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鹏 孙旭民 蔡帅

在融资租赁法律实务之物权保障的上篇中(《融资租赁法律实务之物权保障(上):《民法典》前存量项目的“困”与“破”》),我们总结了《民法典》生效前出租人在租赁物被擅自处置后可能面临的各类“困局”,并结合过往在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的执业经验,从程序与实体两个角度,分别梳理了出租人保障物权、实现“破局”的“术”与“道”,为出租人应对《民法典》前存量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提供了一些建议。

本篇中,我们将围绕后《民法典》时代融资租赁领域法律条文及配套制度的更迭,总结租赁物物权保障规则中的“废”与“立”,并以此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践可能发生的变化作出解读与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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