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巍 杨帆 朱媛媛 刘艳洁 尹俊叡 林婉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自去年3月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已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第二批试点的10个省级检察院已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目前,各地的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试点案件也在逐渐增多。但是,对于如何办理试点案件,尚无统一标准,各地都在不断探索、尝试的过程中。

作为国内首批试点检察院的合规独立监管人之一,金杜律师事务所以独立监管人、涉案企业顾问律师等不同身份,深度参与了多地、多个试点案例的办理。大部分案件已结案或接近尾声。近期,我们将结合一线办案经验,推出系列文章,从实务角度出发,阐发我们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工作的感悟与思考,抛砖引玉。

一、案件相关情况

深圳某公司是一家主营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的综合性高科技公司。该公司已通过国家高新企业认证,拥有数十项软件著作权,发展前景较好。2019年,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淡薄,公司治理结构混乱,内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导致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规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他人提供向个人账户转账的服务,并从中盈利,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了深入了解。经审查,该公司存在正常合法的主营业务,且具有较高的科技水平和发展潜力,仅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开展非法资金结算业务的行为。案发后,公司及相关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第一时间全面停止违法业务并积极退赃。综合考虑该公司的涉案情节、社会危害性、主营业务、经营规模、纳税金额及未来规划等情况,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程序,给予企业一个改正错误,更好发展的机会。

二、阅卷对于办理合规考察案件至关重要

在如何办理试点案件尚无统一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实务界对于独立监管人办案过程中是否需要阅卷观点不一。我们认为,独立监管人在检察院允许的情况下开展阅卷工作,对于独立监管人督导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督导涉案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计划,是独立监管人的重要工作之一。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一份行之有效的合规计划,必须紧密围绕与涉案犯罪行为有关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通过阅卷,独立监管人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涉案违法行为发生的全过程,帮助独立监管人识别该企业未能防范违法行为发生的管控漏洞,确保合规计划能够防范同类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以上文提到的案例为例,通过阅卷工作,我们可以第一时间直观地了解如下情况:

  1. 公司的涉罪原因与动机:一家存在合法经营业务的国家高新企业,为何会在主营业务之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究竟是偶发性行为还是经营性行为?
  2. 涉案资金的流转经过:资金是通过何种渠道、以何种名义转入涉案公司?又是通过何种方式、以何种名目实现资金转出?
  3. 公司员工的履职情况:在涉案资金流转的过程中,公司的财务人员以及有关高管(如其他股东、监事等人员)是否履行了审核、审批的职责?
  4. 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章程、财务制度、员工手册等内控管理制度?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
  5. 公司全体人员对于涉案行为的认识:监事、财务以及其他员工对于涉案违法行为是否知情?是否清楚认识涉案行为的性质?是否了解国家对于涉案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以上信息均成为我们后续工作的有效抓手,便于我们及时掌握涉案企业与有关人员的涉罪情况及思想认识,有效发现企业管理的弱点与风险点,实现对涉案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整改。

同时,详细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也帮助我们与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建立更为有效的沟通,在整个合规整改的过程中都得到了涉案企业高度的配合,顺利实现了本次合规整改的目标。由此可见,阅卷工作是保障企业刑事合规顺利、高效开展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刑事合规考察案件的阅卷重点在于识别企业未能防范犯罪行为发生的管控漏洞

既然阅卷工作如此重要,办理刑事合规考察案件,开展阅卷工作,是否可以直接套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阅卷思路?我们认为并非如此,两者有完全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刑事辩护案件中,辩护人会从犯罪构成角度,判断涉案企业的行为性质,寻找案件争议的根本点,对案件形成宏观、总体的认识;从证据角度,判断案卷内容能否真实、有效的证明涉案行为,在细节中识别案卷证据的漏洞,对照证据的性质形成具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在案卷中寻找尚未被公诉机关发掘的可以减轻或从轻的量刑情节,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辩护人阅卷必须做到全面、细致、深入,不仅要对案卷进行全面阅览,完整了解案件事实,掌握全案证据,还要梳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和办案流程中的关键节点,从而有效发掘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细节,确保辩护工作有针对性、有角度、有力度。

但是,对于刑事合规考察案件而言,独立监管人的角色、工作重点都和辩护人有着本质差别,所以阅卷的思路自然也大不相同。

(1)阅卷的目标不同:独立监管人需要识别企业在涉案行为中的“风险点”。换句话说,监管人关注的重点不单是企业涉罪的行为和结果,而是企业产生涉罪行为的原因。比如上述案例中的非法经营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辩护律师可能关注的是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从轻、从宽量刑情节等,而独立监管人关注的则是企业现有管理体制中的哪个环节存在的漏洞导致了企业未能有效避免涉案行为发生。

(2)阅卷的侧重不同:在开展阅卷工作时,独立监管人需要更有针对性,在发现问题的同时,综合考虑企业全方面的管理架构,尝试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独立监管人的目的是督导涉案企业建立合规制度,预防类案行为的发生。因此,阅卷的侧重点是根据阅卷情况,还原案件事实和违法行为发生的全过程,查明犯罪行为发生在哪个环节,企业内部对此是否制定了相应规定等。因此从独立监管人的角度出发,诉讼文书卷的重要性相对较小,诉讼证据卷中笔录的相关内容则更为重要。

针对上述案例中涉案企业通过公账转私账牟利的非法经营行为,阅卷时我们关注的重点不是行为人是否构罪的理由,而是在企业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分析涉案资金的流转方式和流转名目、经办人员、以及经办人员是否履行了审核监管义务、企业是否积极退赃等。在完成上述问题的梳理后,我们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提出督导意见。

例如,建议企业选任承担合规管理责任的人员。在公司拟选任公司监事承担合规管理职责后,我们进一步结合案件情况,建议公司修改《章程》,确保监事有权审阅财务会计账簿以及会计记账所依据的合同或其他文件,有条件发现并制止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将资金转出的情况。其次,督导企业有针对性地调整《费用支出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力求相关制度能够符合公司的发展现状,并落地执行。

(3)阅卷的工作成果不同:阅卷完成后,辩护人通常会根据阅卷的有关情况制定辩护策略,形成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而独立监管人则需要针对阅卷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和合规工作计划,一方面有利于独立监管人在下一步走访企业、访谈相关人员的过程中把握工作方向和重点,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涉案企业与有关人员自查,分析企业自身出现涉案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对合规工作及其重要性产生认同感。

综上,办理刑事合规案件与刑事辩护案件的关注点不同,要求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刑事合规整改案件中,独立监管人不仅要了解刑事法律规定,还需要快速梳理涉案企业的业务模式及公司治理结构,在全方面了解涉罪企业的前提下,协助涉案企业构建良好有效的合规体系,达到完善企业合规管理的根本目的。

四、小结

刑事辩护案件和刑事合规案件的办理在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阅卷工作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方面。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机制中引入阅卷环节,厘清刑事辩护阅卷与刑事合规阅卷的异同,重视阅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形成独立监管人合规督导的工作标准,保障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发展。

另请感谢实习生刘昱辰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