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耀华 张瑞睿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2019年,因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市失败,已于3年前完全退出公司的创始人郭建被法院判决与另一名创始人连带承担近3830万元的个人赔偿责任,自称中国最惨创业者[1]。2019年,某直播平台创始人个人向投资人承担近20亿元巨额赔偿责任。如何限制个人责任已经成为创始人在融资时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就中国创业融资市场传统而言,大部分投资协议要求创始人承担个人责任(主要是回购义务和违约责任),为创始人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美国创业融资市场鲜有要求创始人个人承担回购义务和违约责任,创始人承担个人责任的风险较小。随着中国创业融资市场日渐成熟,创始人愈发关注对个人责任的限制,有向美国趋同的趋势。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近年来,过半数的投资协议对创始人个人责任作出了限制。但是,目前的创始人责任限制条款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对细节问题的细化存在不足,对创始人的保护不完全,存在未来发生争议甚至无法有效保护创始人的风险。我们将结合项目中的实践经验,对创始人应当如何限制个人责任提出相关建议。
一、创始人责任风险点及相关建议
1. 承担无限制个人责任的风险
对于创始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担无限制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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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创始人股权有价无市的风险
即使创始人责任以股权价值或股权为限,创始人还面临股权有价无市、无法变现的风险。例如,创始人股权价值为一亿元,如果创始人无法变现,创始人仍要向投资人承担一亿元的个人责任,给创始人带来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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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权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的风险
估值是一门艺术,不同的估值机构评估得到的股权价值可能存在巨大差异。特别是在创始人以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不完善的股权价值评估机制存在导致创始人责任过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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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创始人个人税务风险
在股权变现、以股权抵债等股权处置过程中,创始人还需要考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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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投资人往往会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对创始人来说其个人责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较大。但是,在约定创始人责任上限的前提下,创始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较为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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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创始人责任限制条款覆盖范围过窄的风险
创始人在谈判得到令人满意的创始人责任限制条款后,需要力争将该条款覆盖到所有可能产生创始人责任的条款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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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语
创始人在公司融资之时,不可忽视对自身责任的限制,保证个人财产安全。限制创始人个人责任需要考虑承担无限制个人责任、股权有价无市、股权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税务、连带责任、责任限制条款覆盖范围过窄多个方面的风险。我们建议创始人在每一轮融资时与有丰富投融资经验的律师交流,评估创始人谈判地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创始人责任限制条款,解决创始人的后顾之忧,使创始人和公司能够大胆创新、开拓进取。
[1] 《中国最惨创业者: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3年后说公司没上市让我赔3800万!》,金融圈,2020年6月7日。
[2]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