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香港*基金业有多项令人鼓舞的政策相继落地。本文总结关于为私募股权基金订立的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以及将授予合资格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资助的最新资讯。
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
2021年5月7日,《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条例)正式实施,为基金发起人推出期待已久的针对在香港运营的合资格私募股权基金分配的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制度(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
根据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具资格附带权益将享受0%的利得税率,在计算投资专业人员的薪俸税时,全部具资格附带权益不会算在劳务收入内。
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连同2020年8月31日实施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旨在吸引更多私募股权基金在香港运营及管理,并同时享受香港提供的独特优势。
有关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的背景、框架和涵义的更详细讨论,请参阅我们之前的刊物(香港零税收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税务宽减方案出炉),下表列出了就零税收附带权益税务宽减方案的要点总结:
向合资格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房地产信托基金提供资助
背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1年5月10日公布落实香港政府的资助计划,以资助在香港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房地产信托基金(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的目的,是通过鼓励扩阔投资工具的种类,巩固香港作为领先的基金募集地及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资助计划详情
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房地产信托基金申请人的申请期
资助计划的申请期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为期三年。由于政府已划拨2.7亿港元给资助计划(根据财政司司长在2021-22年预算案演辞所公布),资助计划将以先到先得方式运作,意味着初始资金一旦已获悉数投放,则申请期可能会被缩短。
虽然资助计划将根据提交资助申请的时间以先到先得方式运作,但证监会只会在申请人已提交所有符合适用规定的相关文件,并已在相关申请期限内提交的情况下接受申请。如申请文件并不齐备,可能被证监会退还。
合资格申请人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基金经理:成功在2021年5月10日或之后在香港注册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将非香港基金型公司迁册来香港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基金经理,可代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根据资助计划申请资助。
- 房地产信托基金经理:房地产信托基金可根据资助计划代表一支在2021年5月10日或之后获证监会认可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而在上市时市值至少有15亿港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的房地产信托基金申请资助。就一支同时在香港境外上市的房地产信托基金而言,其在联交所上市的单位在上市时的市值最少应为15亿港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
资助金额
每宗申请的资助金额将等于合资格费用的70%(有关于合资格费用的说明,请见下文),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上限为每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100万港元,以及每名基金经理最多三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房地产信托基金:上限为每支房地产信托基金800万港元。
合资格费用
合资格费用必须是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成立、非香港基金型公司迁册来港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房地产信托基金在联交所的上市有关,并向香港服务提供商支付的费用。合资格费用的例子包括:
以下费用不得被视作合资格费用:
- 法定费用(如支付予证监会的注册或申请费用)以及向证监会申请基金经理牌照或注册产生的费用。
- 现有的伞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下设立子基金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予联交所的上市费用。
- 就年度审计支付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最低运营条件
如出现以下情况,政府保留收回有关资助的权利: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自其注册成立或迁册日期起两年内展开清盘,或申请终止注册;或
- 房地产信托基金自其上市日期起两年内在联交所除牌或暂停交易。
暂停交易会否导致资助被收回将按个别情况而定。根据证监会的《常见问题》中的解读,若房地产信托基金因等待刊发公告而暂时暂停交易一般不会导致资助被收回。另一方面,如房地产信托基金自其上市日期起2年内已持续在联交所暂停交易18个月,则已授予的资助可能会被收回。
申请流程和截止时间
申请人必须在以下(如适用)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将资助计划申请表格(连同所需证明文件)交给证监会:
- 就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公司注册处就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出具注册证明书或迁册证明书的日期;
- 就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认可日期(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向证监会提交签妥和填妥的“申请资助的意向确认书”,作为其提交初始产品申请的一部分);或
- 就房地产信托基金而言,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上市日期。
总结
我们相信资助计划的激励措施将深受香港资产和财富管理业界欢迎。配合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创造的有利税务环境,我们预期有意迁册到在岸的市场参与者将视香港为更吸引力的基金注册地。
有关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和参与资助计划资格的进一步详情,或其他关于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和资助计划的一般性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系。
*凡提及“香港”或“香港特区”,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