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文静 林欢 徐越 丁泓序 纪巍|Vladislav Zinovyev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国情概况
塔吉克斯坦位于中亚东南部,面积14.31万平方公里,是中亚国土面积最小的国家。它地处山区,山地面积达93%,一半以上的地区海拔高于3000米,只有不足7%的可耕地,因而有“高山国”之称。塔吉克斯坦矿产和水利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包括铅锌、钨、金、银、锡、铜等贵重金属,油气和石盐、煤、石灰石、萤石等50余种,占中亚储量第一位;水利资源占整个中亚的60%左右,居世界第八位。
近年来塔吉克斯坦经济保持相对平稳的发展态势,自2000年起至2019年,国民贫困人口比例已经从80%多下降至20%左右,年GDP总量涨幅保持在7%左右。根据塔吉克斯坦2030年国家发展计划,塔吉克斯坦计划在2030年达成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5倍的目标,而这一目标将通过产业升级和扩大私人投资者投资机会等方式实现。2019年,塔吉克斯坦的外贸总额为44亿美元,其中出口额11亿美元,进口额33亿美元,主要贸易伙伴包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中国、土耳其等。其进出口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联合国国际贸易统计数据库
塔吉克斯坦国内的主要产业为铝业、煤炭工业、石油天然气业、以及农牧业,外国直接投资则主要集中于能源、矿业和基础设施、能源开发、矿产开采和加工等领域。由于塔吉克斯坦的基础设施产业相对落后,近年来,塔吉克斯坦政府出台了《至2025年交通领域发展国家专项规划》、《2030年国家发展战略》等一系列政策方针,大力促进能源、交通等领域的发展,提高工业化水平,持续扩大私人投资者投资机会。
二、外资准入和外资企业组织法律形式
塔吉克斯坦政府积极欢迎并鼓励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规也给予了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除涉及国家安全、航空、公共利益等法律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行业(如军工、金融、矿藏勘探、航空、博彩业等)外,其他领域均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且无持股比例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在塔吉克斯坦投资可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也可独资或与其他投资者合资设立公司。总体而言,分公司或代表处是外国公司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可代表该总公司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行使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是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注册登记的法律实体,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行使其经营范围内的所有职能。
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基于公司与股东/合伙人的关系、以及公司治理等考虑,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是外国投资人设立塔吉克斯坦子公司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程序、股东人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股权转让限制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治理机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执行机构,视情况还可能包括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其他机构。
三、工程承包和PPP投建营项目
塔吉克斯坦的基础设施较为老旧,为此,塔吉克斯坦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优先投资包括水电、交通、农业基础设施等行业,以期改善国民生活环境和城乡面貌。目前中国、俄罗斯、土耳其、伊朗、印度等国的企业都在积极参与塔吉克斯坦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外国企业拟在塔吉克斯坦承揽工程的,一般需首先在塔吉克斯坦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并依法取得对应工程承包许可。具体需取得许可的工作种类清单由《特定种类工作许可法》及其条例确定。塔吉克斯坦各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建筑工程市场的重要买方,而根据塔吉克斯坦国家法律,塔吉克斯坦各级政府机关、预算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使用一定金额政府预算资金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
就PPP项目而言,塔吉克斯坦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自1990年至今,塔吉克斯坦仅有5个PPP项目达到融资关闭,总投资金额9.6亿美元。虽然广义上塔吉克斯坦在PPP领域施行《特许经营法》和《公私合作法》,但事实上该等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比如《特许经营法》的很多内容都比较宽泛,没有对应的配套机制,对于具体条款的解释较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主管机关;《公私合作法》虽然旨在解决未纳入《特许经营法》规定的PPP合作模式,但并未明确界定两法的适用范围。此外,虽然《公私合作法》在《特许经营法》的基础上增加完善了PPP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以及投资者发起模式、融资担保等内容,但相关内容仍然比较宽泛,缺乏具体的项目实施配套机制,与国际上发达的PPP国家市场规定相比仍有差距。
根据《公私合作法》规定,除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活动、矿产特许权、以及国有财产私有化等特定活动外,原则上所有公共部门和私方投资者合作开展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项目均可适用《公私合作法》,但具体适用项目清单及适用条件则由塔吉克斯坦政府决定。PPP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私方投资者,中标人应与政府方签署PPP协议,并对项目性质、项目资产所有权、项目期限、移交条件等内容进行约定。原则上,私方投资者和政府方可协商确定协议适用法律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总体上来说,虽然《公私合作法》对PPP项目的核心要素做了框架性的规定,但进一步的实施细节仍需由私方投资者和政府方进行协商,而PPP项目的特性也决定了政府方在协商中有较大的话语权,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
四、外汇管理和项目融资
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外汇交易主体主要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从企业商事交易角度,居民包括塔吉克斯坦公司及其境外分公司,而非居民则包括外国公司及其分公司、代表处等。总体而言,无论是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均可不受限制的在经塔吉克斯坦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币及外币账户,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所有居民企业之间的付款都需以塔吉克斯坦索莫尼进行,而居民与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之间则可不受限制的自由使用外币交易。此外,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在塔吉克斯坦可自由兑换外币无需履行任何登记或通知程序,非居民企业也可自由汇入或汇出外汇。不过实践中,由于美元等外币的储量问题,兑换外币的企业一般需提前通知授权银行以获得足额换汇,且因国际金融危机,自2015年以来塔吉克斯坦央行开始控制外汇汇出额,所有超过“合理额度”的外汇汇出均需在相关授权银行登记并提供汇出主体信息、说明资金来源、汇出原因等。“合理额度”由塔吉克斯坦央行根据当时市场环境和银行财政情况确认,从起初的约1500美元发展为约3000美元,自2018年又修改为约1万美元。
塔吉克斯坦本土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储蓄银行(Амонатбанк/ Amonatbank )、农业投资银行(Агроинвестбанк/Agroinvestbank)、外经银行(Таджиксодиротбонк/Tojiksodirotbank)、东方银行(Ориёнбанк/Orienbank)等。目前,塔吉克斯坦的中资银行尚且有限,2019年5月哈萨克中国银行首次在塔吉克斯坦设立了分行。此外,塔吉克斯坦与中国国内银行合作较紧密的银行主要有储蓄银行、农业投资银行等。
就项目融资而言,《公私合作法》明确规定,私方投资者可采用项目融资的形式进行项目投资建设,并且未规定融资主体需为本土或外国银行。为项目融资所需,私方投资者可以在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应收账款、股权等财产性权利上设立担保。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总体来说,除塔吉克斯坦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交易文件,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交易文件的适用法律,包括外国法律。
塔吉克斯坦司法体系由宪法确定,总体上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下级法院包括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各市和区法院。经济法院主要解决企业实体之间的经济争端,最高一级机构为塔吉克斯坦最高经济法院,下级法院包括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经济法院、各州及杜尚别市的经济法院。2012年塔吉克斯坦加入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基于此,除塔吉克斯坦法律另有规定外,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相关裁决也可依据《纽约公约》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执行。但实践中,塔吉克斯坦法院对于承认和执行有利于外国投资人、执行塔吉克斯坦国家或居民财产的外国仲裁裁决具有一定难度。
此外,中国和塔吉克斯坦之间缔有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下称“中塔BIT”),对于中塔两国投资者因在对方国家从事投资活动而与对方国家政府产生的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可适用中塔BIT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予以解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塔吉克斯坦并未签署《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因此中国投资者与塔吉克斯坦政府发生的投资争议,无法提交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中心(即“ICSID”)进行投资争议仲裁。因此,在考虑设立投资塔吉克斯坦的中间平台公司规划投资路径时,由于ICSID的缺位,投资者需要着重考虑和比较潜在平台公司设立地与塔吉克斯坦是否签有BIT或其他条约及其相关条件,以适用对应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安排,并结合资金归集、公司设立和治理成本等因素,综合妥善考虑相关中间平台公司的设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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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实习生方飞飞对本文所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