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焦黄诗允 侯雍华 顾子豪 金融证券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引言

香港法院最近在Re Ando Credit Ltd [2020] HKCFI 2775一案中,首次批准一家香港公司任命临时清盘人[1],并明确旨在允许该临时清盘人向中国内地法院寻求内地法律的承认和执行。

此案代表着跨境公司清盘[2]司法合作的一项重大突破,并反映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清盘案件互助的良好意愿。我们理解内地与香港已经开展研究讨论承认及协助公司清盘事宜的双边机制,并期待尽快取得共识并推出相关安排。

背景

香港的公司清盘制度受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管,一般分为自动清盘及强制清盘两种模式。本文主要集中讨论强制清盘的情况,即当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呈请,并由法院命令强制清盘及任命清盘人。清盘人的其中一个主要职责为调查被清盘公司的资产状况,回收及变卖有关资产并以同等比例原则(pari passu principle)向债权人偿付债务。

香港法院根据香港法律颁布的清盘令,适用范围原则上覆盖全球。换句话说,被清盘公司的所有资产,不论位于何处,均受香港清盘法律的规管。然而实际操作上,香港的清盘令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也需要申请司法互认。

虽然中国内地《企业破产法》第5条[3]允许内地法院在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前提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决,但我们理解该条文不适用于香港法院颁布的清盘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的复函[4]中明确指出,内地法院没有法律依据认可香港法院的清盘令,而且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相互认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5]亦不适用于香港法院的清盘令。

由于目前内地法律缺乏承认香港清盘程序的正式机制,导致香港法院任命的清盘人在调查及收回内地资产时往往陷入困境。为了解决因缺乏互认机制而引发的实际问题,香港法院在不同的判例中也曾经表示有迫切需要制定法定的跨境清盘机制[6]。近期的判例[7]也正反映了香港法院积极推进跨境清盘合作的态度,以便有秩序及有效率地进行跨境清盘。

Re Ando的判决

Re Ando Credit Ltd一案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就香港公司Ando Credit Limited(安道信贷有限公司)(“安道公司”)委任临时清盘人的单方面申请。申请人向法院明确临时清盘人的委任旨在寻求中国内地的司法承认,以便香港清盘人能够收回内地债务人拖欠安道公司的巨额应收账款。

在考虑该申请时,法官认为根据中国内地的《企业破产法》,内地法院有权承认香港法院委任的清盘人,并引述《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的实践探索》的文章作为支持理据。该文章指出香港法院认可及协助内地清盘程序的态度日趋开放,而内地法院以后可能根据互惠原则为香港法院提供协助。香港法院亦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国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达成协议,为在不久将来相互承认清盘人提供明确法定基础。

法官最终批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特意明确允许临时清盘人向深圳破产法庭申请承认,但临时清盘人在各个阶段提出的申请需经香港法院批准。

Re Ando 的启示

Re Ando一案的裁决代表了香港法院在促进跨境清盘司法合作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鉴于该案的性质史无前例,深圳破产法庭是否及如何在内地承认香港临时清盘人,以及香港法院在不同阶段的审查程度,仍有待观察。无论如何,在目前香港公司与内地债务人的跨境金融安排日益增多的情况之下,该案的判决将受到债权人及清盘人的欢迎。

顺应此趋势,香港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于2020年6月发表政策文件,提出了香港与内地就承认及协助公司清盘事宜的可行框架。我们期待框架的正式推出,有助简化香港与内地就清盘令及清盘人的司法互认程序,并从而能更有效地保障债务人公司的资产及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中任何提及“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被诠释为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 在内地被称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

[2] 在内地被称为“企业破产”

[3] 《企业破产法》第5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泰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命令案的请示的复函》[2011]民四他字第19号

[5] 全称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6] Re Cw Advanced Technologies Ltd [2018] 3 HKLRD 552 第35段,“从香港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此案再次强调有迫切需要制定一个跨境清盘的法定制度”(中译) 及Re Da Yu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2019] HKCFI 2531第46至53段

[7] 从2020初开始,香港高等法院已经陆续承认内地的清盘人,有关案例包括华信案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 及年富案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