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银莹 蒋睿馨 戎冰玉(公司业务部)
新修订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新《海关信用办法》”)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随着近年来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的推进,以及海关一系列“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管理措施的推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十分深远。特别是一旦落实“失信”,企业将面临诸多不利限制。对于“失信”这个话题,新《海关信用办法》共40个条文中,有14个条文的内容直接与失信有关,并且办法中专门设立一章规定“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制度变化最为突出。本文拟根据新规中失信企业管理制度的变化,重点探讨如何尽量避免落入失信,以及如果不慎“入坑”如何“自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