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余悦 宋丹丹 黄雨露 合规业务部

案情摘要

2018年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作出葫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1.认定葫芦岛市A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424,800.25元,取得有资金回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发票)进项税额3,255,303.84元,取得无资金回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发票)进项税额534,66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