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吴涵 徐梦悦

为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2年6月30日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并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下称“标准合同”)。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保法》”)的配套制度与文件,《规定》与此前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评估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网数条例》”)等规范中有关数据跨境的规制内容互为补充,提高《个保法》第三十八条有关个人信息跨境规的可执行性。

考虑到涉及个人信息出境的场景通常涉及多司法个人信息保护交叉要求,本文在初步总结《规定》与标准合同内容的基础上,拟以比较法的观察角度,浅析《规定》与标准合同的内容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下称“GDPR”)下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的异同,以为国际化企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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