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世刚 孙慧丽 孙玲(争议解决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法释〔2017〕12号)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实上改变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矿业权转让合同经审批后才生效的规定。由于矿业权转让涉及民事权益和行政管理等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故需要详细梳理审批对矿业权转让合同及矿业权变动的影响,并考量未经审批矿业权转让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