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成 洪露申 杨静茹 任宇颖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反垄断法(2022)》”),首次对现行《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施行)(“《反垄断法(2008)》”)进行修正。紧随其后(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对一系列配套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在新法背景下对执行层面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
本篇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反垄断团队就本次修法进行深度解析的系列文章之三。前文本团队已就整体修改和平台经济(请见概览篇和平台经济监管篇)做了重点解析和提示,本文将重点聚焦《反垄断法(2022)》所涉及的垄断协议部分,并参考配套法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协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从体系上梳理垄断协议这一反垄断法下传统重点行为类型的规制思路,并对其中的亮点着重解读,以提供合规建议供企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