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傅广锐 徐丽娟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企业的数字化营销如火如荼。近两年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进一步迫使众多企业加快了数字营销的步伐。数据显示,2021年数字营销在我国保持了22%的高速增长,占整体营销费用的比例高达52%,在调查中,有83%的企业表示2022年将进一步增加数字营销预算。[1]就数字营销而言,小程序、社交媒体、短视频、直播间等新媒体新消费渠道的变革,以及移动互联网、企业办公软件、工业互联网等技术发展导致数据的骤增提高了企业数字营销管理的难度,通过使用软件工具对数字营销进行管理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的选择。在众多软件工具中CRM(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系统作为以管理客户数据为核心的软件,是企业数字营销重要的工具之一。目前传统CRM市场仍占据60%以上的市场份额,相比之下移动化、社交化的CRM市场仅有10%的占有率,与发达的美国市场超过50%的渗透率相比还有很大提升空间[2]。本文将围绕CRM系统对企业数字营销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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