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成 许世巍 叶弘韬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反垄断法(2022)》”),首次对现行《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施行)(“《反垄断法(2008)》”)进行修正。紧随其后(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公布了对一系列配套法规的征求意见稿。

本篇为金杜公司业务部反垄断团队就本次修法进行深度解析的系列文章之四。前文本团队已就整体修改、平台经济和垄断协议(请见概览篇、平台经济篇和垄断协议篇)做了重点解析和提示,本文将重点聚焦《反垄断法(2022)》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部分,并参考配套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申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部门规章《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从五个方面对上述法律法规的修改进行详细解读,以提供合规建议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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