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柴志峰 张若寒 王叶 赵飞燕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2022年7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公告》),正式公告有关试点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事项( “试点委托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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