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马晓煜 宋丹丹 白汝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体系下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将发生所有权属改变的非销售行为推定为销售行为,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这些经济行为对于每个企业(特别是快消品和2C端的服务行业)而言都是经常发生的,例如,企业营销活动中送给客户免费体验的产品样品、节假日给员工发放的礼品礼盒以及疫情期间对外捐赠的防疫物资等。

视同销售一直以来都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展检查的有力抓手。在税务机关一方面为企业带来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现金“及时雨”,同时又建立留抵退税事后复核机制的征管形势下,为避免将“及时雨”变为“烫手山芋”,这份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避坑指南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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