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成 李雨濛 王梦真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反垄断法(2022)》”),首次对现行《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施行)进行修正。《反垄断法(2022)》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紧随其后(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公布了对一系列配套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在新法背景下对执行层面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

本篇为金杜公司业务部反垄断团队就本次修法进行深度解析的系列文章之二。前文概览篇对法律主要修改进行了总结。如前文所述,此次《反垄断法(2022)》体现出了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加强监管态势。首先,在总则部分新增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对于具体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2022)》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方面的立法变化,将使平台企业面临新的反垄断合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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