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巍 Richard Mertl 陈逸超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
一、美国信贷市场综述
美国的商业信贷市场是非常复杂多样的,根据不同因素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借贷的规模,有大额借贷、中型市场借贷和小额借贷的区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有“投资级”贷款和非“投资级”贷款(或称“高收益”贷款)的区分;根据信贷方的执业资格,有银行和非银行信贷的区分;根据债务持有人的数量,有诸如辛迪加(财团)借贷、俱乐部借贷和双边借贷; 根据贷款是否有抵押和各贷款方之间的相对关系, 有诸如抵押借贷、优先级无抵押借贷、夹层借贷和第二优先级抵押权借贷等类别;根据借贷的目的和用途,有诸如并购融资借贷、资产收购融资借贷、运营资本融资借贷和项目开发融资借贷等。
银行借贷是美国传统借贷市场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市场发展,出现了许多有别于传统借贷的所谓“替代性”信贷(“Alternative Lending”)形式。替代性借贷的贷款方包括基金、特殊用途公司、大型替代性投资资产管理公司等。这些替代性信贷公司在高收益贷款方面比传统银行有更高的灵活性,这使得信用欠佳的借款人更有可能从这类信贷方获得贷款。
目前从借贷市场、特别是中型高收益借贷市场的市场份额来看,替代性借贷所占市场份额要大于传统的银行信贷。美国各州都有相应的银行法和借贷法对市场中的信贷交易进行监管,并要求从事特定信贷业务的公司持有从业执照。一般来说,因为银行机构已被规范银行的法律法规所监管,所以不需要另外申请从业执照。但是非银行信贷公司就必须按照相应法律的规定申请从业执照。各州法律法规一般对于个人消费者贷款和小额贷款业务等领域进行严格的监管,而对于商业或公司借贷领域的监管相对宽松。通常情况下,是否受某个州的银行法或信贷法管辖是根据有无向该州居民推销贷款或放贷来进行判断的,无论贷款人本身的国、州籍所属。如果贷款人不遵守相关州的银行法或信贷法,可能会对贷款人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比如贷款合同不被当地法院承认或还款义务不能被强制执行等。
当借贷交易产生后,贷款人在赚取利息收益的同时也会承受许多风险,如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相关市场的波动风险等。为了保证借款人能按约准时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贷款人经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增信措施。与其它信贷市场一样,美国信贷市场的增信措施主要包括资产抵押和第三方担保。由于美国在资产抵押上有着复杂的规定,而操作上与其它司法区也有很大差异,本文接下来将主要介绍和分析美国在资产抵押方面的常见法律问题。
二、资产抵押
在美国借贷业务中,为了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尤其是当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贷额超过贷款人所能承受的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时,贷款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资产抵押。在贷款附加了抵押权益后,即使借款人因为各种原因违约,贷款人也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的资产来使保证自身不因借款人违约(比如拒付,或因破产而导致的违约)而承受损失。
1、可抵押的资产和适用不同抵押资产的相关法律
美国借贷市场中可被用于抵押的资产范围很广,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库存商品、现金账户、合同权益、投资资产、商业侵权诉讼权,知识产权等等都可用作贷款的抵押品。在美国法中,通常将可被抵押的财产分为两类:1. 不动产,如土地和房屋;和2.个人财产,通常指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在美国各州,对于个人财产的抵押权益适用的法律通常是各州采纳制定的《统一商法》(“Uniform Commercial Code” or “UCC”)的第九章。
根据UCC§9-203,当一个抵押权益被成功附加于借贷人所拥有的抵押物时,它就成为贷款人可强制执行的权益的一部分。抵押权益的形成首先需要作为抵押人的借贷人对抵押品享有支配权,其次抵押人需要签署并交付贷款人一份书面抵押协议以将抵押品的抵押权益授予贷款人。
根据UCC第九章第三部分,当抵押权益通过附加于抵押物而形成后,贷款人还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完善该抵押权,以保证自己对于抵押品在将来的处置过程中享有优先于无抵押债权人的权利。不同的抵押品对应着不同的完善方式。一般来说,最常见的完善抵押权益的方式是向相应的州级机关登记办公室递交一份抵押权登记声明。抵押权登记声明通常应在抵押人所在地进行登记,递交的抵押权登记声明中需要提供包括抵押人名称、抵押权所有人名称、对于抵押品的充分描述等信息。除抵押权登记声明之外,某些类别的抵押品需要通过占有或控制来达到完善抵押权益的目的。对某些抵押品的抵押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完善,但不同完善方式在效力会有上会有差别。在规定贷款人抵押权益的形成和完善程序之外,UCC第九章第三部分关于优先权的相关条款还规定了当两个或更多的债权人对同一个抵押品拥有完善了的抵押权,哪一个债权人对于抵押品的处置享有优先权。首先,采用占有或控制进行完善的债权人优先于通过递交登记进行完善的债权人;其次,对于同样采用递交并登记进行完善的债权人,一般来说是遵循 “先到先得” 的规则,即对于抵押品抢先进行了登记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对于可被抵押财产的另一大分类,即不动产来说,其抵押权益的形成是根据不动产所在地州的地方法律来确定的,通常情况下是在不动产所在州的郡县登记不动产的抵押。虽然各州对于个人财产抵押的要求都大同小异,但是由于没有像UCC那样的统一法规,对于不动产的抵押各州的要求可能会有很大差别。贷款人通常会采取购买保险的方式来确保自己对于不动产抵押品的抵押权益及优先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附属物(即永久附属于不动产上的个人财产)的抵押权益,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登记来完善抵押权益。附属物的抵押权益既可以通过UCC也可以通过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法规来进行完善。
2、特殊抵押品
UCC对一些特殊类别的抵押品的抵押权益的产生和完善程序有特殊规定。
(1)应收账款
根据UCC§9-102(a)(2),应收账款属于可被抵押的个人财产,借款人通过签署并交付抵押协议来授予贷款人抵押权益。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的抵押权益可以通过在相应的登记办公室递交抵押权登记声明来进行完善。
抵押协议还可以将未来可能产生、但现在未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给赋予贷款人抵押权益。根据UCC§9-203,抵押权益的形成是以借款人对抵押品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作为条件,所以只有当这个应收账款产生之后,即借款人对这笔应收账款真正享有所有权的时候,该抵押权益才真正形成。
(2)银行的储蓄账户
储蓄账户同样也可以作为一种个人财产抵押品抵押给贷款人。但是根据UCC§9-312(b)(II)对于储蓄账户充当抵押品的规定,贷款人只能通过控制(而非递交抵押权登记声明)来对抵押权益进行完善。为了获得对于抵押账户的控制,贷款人通常会和借款人及开户银行签订一份《账户控制协议》(Account Control Agreement)。在协议中开户银行同意,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贷款人因而行使对账户的控制权,在无需获得借款人进一步认可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将遵循贷款人的指示来处置储蓄账户中的现金。
(3)投资财产
借款人可以将自己的投资财产作为抵押品抵押给贷款人。根据UCC§9-102的定义,投资财产一般分为有凭证证券、无凭证证券、对金融机构代持的金融资产的权益、证券账户和大宗商品合同和账户。贷款人可以通过递交抵押权登记声明或控制的方式来完善对于借款人投资财产的抵押权益,但是通过控制来完善的抵押权益优先于通过递交抵押权登记声明完善的抵押权益。
根据UCC§9-305,为了判断一个投资财产的抵押权益是否得到完善或不同抵押权益之间的优先顺序,需要按照相应的管辖法律来确定。UCC规定了两个依据来决定当投资财产作为抵押品时对应的管辖法律:1. 贷款人采取的抵押权益完善方式(通过登记还是控制)2. 投资财产的种类。譬如当贷款人以控制投资财产作为完善方式时,则:(a)对于有凭证证券来说,凭证所在地法律为其管辖法;(b)对于无凭证证券来说,证券发行人所在地法律为其管辖法;(c)对于证券权益或证券账户来说,证券中介人(如中介经销商,投资公司或清算公司等)所在地法律为管辖法;(d)对于大宗商品合同或大宗商品账户来说,大宗商品中介人所在地法律为管辖法。当抵押权方以登记作为完善方式,那不管抵押权益对应的投资财产是什么种类,都是以抵押人所在地法律作为管辖法。
(4)受联邦法律管辖的特殊抵押品
对于一些特殊抵押品,如飞机,船只的抵押权益来说,一些联邦法律的规定可能会优先于UCC对其进行管制。比如当抵押品是飞机的情况下,其对应抵押权益受联邦航空法管制;当抵押品是船只的情况下,其抵押权益受联邦船只抵押法管制。
3、抵押品的执行
在一项抵押借贷交易中,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贷款人可以对抵押品进行强制执行来弥补其因为借款人违约而承受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以外,关于对个人财产抵押品进行强制执行,UCC第九章第六部分有相应的规定。根据UCC第九章第六部分,当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根据抵押协议约定的不同有三种常见的救济方式:1. 当借款人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的情况下,贷款人可直接从其他欠借款人钱的第三方处收集款项;2. 贷款人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下出售的方式处置抵押品来补偿自己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3. 贷款人自留抵押品作为债务违约的补偿。抵押权人在处置完抵押品后,仍可就抵押品偿还不足部分的债务对借款人进行追索。
对于属于不动产的抵押品的执行,需要按照各州的具体规定、要求和限制来实施。对于受特殊监管的债务人抵押权的执行,比如银行,则可能需要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
4、破产程序对于抵押品执行的影响
在美国,一般公司或个人的破产程序都受联邦破产法管辖。但是一些特殊的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大宗商品交易承销商、证券承销商、政府企业和市政府等,其破产程序是遵照其它法律或破产法中的特殊条款的规定。
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破产程序既可以由债权人也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启动。一旦破产程序被启动,所有的债权人都必须停止针对债务人或其财产的追缴,包括执行抵押品,这在美国破产法上被称为“自动冻结”。破产法院有权对任何违反自动冻结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包括要求对于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同时所采取的非法执行行为也可判定无效。
在美国破产法下,即使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押权益的债权人也会享有许多保护以保证经过完善程序的抵押权益不会失效。首先,在债务人的清算中,抵押权人会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到偿付。其次,在债务人破产重组的情况下,只有获得破产法院的批准和抵押权人的准许,债务人才有权使用作为抵押品的现金。
但是,如果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是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前90天内产生的,且这个抵押权益的产生使得该抵押权人获得了比通过正常清算程序能获得的更多的利益,除非该抵押权人为该抵押权益进行了等价交换,否则这个抵押权有可能被宣布无效。
5、执行抵押品时可能出现的诉讼问题
当贷款合同下发生违约行为后,如果贷款人自助执行对抵押品的处置遇到阻碍,贷款人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对执行抵押品的处置来补偿自身的损失。但是在通过诉讼执行的过程中通常也可能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譬如:1. 美国法院是否会承认并执行以外国法作为管辖法的抵押协议;2. 当贷款人对美国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请求后,需要多久法院才会对抵押品进行强制执行。
(1)外国法作为管辖法
一般来说,只要抵押协议选择的外国管辖法与相应的交易有 “合理的联系”, 并且适用外国法不会与法院所在地的公共利益相违背,美国的法院就会认可相关外国法作为该协议的管辖法。
对于所谓“合理的联系”,美国纽约州为增加纽约法的影响,鼓励国际商务关系中适用纽约法,对此有比较宽松的规定。根据纽约法律规定,当一个抵押协议交易价值超过25万美元时,无论纽约法与该协议有无任何合理的联系,协议各方都可以选择纽约法作为管辖法,纽约州的法院也都会承认该管辖法选择的有效性。美国加利福尼加州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2)美国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在纽约,对没有太大争议的合同纠纷,法院可能在3-6个月给出判决,并在判决作出后立刻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除非被告债务人申请暂缓执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经常会对程序或其它问题提出抗辩,在这种情况下,抵押财产得到执行的时间可能会大大延长,甚至到一年或更长。
对于在美国法院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只需要外国法院的判决被当地法院所承认,那时间框架就和执行国内法院判决无异。
(3)美国法院对于仲裁判决的执行
美国是关于国际仲裁的《纽约公约》的签字国之一。纽约公约要求签字国的法院承认私人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并且对别的签字国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一般给予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