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囝囝 李盛
契约型基金的清算组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一般由基金管理人组建和主导。在管理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如何组建清算组以及清算组的权限存在争议。此外,在整个清算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人大会、管理人和清算组四方之间的职能划分和权责边界也是实践中广为争议的难点。
有鉴于此,我们将在本文中着重探讨管理人异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否有权组建清算组、能否将管理人排除于清算组,或在清算阶段更换、解任管理人,以及基金法律关系中四方重要当事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人大会、管理人和清算组)的权责划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