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多凌 俞黎芳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在亚太地区,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LNG”)占据突出的贸易地位,中国目前是亚洲LNG进口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受“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导下的中国能源结构转型的大力推动,中国在“十四五”期间将维持LNG市场增速。大型国际油气公司在清洁能源转型的过程中也将扩大LNG投资规模作为其重要的转型步骤之一。因此,LNG全球贸易将在能源发展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本文将着重探讨在法律和商业维度的谈判过程中LNG中长期购销协议(“中长协”)的定价以及价格回顾(Price Review)机制。

目前,LNG贸易主要以期货和现货方式进行,两种方式的LNG价格互相影响。2020年底亚洲LNG现货价格持续攀升,带动LNG期货贸易中的中长协重回市场焦点[1];而在此之前,2015年至2019年期间,LNG现货价格的持续走低,冲击了LNG中长协的定价机制[2]。如何在LNG中长协中设计良好的价格机制成为了LNG贸易与合作谈判的重要议题和争议焦点。

亚洲LNG中长协的定价机制

LNG价格谈判通常涉及三个方面:定价机制、价格回顾机制及其争议解决。自20世纪70年代起,大部分亚洲LNG中长协价格与油价挂钩,定价机制以直线方程形式表现,挂钩的原油价格主要采用日本JCC(Japan Crude Cocktail)。第一次油价挂钩合同由1973年印尼国家石油公司与日本买方财团签订。其合同定价机制为简单直线方程:

PLNG=A × P(原油) + B

PLNG:LNG价格

P(原油):原油价格

A、B:常数,由双方谈判决定;A为斜率挂靠常数,B与通胀和运输成本挂钩

 

在油价较高的情况下,直线方程定价机制对买卖双方来说是个双赢机制:卖方可以避免受到低油价的影响,买方也可以获得稳定供应。但是,在面临油价暴跌或者大幅度浮动的情况下,卖方往往希望调整定价公式以提升LNG价格,而大多数买方为了实现LNG稳定供应的需求,避免卖方因价格降低而进行成本削减并进一步带来供应风险,往往也愿意调整LNG中长协价格,因此折中方案——S曲线定价公式应运而生。

PLNG=A × P(原油)+ B+ S

S表示当油价过高或过低时的曲线部分。在合同中一般也规定了公式适用油价范围,如果油价超出此范围,则另行谈判调整,这种做法有效保护合同各方免受油价高幅震荡带来的影响[3]。即,买卖双方就油价波动所带来的LNG价格波动达成一致意见:LNG定价机制可以通过协商调整。因此,在油价过高时,LNG价格的S曲线往往会被恢复到直线方程形式。

 

来源:《中国LNG液化天然气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未来趋势研究》,观研天下。

随着天然气市场的活跃度提升,LNG中长协价格与单一油价挂钩的趋势逐渐被改变,买卖双方开始尝试更广泛的定价机制。比如2019年,壳牌与东京燃气签订了一份部分LNG价格与煤炭价格挂钩的混合定价长协,即其中部分LNG供应将使用基于煤炭指数的定价公式,其余部分将根据传统与油价挂钩的方式定价。[4]

LNG中长协的价格回顾机制

传统LNG贸易一般以至少20年合同期为基础,并以短期、现货交易作为补充。但是,随着全球LNG整体交易量的不断增大,LNG现货市场的流动性日渐增加,气田、管道、液化站的开发对于下游长协买家的依赖程度有一定降低。另外,为了给贸易灵活性添砖加瓦,越来越多的LNG卖方采取类似LNG“资源池”的销售策略,通过设立独立的贸易公司统筹LNG全球购销,从而消化了部分长协量。从买方的角度,2010年开始,一些国有大型发电集团、区域性能源企业、国有和民营的城市燃气企业成为国际LNG进口贸易参与者。部分能源公司减少了对新的LNG中长协的关注,转而增加了现货量需求。在LNG现货价格更具吸引力的情况下,新参与LNG贸易活动的买家对于LNG中长协价格的预期为价格谈判增加了博弈和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行业和LNG中长协定价机制发展趋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LNG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匹配时,买卖双方往往会通过价格回顾机制调整LNG价格公式,以避免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的风险。尤其是亚洲LNG中长协的“照付不议”(Take-or-Pay)条款长时间互锁(interlocking)买卖双方,降低了流动性,增加了市场自由化难度,进一步推动价格回顾机制发展。[5]

价格回顾机制允许LNG中长协买卖双方定期对价格进行回顾,并在某些情况下修订价格公式。在协议条款设计中,往往将该机制描述为LNG价格“回顾”、“审查”、“复议”、“修订”、“调整”或“重新开放”。一般而言,价格修订相关的条款没有固定的起草标准,典型的条款要素包括:

(1)可能引发修订的事件/情况;

(2)启动修订的程序;

(3)价格回顾具体机制;

(4)交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的争议解决机制;

(5)适用频率。[6]

价格回顾机制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触发阶段和调整解决。在触发阶段,寻求修订的当事方必须表明价格修订的先决条件已经满足;在调整阶段,买卖双方应讨论如何对LNG价格进行适当调整。[7]本文列举两个价格回顾机制条款范例,如下:

“如果卖方或买方希望对本协议中规定的价格进行回顾,原因是基于情势变更,导致本协议价格与根据本协议类似条款销售至[国家]的其他LNG价格相比,本协议价格对卖方或买方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则……买卖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会面和讨论,以回顾此价格。”[8]

“一方可在不早于[日期]向另一方发出重新协商本协议价格的通知(“价格回顾通知”)。在价格回顾通知发出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会面并讨论该事项,以期就需要进行的价格调整(Price Adjustment)(如有)达成一致。如果双方就该等事项达成一致,双方应修改本协议价格,以反映双方达成一致的修改(如有)。该修改后的本协议价格应自回顾之日起适用,直至供应期(Supply Period)结束,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发出进一步的价格回顾通知。如果在价格回顾通知发出后六(6)个月内,双方未能就价格调整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终止本协议,该通知应在其送达的合同年度(Contract Year)结束时生效。”[9]

在全球LNG贸易视域下,亚太LNG中长协的价格回顾机制与其他地区存在差异,比如在欧洲的LNG合同中,价格回顾机制相关条款可能会指出特定市场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这在亚太LNG合同中很少出现。本文在下表中列举了欧洲和亚太在价格回顾机制方面的主要区别。

地区 欧洲 亚太
通用术语

频率(frequency),即何时可提出请求、可提出多少请求;

额外的非计划请求(additional unscheduled requests);

请求价格回顾的程序(the process for requesting a price review),即如何启动价格回顾(通常要求其对价格回顾请求进行通知,并要求当事双方针对该请求进行讨论协商);

标准(standards),即满足要求时必须建立什么(标准)来调整价格,且如何进行价格调整;

后果(consequences),即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回顾达成协议(通常包括启动仲裁的权利),则双方拥有哪些权利

频率(frequency),通过规定一方只能每5年或10年提出一次价格回顾请求,或在合同期内只能提出1-2次回顾请求(尽管在近期的条款中,越来越多地规定当事方有权更频繁地提出价格回顾请求);

额外的非计划请求(additional unscheduled requests);

请求价格回顾的程序(the process for requesting a price review);

标准(standards),与欧洲合同所规定的不同;

后果(consequences),有的合同约定了合同终止权,有的明确约定了仲裁或专家评议等争议解决机制

触发阶段的要求

情势变更;

在限定的市场内发生的;

是经济变化或者重大或实质性的变化;

无法预料的;

超出当事方的控制范围;

未反映在现有合同价格中

无需设定变更情形;

与基准价格的比较,例如与当前LNG的市场价格或特定区域内新签订的LNG长协价格比较,从而触发价格修订

 

由于LNG中长协的核心在于LNG价格,且定价公式以及LNG购销协议商业模式日趋多元化,执行中一旦涉及价格调整或者存在调整的需要,买卖双方很容易出现争议。Gas Natural诉Atlantic LNG案[10]是将价格回顾机制相关条款引入仲裁领域的具有代表性的公开案例。

1995年7月,Gas Natural和Atlantic LNG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LNG购销协议(“协议”),根据协议,Gas Natural计划将LNG运输至其在西班牙或新英格兰的接收站。双方签订协议后,由于西班牙天然气价格下降,新英格兰市场的价格对Gas Natural更具吸引力。Gas Natural签订了一份长期协议,转售在新英格兰接收站的协议项下购买的所有LNG。之后,Atlantic LNG通知Gas Natural,其正在寻求修改协议价格,但双方未能就新价格达成一致,于是Atlantic LNG将争议提交仲裁,并要求上调LNG价格,以反映LNG在新英格兰市场的价值。仲裁庭认定,该事件满足适用价格重新开放条款的必要先决条件。仲裁庭随后实施了两步(two-part)定价方案:首先,仲裁庭保留了原西班牙定价公式,但对基础价格部分进行了调整;其次,仲裁庭对协议项下超过特定比例的被运输至新英格兰接收站的LNG增加了“新英格兰市场调整”。基于此裁决,Atlantic LNG将欠付Gas Natural超过7,000万美元。Atlantic LNG对上述两步定价方案表示质疑并主张该定价方案扭曲了双方之间的原始交易,事实上是构成了对协议的修改,超出了仲裁庭的权限范围,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认为,仲裁庭没有超出其权限范围,此外,法院特别指出,就仲裁庭实施两步定价方案而言,LNG买卖协议并未“对允许的价格修订设置结构性限制”,仅要求仲裁庭对合同价格进行“公平合理的修订”

上述案件引发了“如果可以避免,就不要提交仲裁”[11]等观点的诸多讨论。该案件表明,当买卖双方将LNG价格确定事宜委托给独立的第三方(无论是仲裁员还是其他专家)时,都要承受高度的风险和不确定性。LNG价格及其公式是LNG购销协议中最具商业敏感性的部分,如果买卖双方未就修改后的价格达成一致,二者之间的基本商业平衡将被破坏。因此,任何独立确定LNG价格的机制都应寻求最能反映买卖双方观点的结果。这也提醒了交易各方对价格回顾机制相关条款要保持高度的关注。

当然,对于亚洲LNG合同的一些缔约方,特别是对国有公司来说,尽管避免仲裁往往是它们的首要考虑,但它们认为仲裁带来的威胁足以刺激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解决方案。作为仲裁的替代方案,专家评议(上述表格中提及)是亚洲LNG合同缔约方倾向于选择的另一种争议解决方式。[12]

结语

除了价格回顾机制,LNG中长协中还有其他的调整机制,比如常见的调量机制包括照付不议与补提、下浮灵活性和回提、上浮灵活性和额外量、渐增期、不可抗力回调机制等[13],这些机制均能通过灵活的方式维持合同执行和LNG供应稳定。当然,在商业和法律谈判的过程中,LNG中长协买卖双方对于这些机制的选择需要经过严格的设计,方能实现理想的效果。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中央定价目录》《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接收站在内的LNG领域。中国作为全球LNG进口大国,在低碳转型发展的要求下,必将争取在全球LNG贸易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而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共存的时代里,从商业谈判和协议法律审核的角度来看,LNG中长协的定价、价格回顾机制及其他的调整机制将会成为无法回避的研究命题。

感谢实习生李点和谢子璇对本文的贡献。

[1] 中国能源网:《全球LNG市场将重回“长协”时代》,http://www.cnenergynews.cn/zhiku/2020/12/30/detail_2020123087086.html

[2] 中国能源网:《LNG现货进口为什么那么难?》,https://www.china5e.com/news/news-1066856-1.html

[3]华贲, & 罗家喜. (2007). 国际LNG市场价格走势分析. 天然气工业, 27(1), 140-144.

[4] 路透社:《Tokyo Gas, Shell sign LNG deal linked to coal pricing in rare move》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lng-tokyo-gas-shell-idUSKCN1RH0UB

[5] Kim Talus, Price review arbitration in the Asian LNG markets—‘‘The times they are a-changin’’, The Journal of World Energy Law & Business, Volume 14, Issue 2, April 2021, Pages 100–115, https://doi.org/10.1093/jwelb/jwab009

[6] S. Finizio, J.A. Trenor, and J. Tan,Trends in LNG Supply Contracts and Pricing Disputes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Oil, Gas & Energy Law Intelligence,Vol. 18 – issue 3,May 2020,Pages 21

[7] S. Finizio, M. Bock, The Adjustment Phase in Gas Price Reviews Under Long-Term Gas Supply Contracts,  J. Freeman and M. Levy, Gas and LNG Price Arbitrations (2nd ed., 2020), page 169

[8] Lord Justice Leggatt, ‘Negotiation in Good Faith: Adapting to Changing Circumstances in Contracts and English

Contract Law’, Jill Poole Memorial Lecture (Aston University, 19 October 2018).

[9] Kim Talus, Price review arbitration in the Asian LNG markets—‘‘The times they are a-changin’’, The Journal of World Energy Law & Business, Volume 14, Issue 2, April 2021, Pages 28, https://doi.org/10.1093/jwelb/jwab009

[10] Kim Talus, Price review arbitration in the Asian LNG markets—‘‘The times they are a-changin’’, The Journal of World Energy Law & Business, Volume 14, Issue 2, April 2021, Pages 100–115, https://doi.org/10.1093/jwelb/jwab009

[11] Gas Natural v Atlantic LNG: a rare glimpse into price reopener clauses,LNG Business Review,JULY 2009,https://www.google.com.hk/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ved=2ahUKEwig38D847ryAhVUIaYKHaYADM0QFnoECAMQAQ&url=https%3A%2F%2Fcms.law%2Fen%2Fcontent%2Fdownload%2F80111%2F3016351%2Fversion%2F1%2Ffile%2FPages%2520from%2520LNGBR_200907.pdf&usg=AOvVaw23p2xxpbNgFJ3ssHf9SacH

[12] Kim Talus, Price review arbitration in the Asian LNG markets—‘‘The times they are a-changin’’, The Journal of World Energy Law & Business, Volume 14, Issue 2, April 2021, https://doi.org/10.1093/jwelb/jwab009

[13] 孙晔、张嘉:《LNG中长协机制的前世今生 》,https://www.sohu.com/a/219731311_100011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