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银莹 蒋睿馨 戎冰玉
2021年6月,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两票“石棉粉”,总价为230,000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货物均为9类危险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经海关认定,该贸易公司申报出口上述法定检验商品但未报检,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规定,构成“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行为,海关对其处以罚款13.3万元。
上述案件,是进出口企业因违反进出境检验检疫相关监管规定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一起典型案例。2018年“关检融合”之后,进出境检验检疫成为了海关的重要监管职能之一,进出口活动涉及的检验检疫要求,也成为海关通关监管、稽查核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流程中的关注重点。并且,出入境检验检疫往往涉及“安全”问题,比如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生物安全等,相应的合规要求、风险责任等,值得企业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