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国俊 陈轶(金融证券部)
在股权投资领域,由于各种特殊原因和现实需求,股权代持的现象颇为常见。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以他人(显名股东)名义向公司出资,公司章程和商事登记中股权为名义股东所有,但隐名股东实际享有投资收益等部分或全部股东利益的一种股权(股份)处置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投资实务中,投资人往往较为普遍地认为股权代持是有效的,从而忽视了潜在的投资风险。本文从近年的司法判例切入,尝试分析股权代持在企业不同上市状态下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