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天华 山本雄一郎 马啸驰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株式会社是日本最常用的公司形式[1],具有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公司发行股份等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特点。株式会社有“大公司”[2]及“中小公司”的区分,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治理结构,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存在不同之处。

鉴于在日本的外资企业以中小公司为主,本文将围绕中小公司的治理结构,对株式会社的治理结构等基本知识进行梳理,并就外国公司在管理其日本子公司时需要注意的实际问题进行说明。

株式会社的类型

根据日本《公司法》的规定,株式会社可以分为“设有董事会的公司”和“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这两种类型的公司适用不同的治理规则。此外,日本《公司法》允许通过在章程中增加转让股份须经公司批准等规定来限制股份转让;根据是否限制股份转让,株式会社还可以分为“限制股份转让公司”和“公开公司”两种类型[3]

1. “设有董事会的公司”和“不设董事会的公司”

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①董事为1名以上即可,各董事可单独进行业务的决策和执行;

②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理论上可对公司的一切事项进行决议,因此股东能够深入参与公司经营。

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外国股东可以通过派遣具有信任关系的一名或数名董事及时进行日常业务的决策和执行,且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就所有重要事项进行决议以直接控制公司。因此对外国投资人而言,该公司类型较为适合需要高效决策且经营方针与母公司保持高度一致的子公司。

与此相对,设有董事会的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①董事会享有业务决策、监督董事的业务执行、选任并解聘代表董事等权限;

②通过董事会和监事实行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公司的治理会更加完善,通常对外信用也更高。

但,设有董事会的公司也有如下不足之处:

①必须选任3名以上的董事,且原则上必须选任1名以上的监事,因此难以实现简约化治理,通常需要支付董监事报酬,公司运营成本也相对较高;

②在运作层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公司必须每隔3个月召开1次董事会等。

综合来看,对外国投资人而言,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更适合通过重视外部信誉来提高公司价值的较大规模的子公司或需要通过委派的董事实现一定的控制机制的合资公司。

2. 限制股份转让公司和公开公司

除公司股份转让是否需要事先取得公司批准这一点之外,限制股份转让公司和公开公司存在以下不同点:

①在限制股份转让公司中董事会和监事的设置是任意的,而在公开公司中必须设置董事会且原则上也需要设置监事;

②在限制股份转让公司中,董监事的任期可以延长至10年,而在公开公司中董事的任期最长为2年,但可以连任;

③限制股份转让公司,其可发行股份总数没有上限,但公开公司的可发行股份总数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4倍。

总体来说,限制股份转让公司的规定便于初创公司和中小型公司的经营,因此新成立的公司大多选择限制股份转让公司,但今后寻求上市时,需要将公司形式从限制股份转让公司变更为公开公司。

株式会社的公司组织机构

根据日本《公司法》的规定,株式会社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会计审计、会计顾问、委员会和执行委员。其中,股东大会、董事是所有株式会社必须设置的组织机构。

1. 股东和股东大会

  • 股东权利

股东的权利包括对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决议权和提案权、提出解聘公司董监事或清算管理人之诉的权利、会计账簿的查阅请求权及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等。

  • 股份类别

日本《公司法》允许通过章程规定发行普通股之外的股份,简称为“种类股”。《公司法》承认的种类股包括限制转让股份(股份转让须经株式会社批准的股份),附回购请求权的股份(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的股份),附回购条件的股份(公司可以将发生特定事由作为条件予以回购的股份),优先股和劣后股(对分红或剩余资产分配有不同规定的股份),以及限制表决权的股份(就在股东大会上可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有不同规定的股份)。不同种类的股份对股东权利和公司的治理有很大影响,因此外国投资人在取得日本公司的股份时,要充分确认拟取得股份的种类。

  • 股东大会的权限和类型[4]

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中,股东大会可以就包括公司组织形式、运营、管理在内的全部公司事项作出决议,而在设立董事会的公司,股东大会只能就法律规定的事项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定期股东大会是每年营业年度结束后召开的定期股东大会,主要就本营业年度的决算报告、业务报告及分红等事项进行决议。临时股东大会是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中就必要事项作出决议,例如因董事职位空缺而任命新董事,因增加业务目的而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等。每一次股东大会都需要制作会议记录[5]

  •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如公司设董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原则上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由代表董事通知召集。如果是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则由董事决定召集并发出通知。此外,持有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但对于公开公司,只有提出请求前6个月以上持续持有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有权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经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同意,也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大会。另,股东大会的议案也可通过可行使表决权的全体股东直接以书面或者电磁记录方式投票表决,不必须召开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决议方式

取决于拟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根据应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以及决议条件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及特殊决议。普通决议(例如董监事的选任、董事的解聘、董监事的报酬等事项)应由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中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例如通过累积投票制选出的董事的解聘、监事的解聘、合并分立及事业转让、章程的变更等)应由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中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特殊决议,虽然对股东大会出席人数没有要求,但表决条件更加严格,有些决议事项(如通过变更章程对全部股份附加转让限制)需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中过半数的股东(即按人头计算)以及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些决议事项(如通过变更章程对限制股份转让公司的分红、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及表决权等股东权益按照股东作出不同的规定[6])则需要全体股东中过半数的股东(即按人头计算)及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前述有关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人数和决议条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调整。

2. 董事

  • 董事的权限和义务

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仅有一名董事时,除非章程另有规定,由该董事单独进行业务决策和执行,有两名以上董事时,经过半数董事同意作出业务决定,并由各董事单独执行业务。在设有董事会的公司,各项业务决策由董事会通过决议作出,由董事执行。

关于董事的义务,董事对公司负有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以及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义务。

  • 董事的选任、任期和解聘

株式会社必须选任至少1名董事,设董事会的公司则应有不少于3名的董事。

董事的任期,除日本公司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是2年,即至当选后两年内结束的最后一个营业年度的定期股东大会结束时止,但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缩短该任期。在限制股份转让公司,董事的任期可延长至10年。

董事除在任期届满时卸任之外(不妨碍其连任)可随时自愿离职。同时,公司也可以随时通过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解除董事职务。虽然罢免董事不需要任何理由,但如无正当理由罢免董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另外,即使股东大会中有关解聘董事的决议未能通过,如果该董事存在不当行为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等严重情况,持有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起解聘董事之诉。

  • 董事薪酬

董事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奖金及其他因履行职务获得的财产利益,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者以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规定其数额及具体计算方法。也可以是股东大会仅规定全体董事的薪酬总额,董事的具体薪酬交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之间协商决定。此外,由于董事与公司之间为委任关系,也可以决定董事无薪酬。

3. 董事会

  • 董事会的权限

董事会是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的机构[7],具有①决定公司业务的执行、②监督董事、②选定、解聘代表董事的权限。另外,董事会也可以将公司业务执行的决定权委托给个别董事,但是部分重要事项(例如重要财产的处分及受让、大额借款等)必须由董事会决定。

  •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可由任何一位董事召集。拟召集董事会的,必须在董事会召开日的1周前向各董事发送召集董事会的通知。不过,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缩短召集期限,且如果获得全体董事同意也可以省略召集程序。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同意,但与决议内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该决议的表决。另,如公司章程有规定,董事会的议案也可以通过全体董事以书面或者电磁记录方式投票通过。

4. 代表董事[8]

  • 代表董事的选定

代表董事从董事中选出,其中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会选定代表董事,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则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董事互选或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选定。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中,如果未选定代表董事且公司章程中也没有关于代表董事的规定,则公司任何董事均可代表公司。由于法律法规对代表董事的人数没有限制,公司可以选定两名以上的代表董事。

  • 代表董事的权限

代表董事有权执行公司业务[9],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在实践中,可通过董事会规程等内部规章限制代表董事的权力,但此类内部限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代表董事的行为被视为公司的行为,但对于法律上必须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代表董事对该事项所做的行为是否有效的判断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外国公司治理实践

实践中,因境外投资人缺乏对日本子公司或合资公司的董事的有效监督管理,董事不履行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职责、挪用公司资金、营私舞弊等的现象时有发生。下文将简要介绍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有关董事治理方面的常见措施。

1. 任命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担任日本公司董事

外国母公司任命其公司高管或员工担任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的董事,并派驻[10]到日本现地直接掌管在日本的业务执行。在设董事会的公司,如需控制公司的业务执行,外国母公司则应确保其委派的董事至少占据董事会过半数席位。

2. 制定内部规章

通过制定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公司董事、其他高管及员工的职责与权限、财务结算及工作流程等,从而从制度上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明确责任所在。关于内部规章制度,常见的有针对员工的就业规则,以及针对董事会的董事会规程以及针对董事的内部规程等,董事的规程中一般规定董事的选任、辞职、解聘、待遇和工作条件等与董事本人有关的事项,此外还可以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从而限制董事的行为。但是,如果第三方不知道公司内部规章中对董事权限限制,公司不得以董事的行为违反该限制为由否认其效力。

3. 公司印章管理

根据日本的商业习惯,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通常是以加盖印章来进行的。日本公司使用的印章主要有:①代表人章、②方章、③银行章。其中,代表人章是代表董事向法务局报备过的印章,相当于中国的公章,通常用于签订重要合同或向政府机关提交的文件,凭法务局发行的印章证明书可以对照拟在合同等文件中加盖的代表人章与已报备的印章是否一致。方章是其他日常业务或合同中使用的印章,一般形状为正方形,故称方章。银行章是作为银行账户印章向银行备案过的印章。境外母公司妥善管理公司代表人章与银行章并完善印章使用制度是防止个别董事对外进行越权行为的有效方法。

4. 管理银行存

实务中,子公司、合资公司的银行存折(包括网上账户)可安排外国母公司指定人员或母公司委派的高管直接管理或与合资公司其他股东指定的人员共同管理,以此监督子公司、合资公司的资金流动。

5. 派遣内部监查小组或委托当地专业人士进行调查

对公司董事的业务报告存在疑问,且向该董事进行确认后仍然不能消除疑问的,从外国母公司派遣内部监查小组,或者委托日本当地的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专项调查,这有助于抑制和及时发现董事的不当行为。

结语

本文整理了株式会社的组织机构及公司治理相关的基本事项,并介绍了外国公司在日本运营子公司在实务操作需要注意的问题。日本《公司法》广泛承认公司章程自治,株式会社的组织机构设计和治理体系的选择非常广泛。外国投资人在以株式会社的方式新设公司或对株式会社进行投资时,可以结合经营决策的效率、对外业务开展的灵活性、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及公司长久稳定的发展等具体需求,设计灵活和适合本公司价值理念的治理体系。

 

[1] 以株式会社为组织形态的公司占日本全部公司(包括株式会社、合名会社、合资会社、合同会社等)的93%以上(参照国税厅长官官房企画科于2020年5月出具的“2018年度公司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报告-从税务统计中看到的法人企业的实际状态”14页)。

[2] 资本额5亿日元以上或负债总额为200亿日元以上的株式会社被称为“大公司”。不属于大公司的株式会社通常被称为“中小公司”。

[3]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受到转让限制的公司为“股份限制转让公司”,其他公司为“公开公司”。

[4] 当公司发行种类股时,持有该等种类股的股东应召开有关种类股的股东大会。关于种类股,应比照适用股东大会的规定。种类股的股东大会往往需要与股东大会同时召开。

[5] 由于日本企业通常将3月末作为营业年度结束日,而且通常将定期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定为“营业年度结束后3个月以内”,因此多数公司在每年6月左右召开定期股东大会。

[6] 根据日本相关判例,对股东权益按照股东作出不同规定时,若其目的与方法不当,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属于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滥用权利,剥夺小股东的基本权利,从而违反公序良俗时,受损害的股东可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讼。

[7] 即使董事有3名以上,公司也没有设置董事会的义务。

[8] 除了代表董事之外,在日本企业中使用的职务称谓还有“社长”、“常务”、“专务”、“部长”等,但这并不是《公司法》项下的称谓,而是根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而设定的职位。因此,虽然许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代表董事由社长担任”、“代表董事兼任社长”,但这两个职位并不总是一致的,在特定情况下社长可能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

[9] 执行公司的业务计划、制造和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开展营业活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和融资等各种业务的权力。

[10] 原先设立公司是要求代表董事中至少有1名必须在日本居住,但自2015年起,该规定被废止。因此,现在即使所有董事均居住在海外也可以在日本设立公司(2015年3月16日民商第29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