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鹏 乐宇歆 宋丹丹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这个技术极速发展、大数据扑面而来的时代,任何人都无法避免个人信息被收集,而偏偏对于高净值人群,如何做到隐富,是对他们重要而又敏感的话题,他们实质上拥有各种各样形式的财富,但最不愿意显名露财。很多时候为了将自己的财富掩于薄纱之下,或为了其他的特殊目的,高净值人群可能会考虑请值得信任的亲朋好友就其资产进行代持,而且被代持财产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从常见的有房产、股权,到逐步发展起来的信托、保险产品、私募股权等。然而,殊不知该等代持在很多情况下,会给财产的实际出资人(持有人)和名义出资人(代持人)均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仅以金融理财产品代持为例进行分析,股权代持、房产代持情形的分析将另文进行阐述。需要强调的是,现金作为种类物,其所有权的变化以交付为条件。通常在现金往来发生争议之时,本应只有各类交易关系、借贷关系、赠与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等争议。但是在所争议的现金交付之后,又被用来购买理财产品,因基于监管的需求,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其购买需要满足不同的购买条件及登记要件,才有了“实际购买人”与“名义购买人”(或“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存在空间。因此,银行理财产品的代持,指的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达成约定,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进行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等操作,理财的风险及收益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的一种形式。这种代持,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代持如果发生在父母与已婚子女之间,而且父母及子女之间并没有在先有效的代持约定、对风险及收益的归属也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使得这部分的资产性质及归属,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看似简单的财产关系处理,因婚姻关系的存在,给裁判者带来了绕不开的多种基于身份关系的考量。父母转账至已婚子女的银行账户,由子女操作进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和回购这种情形时有发生。然而,通常在小两口感情好时,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一旦感情破裂,对于来源于父母转账资金的性质及归属,谈得拢的各归其主,谈不拢的自然是各自翻脸、轮番上演抢夺大战。在《民法典》背景下,父母实际出资购买的财产,可能会被认定为已婚子女的家庭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虽有法条与司法解释看似明确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仍有各种争议。我们最近就时常遇到老两口来咨询,在子女发生离婚争议的情况下,如何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出资的一方请求返还的常见理由是:该资金/理财为委托理财、借款、或者代持;但请求确认该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常见理由为:该资金为结婚彩礼、或者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是这笔资金(通常数额较大)的性质:是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子女个人的财产、还是父母的财产?以及衍生出的问题:争议的这笔资金,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在回复上述咨询时,并不能简单的得出结论,通常我们需要更进一步了解细节才能给出倾向性的判断及建议。由此,我们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1]的规定,探讨法官审理该类纠纷时的裁判思路,以供大家参考。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

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集中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部分“夫妻关系”之中。从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当事人结婚后,父母直接出资到当事人名下的财产,除非事先对该财产性质有明确的约定外,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则视为受赠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资产代持在涉家事纠纷中的不同结局

回归到本文一开始所述的情形中,由于当事人的父母基于种种原因,在将大额资金转账至当事人名下时,并未约定该资金是委托理财、资产代持、还是对当事人的赠与、又或是对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一旦因为子女离婚引发纠纷时,各方对此的说法便各不相同,从而导致法院在个案判决中,认定委托理财关系、代持关系真实有效、或者认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赠与的案例均有。显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先约定”的形式有着更为细致的考量。

下文将结合部分案例[2],对貌似相同的行为出现不同结局的原因(考量因素)进行说明。并且由于认定代持、或委托理财关系在离婚纠纷中的法律后果类似,以下只以结果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进行分类说明:

(一)认定系非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理由:

  1. 有明确的相关协议

  1. 资金转入后至购买理财产品的间隔时间较短,且操作过程有清晰的银行流水或备注

 

  1. 在离婚争议之时系争理财产品已不由当事人双方继续持有,无法推定父母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二)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主要理由

  1. 结合父母转账意图,确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1. 货币交付即占有、仅靠资金往来等证据主张委托的意思表示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1. 仅从资金来源证据审查无法印证当事人主张

三、司法实践中区分该类争议中非赠与、赠与的证据审查要点及建议

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貌似举证要件几乎相同的案例之中,涉家事案件中,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结局。究其原因,面对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即多数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明确书面约定情形下,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司法裁判者只能依照民事证据盖然性原则,对所有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综合判断。比如,实际出资人以理财产品代持或者委托理财进行抗辩时,需要提供比较完整、强势的证据链,充分完成举证责任,才能使法官确信代持或者委托的存在,从而不适用对夫妻双方赠与的情形。

我们总结归纳法院认定该类争议资金性质时通常会从如下几个方面的要点来进行审查:

现实生活中,小家庭在组建时,多数的父母是为了孩子们的今后生活进行一定的资助,往往在资金使用上并不做过多约定。但对于财富积累到一定规模的家庭来说,特别是双方财富基础都比较大的情形下,做好规划与协议是必不可少的,一份有效的协议,可以为家族财富的保有和传承规避风险、提供更有利的保障。依照朴素的善恶价值观,基于特殊的亲密关系发生的现金往来,要尊重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案件中,法官通常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各方举证能力、在案证据等进行综合判断。

因此,我们建议,实际出资的一方需要从如下几点入手进行风险控制:

  1. 有效的协议证明代持合意、委托合意、或有效的对子女一方赠与证明存在;比如在转账时明确注明财产用途、风险承担等;
  2. 建议资产的实际所有人保留被代持、受托的金融资产的实际控制权:比如掌握资产所在的网络银行账户及操作密码,或者请求名义持有人、受托人的理财账户独立于夫妻其他个人账户;
  3. 实际出资人有支付能力且实际出资的凭证;出现风险时,及时收回相关资产。

感谢实习生谭天对本文的贡献。

[1] 虽我们检索的案例均出自《民法典》生效以前,但因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与之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一脉相承的延续,并未做实质性变更,则本文所分析的案例,对《民法典》实施后类似争议的裁判思路也具有借鉴意义。

[2] 本文案例中所引隐私信息均做隐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