合理的。尽管Byington先生从未发布过任何有关文件,但该公司的运作方式为Tortola遵循Costa先生指示的前提是Costa先生传达的是Byington先生的指示。由于Byington先生此前从未对Costa先生的指示提出过任何问题,Tortola可以合理地预期Costa先生有被授权指示出具第五份委托书。

枢密院认为,Byington先生选择“身居幕后”,便承担了Costa先生可能背叛他的风险;且此风险不应当转移给Tortola。因此,枢密院认为Tortola不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枢密院进一步认为,Citco并未违反对Spectacular的注意义务,因为它只是提供合作代理服务,而并非Spectacular的实际董事。

根据Duomatic原则,枢密院指出,Byington先生作为Spectacular的唯一股东,已经同意Costa先生发出指示的权力,因此Spectacular将受前四份委托书的约束。然而,Byington先生并未授权Costa先生指示出具第五份委托书,因此,枢密院面临的问题是,Duomatic原则是否涵盖了表见代理权。

枢密院认为,如果实际权力可以通过股东一致同意以非正式的方式授予,那么没有理由拒绝对表见代理权适用同样的规定。 Byington先生非正式地同意Costa先生代表他本人而实施的行为(即Costa先生有权发出出具第五份委托书的指示),对Spectacular具有约束力。

枢密院还探讨了Duomatic原则的适用情形:

  1. 如果股东不同意相关行为,则Duomatic原则不适用[2]。虽然人们可以认为Byington先生并不同意出具第五份委托书,但他坚持的公司运作方式意味着他承担了Costa先生可能背叛他的风险,且Byington先生也无法否认其曾给予过Costa先生授权。
  2. 不能利用Duomatic原则允许股东或董事对公司进行欺诈[3]。枢密院认为,“Byington先生的所有经营行为以及为Costa先生披上的表见代理权外衣,都是在以公司的名义冒着风险。尽管Costa先生获得的是非正式授权,但他会将这种表面上的权力用于自身的目的,包括欺诈目的。
  3. 如果同意相关交易的是实益所有人,而并非注册股东,则也适用Duomatic原则[4]。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并未考虑作为最终实益所有人的Byington先生与代表他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律师之间的区别。

出于上述原因,枢密院认为Duomatic原则确实适用。Byington先生授予了Costa先生表见代理权,从而使Spectacular受到这一权力的约束。因此,枢密院驳回了Spectacular的上诉。

重要启示

本案对利用离岸公司、董事和授权委托书“身居幕后”运营的实益所有人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警示。作为股东,这些实益所有人需要做出选择,判断向公司董事发出指示的公司代理人是否有背叛自己的风险。即使实益所有人对代理人的指示毫不知情,但给予代理人的表见代理权也会对公司产生约束。因此,Duomatic原则既适用于明示授权,也适用于表见代理权的情形。

因此,在执行或修改公司结构时,确实需要考虑其中的风险。实益所有人可以考虑修订相关公司的章程,以确保公司的重大决策需要得到股东的书面批准,从而防止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重大处置或采取其他关键的公司行动。此外,还可以实施更多的内部程序以避免无意中授予代理人表见代理权。

[1] Re Duomatic Ltd [1969] 2 Ch 365

[2] EIC Services Ltd Phipps [2003] EWHC 1507 (Ch)

[3] Bowthorpe Holdings LtdHills [2002] EWHC 2331 (Ch)

[4] ShaharTsitsekkos [2004] EWHC 2659 (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