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郑银莹郭欢,蒋睿馨,董梦

一、 最新政策解析 ■海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249号令”),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49号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基石”,本次修订旨在更加贴合中国当前的国情,针对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量的快速增长以及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深度关切,在法规层面对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249号令一定程度上整合了当前进出口食品领域相对分散的相关法规,废止了涉及蜂蜜出口检验检疫,水产品、肉类产品、乳品进出口检验检疫,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等5部单项食品规章。现就249号令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 明确了进口食品海关现场查验的标准和程序——249号令固化了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关检业务深度融合的成果及执法经验。比如,249号令对现场查验的标准和内容作出了明确,对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保健食品以及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或标识细化了要求,从实务的角度而言,更加具有可执行性;
  • 明确了食品进口商的审核义务——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同时,《办法》明确了海关依法对进出口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 明确了利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进口要求——针对食品进口企业经常会遇到的,食品涉及利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审批手续的问题,在249号令颁布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即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249号令颁布之后,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 新增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249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在出口申报前,应向产地或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这将进一步提升通关时效。

除此之外,249号令还重点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流程与主要制度予以固化,明确进出口食品监督管理、进口食品现场查验的具体内容;固化了《海关全面深化改革2020框架方案》的实施成果,进一步提升了通关时效;明确了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总结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应对经验,完善了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以下简称“248号令”)。现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对保障输华食品安全和推动贸易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对食品安全的“源头管理”,巩固注册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在原有的《食品安全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基础上,新增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本规定的法律基础,对现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予以修订。现就修订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 注册资质要求扩大至全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现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为向我国境内出口,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取得海关注册资质的仅涉及几类食品:肉类、水产品、乳品以及燕窝等产品。248号令将注册资质要求由之前列明食品的生产企业扩展至全类别食品的生产企业,充分发挥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源头预防作用;
  • 引入《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原则——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对肉与肉制品、乳品、水产品等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此外,明确了海关可以根据某类食品风险变化情况对相关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 强化境外官方主管机构责任——明确境外主管当局督促已注册企业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责任,同时强调了境外主管当局需要对推荐注册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负责等。例如,248号令第八条新增了提供境外主管当局所作的“对推荐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查报告”等注册材料的要求;
  • 注册有效期延长至5年——本次修订延长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有效期,将注册有效期从目前的4年延长至5年。这与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产品注册等的有效期相一致,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衔接及执行。

二、 33条金融举措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外汇■

2021年4月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公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意见》”)。《意见》以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等为总体原则,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

在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意见》提出了以下措施:

  • 进一步推动贸易结算便利化——银行可试点凭支付指令为优质客户办理真实合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
  • 探索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增发QDLP额度。
  • 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适当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跨境融资上限。
  • 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
  • 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
  • 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 支持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试点——支持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依法合规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相关衍生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